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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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指的是由于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的行为,从而导致了患者造成了损害,如果后果严重,比如说造成死亡,甚至是重大残疾的话,会构成刑事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概念是什么

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概念是什么?

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在诉讼实践中,因医务人员的故意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视情可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则由《刑法》对其进行调整;因医务人员的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属民事侵权行为,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分类及归责原则

医疗技术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

医疗损害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技术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情况下,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技术损害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存在特殊情况,即在法定情形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伦理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病患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伦理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直接推定医疗机构的过失,除非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否则应当就其医疗伦理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行为。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疗损害对于医患双方来说,都是很难以承受的事情,如果因为医护人员的失职对患者造成了伤害的,医护人员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接受相对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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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概念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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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的概念是什么
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在诉讼实践中,因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视情可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则由刑法对其进行调整;因医务人员的一般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属民事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分类及归责原则
1、医疗技术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
医疗损害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技术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情况下,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技术损害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存在特殊情况,即在法定情形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医疗伦理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病患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 医疗伦理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直接推定医疗机构的过失,除非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否则应当就其医疗伦理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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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损害的概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职业危害指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职业伤害;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职业伤害的范围及其认定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职业伤害,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概念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概念是什么
基本简介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权利人受到侵害而享有的要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如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主要种类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类型包括:
1.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侵害财产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债权]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侵害人身权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因其他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主要内容
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要素包括四个:
1.须有侵害物权的行为前提:指行为人通过非法侵入/侵占/妨碍/毁损他人之物等手段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
(1)侵害物权行为主要有4种:
A.非法侵入闯入:我国《民法通则》未直接规定非法侵入行为;但是《民法通则》第71/75/80/81条都与非法侵入行为有关。
B.妨害:指加害人妨害他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行使、物之利用的便利的行为。
C.侵占:指加害人通过不法占有、处分他人财产而侵害他人所有权、他物权的行为。
D.毁损:
.毁灭:使财物不复以原有方式存在;
.损坏:使财物全部或部分丧失其原有功能、价值。
(2)《民通》规定侵害物权行为主要有侵占、毁损两种。
2.须有损害实施实质条件:指物权人的物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不一定是财物损害。
(1)直接损失。
(2)间接损失:
A.未来可得利益/非既得利益:判断时间标准为侵权行为发生时;
B.未来必得利益/非假设利益:该利益的取得具有现实可能性,不是抽象可能性;
C.该利益损失必须为侵权行为可及范围内。
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4.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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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概念是什么,医疗损害分类是怎样的
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分类: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伦理损害。医疗产品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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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纠纷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留取证据 1、当疑似输血、输液造成医疗损害时,应及时留存相应的输血袋、输液袋等物品,并要求医院立即封存。 2、复印封存病历(封存之前可以要求先行复印,以便在之后的调解诉讼中能做到心中有数); 3、依据法律的规定,患方及家属只能复印客观病历,而不能复印主观病历。因此,此时无法复印主观病历时,不应强求,因为在鉴定时,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都会交予鉴定专家进行鉴定。更不要在此时发生冲突。 二、封存病历时,注意事项 1、医患双方共同清点需封存的资料,并记载制作封存清单。清单完毕后,用订书钉将封存病历装订(避免之后被替换); 2、首先,检查档案袋是否完好无损; 3、确认档案袋完好无损后,将需要封存的病历放入,并贴上封条;(此时应注意,贴封条时,特别关注档案袋能拆开的地方,一般是在档案袋的上下左右都贴上封条,保证封存件无法提前开启) 4、待封条胶水干后,再进行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应在封条边缘处; 三、封存件的保管问题 依据法律规定,封存的资料应由医疗机构保管; 1、但是,在现实中往往出现患者及家属不信任医院,而坚决要求自己保管封存件,从而出现冲突。此时,若医院同意则可;若医院不同意时,为避免矛盾激化,可以提出由双方共同信任的第三方保管(如卫生局、公安机关等); 2、无论何方保管,保管方必须向对方出具封存清单和保管约定。 四、仔细研读手中的资料,准备与医院沟通调解 1、目前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仅3种情形)原则,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主要是通过鉴定来确定,鉴定时主要的依据又是各种医学常规、操作规程以及教科书等。因此,尽可能的根据手中现有资料找出医院存在的过错。 2、从哪些方面找医院存在的过错和不足呢? 如:诊断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告知是否充分、是否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治疗方式选取是否恰当、是否是对患者最小损害、治疗过错中是否依据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出现医疗损害后的处置是否及时恰当、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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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是因为医疗机构或者是医护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对于患者造成人身或者是精神方面的损害,需要对此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当中对此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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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资产减值损失的概念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资产减值损失(ssetimpirme
