发生医疗事故之后是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在医疗事故发生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一般是由医疗人员与医疗机构承担,作为责任主体。
医疗人员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其行为特点是,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关心;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一般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规定的一级和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刑法》所讲的医务人员应当是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的“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
二、医疗事故怎么赔偿?
对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是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所占的责任程度、患者原有疾病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具体数额可由医患双方协商,也可由法院判决确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二、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什么?
我国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一般是医学会,分为三级,第一级是市或者区的医学会,这也是首次鉴定;第二级是省级医学会,当事人如果对首次鉴定的结果存在质疑,可在15天内申请再次鉴定;第三级是中华医学会,需要一定的条件方可申请鉴定,需要符合复杂、疑难的标准,且不可以跳过第一级和第二级鉴定。
发生医疗事故之后的鉴定机构一般是医学会,当责任认定书出来了之后就要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如果情节严重的话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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