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但过错推定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6项之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产品的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当其不能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即赔偿责任不以其有过错作为构成要件
一般情况下,确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査证是否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诊疗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在证明责任上,实行一般的举证责任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四个要件均须由受害患者举证无过错责任,仅仅是患方不需要承担过错要件的举证,但是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仍然需要患方对此进行举证
医疗律师认为,在医疗损害赔偿的体系内,医疗技术损害赔偿与医疗伦理损害赔偿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医疗产品损害赔偿中的“缺陷产品”致害及输入不合格的血液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在特殊情形下,医疗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一律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院即可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该推定属于法律推定而非事实推定,故医疗机构不得主张推翻该过错推定。
发生医疗事故之后,首先需要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医院是否需要承担完全责任,如果不需要承担完全责任的话,则要根据医院在治疗所扮演的角色和有哪一些地方不妥当,来进行确定赔偿义务。双方之间如果有争议的话,可以直接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