tloss;AssetsDevlutio
)是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资产减值》准则改变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减值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的做法,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消除了一些企业通过计提秘密准备来调节利润的可能,限制了利润的人为波动。资产减值损失在会计核算中属于损益类科目。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经过对资产的测试,判断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所确认的相应损失。企业所有的资产在发生减值时,原则上都应当对所发生的减值损失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因此,资产减值包括所有资产的减值。但是由于资产的性质不同,所适用的具体准则也不尽相同。例如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性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3号--投资性房地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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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之前不舒服到医院看,发生了医疗纠纷,目前想咨询一下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赔偿标准大概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第一部分:共有赔偿项目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医疗损害纠纷怎么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损害纠纷怎么诉讼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纠纷如何
(一)诉讼前的准备
诉讼程序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在立案之前,还有很多程序上的内容需要准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具体来说,当事人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前,要做好如下准备:
1、确定原、被告
进行诉讼首先要弄清楚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俗地讲,谁的利益受到侵犯,谁就是原告;谁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谁就是被告。医疗纠纷中,患者或患者家属显然是利益受侵害者,在时即为原告,具体包括患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等。而被告一般都为医疗机构。至于具体如何确定可以参见本章技巧二中“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在撰写诉讼材料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情况、住所和联系方式,便于联系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加快诉讼的节奏。
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被告:
(1)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虽然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
(3)依法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质上载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被告;
(4)医疗机构外请专家进行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邀请医疗机构为被告;
(5)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以就诊的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
如果不仅仅是一家医疗机构造成医疗损害的,比如患者由A医院转去B医院治疗,A医院在病历中漏记了一个注意事项,而B医院又恰好漏诊,两者结合导致患者死亡,患者的家属应该怎么告医院呢?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都会建议患者家属将A、B两家医院都告上法庭,一是方便法庭最终弄清事实,二是赔偿上比较有保障,这既是诉讼技巧也是保护自我的一种方法。那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一家医院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这一条规定就是说,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了一家医院,会追加另一家医院为共同被告。而患者的家属如果明确放弃了对一家医院的诉讼,那么可能需要在诉讼中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选择具有管辖权的
诉讼必须要上,那应该怎么选择呢?是不是可以选离家近点的,诉讼时比较方便?是不是可以直接去高级人民,因为级别越高的水平越高?这些想法都是不正确的,并不是贪图方便等原因可以随意选择的,而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的。具体而言,要确定由哪个管辖,包括由哪一级管辖(级别管辖)和由哪一具体的管辖(地域管辖)。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应该由哪一层级的来管辖这类诉讼,是基层人民、中级人民还是高级人民?就级别管辖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管辖所有由上级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就是说,除了中级人民、高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之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管辖。这实际上说明了基层管辖的范围很广。
我们需要重点掌握中级人民和高级人民的管辖范围: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所以一般来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通常由基层人民管辖,特别的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管辖。
就地域管辖而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诊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最常见的诉讼方式是向医疗纠纷发生地的人民,一般也就是医疗机构所在地。例外情况是,医疗机构与医疗事故发生地不在一起时,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这种情形很少。因为一般情形下,患者都是在医疗机构治疗时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地和医疗机构所在地基本上是重合的。
3、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中赔偿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既降低胜诉的概率,也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很多费用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一般都是可以明确的,如医药费、交通费,都是有凭有据、清清楚楚的。而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将要发生的费用可以明确,可以一并加入诉讼请求中;如果费用尚未发生,也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可以请求保留诉权。
现实中,有人以为提讼请求时费用要求越高越好,其实不然。这种漫天要价的做法不仅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得不到支持,同时也要额外支出相关的案件受理费,还可能在律师费等方面也大大增加,从而给原告带来过重的负担。具体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赔偿数额确定来说,可以根据向被告要求的赔偿项目的范围和数额来计算,本书将在第2章作详细的说明。
诉讼请求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而言,必须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终结后再另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这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4、及时
是法律所追求的首要目标,但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法律也注重效率原则。效率原则一方面体现在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审结期限内审结案件,不得拖延;另一方面体现在当事人提讼时应当遵循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讼,无正当理由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讼的,当事人便失去了胜诉权,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遇到医疗损害的患方应当注意,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去寻求帮助。如果超过了时间,即使也没有胜诉的希望了。
