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案件是不是非诉案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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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选民资格案件不是属于非诉案件,列入特别程序来处理,一审终审,开庭审理。这种类型的特别程序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公证事务,选民资格案件是公民对于选民名单不服提起申诉,选举人就申诉结果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是不是非诉案件?

一、选民资格案件不是非诉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在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开庭审理,除了起诉人以外,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其他与选民资格相关的公民也必须参加审理。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三、民事特别程序的其他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六种: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选民资格案件属于特殊程序处理的案件,当公民因为对于选民委员会公布的名单表示不服,要求申诉,而选举人对于申诉的结果表示不服的时候,进行诉讼处理的行为就是选民资格案件。选举人可以通过选民资格诉讼来维护自己的选举权和当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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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活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待证事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这是因为这些人由于感觉器官或者精神上的障碍,或者由于年龄关系,对于客观事物分不清是非,不能正确反映,不能正确表达思想,所以,不能提供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证言,不能作为证人。如果在生理上或者精神上虽然有某种缺陷,但是还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自然可以作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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