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资瑕疵责任不重复承担吗?
出资瑕疵责任不重复承担。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出资瑕疵的情形有哪些?
1、虚假出资。指股东违反《 公司法》之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产权, 以虚假手段取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表面上已按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数额出资而实际上出资并未到位的情形。包括全部虚假出资和部分虚假出资, 后者又称为不足额出资。
2、抽逃出资。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 将其所交纳的出资额暗中抽逃撤回, 但其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份额, 使其所注册登记的出资额虚假。
3、出资标的评估不实。指股东用以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其出资时的评估价额, 从而导致股东出资额虚假。
三、股东权利义务有哪些规定?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查阅、复制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违法行为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反复追究法律责任,而且,出资瑕疵一般情况下也不构成刑事犯罪,除非股东涉嫌抽逃出资,出资瑕疵具体要承担的责任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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