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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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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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条件是必须是由两人以上5人以下的合伙人来设立,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应当是普通合伙人,并且有限合伙人是不能够通过劳务方式来进行出资的,这是我国法律当中规定的。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条件是什么?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我国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有限合伙而不选择公司形式,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优惠,由合伙人自己缴税,避免双重税赋。但是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也会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合伙人诚信无法保证。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合伙人诚信无法保证,责任难以追回。合作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协议前的约束,后期很难进行监管。

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益处是什么?

①、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

②、享受税收优惠。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务和《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纳所得税,而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③、分配机制灵活。有限合伙的收益或利润分配完全由合伙人之间自由约定,不受出资比例的限制。

④、有限合伙企业能够纳入更多的投资者,对投资者之间进行互补作用,能够聚集更多人为企业运营出谋划策。

⑤、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独有优势,就是负无线责任,使得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有限合伙和其他的合伙可能是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的,比如说我们国家《公司法》当中对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做出了明确的条件方面的限制,比如说说至少有一个是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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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条件有哪些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法律要件有哪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二位或二位以上、但不超过五十位的合伙人共同设立,但在法律明确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这一数量限制可予以突破;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拥有一名普通合伙人;企业命名时则必须显著标注“有限合伙”之字样;而有限合伙人可以用各种形式的资金、物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物质财富来作为其投资资本;值得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人不允许用劳动技能或服务来提供出资;作为参与者,有限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协议中的具体约定,按时全额缴纳所承诺的出资款项;若未能按时足额履行此项职责,他们需要承担的就是补充缴纳的义务,同时还需向其他合伙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事项中,应当详细列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称号以及其认购的出资总额;最后,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运营由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要求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他个人执行事务的报酬,以及报酬的计算和提取方式。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他们不直接涉及合伙事务的执行,因此不能以企业代表的身份在外部进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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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条件有哪些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2-50名合伙人(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名称需标注“有限合伙”,出资方式可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不包括劳务),有限合伙人需按时足额出资,注册登记需列示合伙人信息和出资规模,日常经营由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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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他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不是合伙人能分红吗
[律师回复] 我是做信托基金管理的,一个朋友要我帮他设立基金类的有限合伙企业,并承诺:当企业设立成功之后,让我参与该基金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分配,他说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用协议约定。
有律师说,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人,必须是出资人,也就是合伙人身份。我的问题是:如果在协议里,我仅以该合伙企业高级管理人的身份加入企业,不是合伙人,那么我能否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呢
我和他之间的这份协议应当怎么写,才能保证我中途不被他甩掉
我咨询过其它律师,对方说,我有两个选择,要么入伙成为合伙人,可以参与利润分配;要么与对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协议成为企业高管,对工资进行约定。可是合伙企业的高管能在劳动用工合同里约定:参与利润分配么
另外:如果我以合伙企业发起人身份加入该企业,合伙协议是不是也需要其它合伙人的签字同意才有效仅跟他签订合伙协议也没有任何意义
律师回答:
1.有两个选择,要么入伙成为合伙人,可以参与利润分配;要么与单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协议成为企业高管,对工资进行约定。
工资与利润分配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工资是你与单位的法律关系,利润分配是股东之间的关系。
2.如果我以合伙企业发起人身份加入该企业,合伙协议需要其它合伙人的签字同意才有效。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九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帮助他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不是合伙人可以分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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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他之间的这份协议应当怎么写,才能保证我中途不被他甩掉
我咨询过其它律师,对方说,我有两个选择,要么入伙成为合伙人,可以参与利润分配;要么与对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协议成为企业高管,对工资进行约定。可是合伙企业的高管能在劳动用工合同里约定:参与利润分配么
另外:如果我以合伙企业发起人身份加入该企业,合伙协议是不是也需要其它合伙人的签字同意才有效仅跟他签订合伙协议也没有任何意义
律师回答:
1.有两个选择,要么入伙成为合伙人,可以参与利润分配;要么与单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协议成为企业高管,对工资进行约定。
工资与利润分配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工资是你与单位的法律关系,利润分配是股东之间的关系。
2.如果我以合伙企业发起人身份加入该企业,合伙协议需要其它合伙人的签字同意才有效。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九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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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成立的规定
合伙企业成立的规定应该满足以下几项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且均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应当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1)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2)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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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一、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时)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有两个或以上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资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除外。
二、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规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区分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七。2。
2、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执行机构为普通合伙人。
2,即合伙人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注册资本不同1。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原则上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非货币(实物。四,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财务分析法律。2。
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组织机构不同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六、知识产权、债务承担不同1。二、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知识产权。
2,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一,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五,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至少应当有1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而且货币出资的比例没有要求、出资方式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此外;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非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出资人数不同1。三,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履行出资义务、设立依据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含义不同
1、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未对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法人、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共同决定、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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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是多少
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时对注册资本没有限制,注册资本由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不过,有限合伙企业时,合伙人在两个以上到50个以下,而且,有限合伙企业中必须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出资,不能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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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成立合伙企业需要注意什么
在设立合伙企业时,需明确合伙人出资比例、投资方式、金额及期限,以确保责任划分和避免冲突。合伙人权利包括共同所有权、管理权、决策权、监督权及利润分配权,而义务则涵盖全额出资、共担损失、保密及禁止竞争等。审查合伙人资格同样重要,涉及性格、能力、背景、资产及负债等方面。 最后,确保财务清晰透明,遵守法律规定,合理估值出资财产,以维护合伙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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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他和她朋友想一起开一家公司,可是据说要设立登记申请书,想来咨询一下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如何书写?
[律师回复] 以下就是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的相关回答。申请登记项目   企业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大众百货商店   经营场所白云路97号   邮政编码510ⅩⅩⅩ联系电话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合伙人数2人执行人数1人   经营范围   及方式批发、零售:百货、工艺美术品。   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出资额为3万元,其中:   张ⅩⅩ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1.5万元;   李ⅩⅩ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1.5万元。   从业人员数3人   全体合伙人签字:张ⅩⅩ李ⅩⅩ申请日期: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二、合伙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委托人:张ⅩⅩ李ⅩⅩ   被委托人:王ⅩⅩ   委托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事宜。   被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至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出示原件核对)   委托人签字:王ⅩⅩ被委托人签字:张ⅩⅩ李ⅩⅩ联系电话: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注:   
1、委托人是指: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2、被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
2、3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三、全体合伙人名录和执行合伙人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单   姓名性别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身份证号职业状况   张ⅩⅩ男东川路1号510ⅩⅩⅩⅩⅩⅩⅩⅩ44010ⅩⅩⅩⅩⅩ失业   李ⅩⅩ男东湖西路1号510ⅩⅩⅩⅩⅩⅩⅩⅩ44010ⅩⅩⅩⅩⅩ失业   执行合伙人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张ⅩⅩ   全体合伙人签字:张ⅩⅩ李ⅩⅩ   申请日期: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目的:自谋出路,自主创业。   第二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大众百货商店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白云路97号   第五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批发、零售:百货、工艺美术品。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3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合伙人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一)合伙人姓名:张ⅩⅩ;   合伙人住所:东川路1号;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数额人民币1.5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李ⅩⅩ;   合伙人住所:东湖西路1号;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数额人民币1.5万元。   
(三)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人民币万元。   合伙人于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前缴付出资。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张ⅩⅩ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1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条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3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合伙人签名:张ⅩⅩ身份证号码:44010ⅩⅩⅩⅩⅩⅩⅩ   合伙人签名:李ⅩⅩ身份证号码:44010ⅩⅩⅩⅩⅩⅩⅩ   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ⅩⅩ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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