具体来说,一般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至于什么时候开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要格外注意,因为绝大部分医患纠纷案件,都是在患者身体受到伤害1年之后才提讼的。这是因为普通患者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即使身体受到伤害也无法确定这种伤害与诊断行为有因果关系,谈不上向医方主张权利;而有些损害事实发生后,其损害结果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逐渐呈现出来的。
5、准备相关文书、文件
是一个规范的程序,很多方面都需要依相应的形式完成。向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首先应提交符合规定的状,写明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这是为了方便明确当事人,并与被告及时联系、送达,从而推动诉讼程序开展。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这是为了明确诉讼中主要的参与人是否真实:
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一般为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
②如果当事人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的家属,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③被告一般为医疗机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信息。
(3)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①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的函。当然,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人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另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②原告为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4)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医疗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①就医过程中的病历、住院卡等证明在该医疗机构就医事实的材料。
②提交损害赔偿依据的证据,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5)一般还需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6、需要缴纳的诉讼费
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人民不能随意乱收或减、免,但对于特殊情况,当事人交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受诉人民收到申请审查和审批后,决定是否缓、减、免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或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处理。
的时候,仅是预交诉讼费,最终诉讼费由谁承担则需依照判决而来。人民在审结案件以后,按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诉讼费用的分担:当事人败诉的,由败诉人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依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按比例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人民根据他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原告撤诉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驳回上诉的案件,由上诉的当事人负担;案件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减半收取。
(二)诉讼流程介绍
1、: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递交书,交纳费,等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受理:审核材料,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通知应诉:经过审核,认为该案属于自己管辖,就会通知被告应诉。
4、开庭审理:受理后,审判人员会安排具体开庭时间。开庭后,原告、被告双方到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陈述最后意见等。
5、委托鉴定:如果在诉讼中需要对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申请人向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然后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送交委托鉴定函和需要的相关资料,等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
6、裁判: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各项证据进行认定,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文书。
7、裁判文书的送达、上诉: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任何一方不服,15日内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至上级人民。如果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
8、二审:上诉后,二审将组织开庭审理,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决,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是发回重审;二审判决是终局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如果各方当事人仍不服,除非有符合申请再审的情况,否则不可以申请再审。
9、执行:如果赔偿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后规定日期内支付款项,权利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10、申诉程序: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或者是在知道再审事项存在的6个月内提出。
有的时候医疗纠纷是无可避免的,但是发生只有我们要学会采用正确,合理合法的方法去解决纠纷,如果我们能一些相关的制度法律的话,我们再碰到这些问题也能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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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责任指的是由于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人员的过错而导致患者在治疗的过程中受到了损害,此时需要由医疗机构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的要件主要包含了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患者发生了损害的事实以及医患之间的医疗行为,及主观上存在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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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留取证据
1、当疑似输血、输液造成医疗损害时,应及时留存相应的输血袋、输液袋等物品,并要求医院立即封存。
2、复印封存病历(封存之前可以要求先行复印,以便在之后的调解诉讼中能做到心中有数);
3、依据法律的规定,患方及家属只能复印客观病历,而不能复印主观病历。因此,此时无法复印主观病历时,不应强求,因为在鉴定时,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都会交予鉴定专家进行鉴定。更不要在此时发生冲突。
二、封存病历时,注意事项
1、医患双方共同清点需封存的资料,并记载制作封存清单。清单完毕后,用订书钉将封存病历装订(避免之后被替换);
2、首先,检查档案袋是否完好无损;
3、确认档案袋完好无损后,将需要封存的病历放入,并贴上封条;(此时应注意,贴封条时,特别关注档案袋能拆开的地方,一般是在档案袋的上下左右都贴上封条,保证封存件无法提前开启)
4、待封条胶水干后,再进行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应在封条边缘处;
三、封存件的保管问题
依据法律规定,封存的资料应由医疗机构保管;
1、但是,在现实中往往出现患者及家属不信任医院,而坚决要求自己保管封存件,从而出现冲突。此时,若医院同意则可;若医院不同意时,为避免矛盾激化,可以提出由双方共同信任的第三方保管(如卫生局、公安机关等);
2、无论何方保管,保管方必须向对方出具封存清单和保管约定。
四、仔细研读手中的资料,准备与医院沟通调解
1、目前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仅3种情形)原则,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主要是通过鉴定来确定,鉴定时主要的依据又是各种医学常规、操作规程以及教科书等。因此,尽可能的根据手中现有资料找出医院存在的过错。
2、从哪些方面找医院存在的过错和不足呢?
如:诊断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告知是否充分、是否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治疗方式选取是否恰当、是否是对患者最小损害、治疗过错中是否依据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出现医疗损害后的处置是否及时恰当、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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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如何处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留取证据 1、当疑似输血、输液造成医疗损害时,应及时留存相应的输血袋、输液袋等物品,并要求医院立即封存。 2、复印封存病历(封存之前可以要求先行复印,以便在之后的调解诉讼中能做到心中有数); 3、依据法律的规定,患方及家属只能复印客观病历,而不能复印主观病历。因此,此时无法复印主观病历时,不应强求,因为在鉴定时,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都会交予鉴定专家进行鉴定。更不要在此时发生冲突。 二、封存病历时,注意事项 1、医患双方共同清点需封存的资料,并记载制作封存清单。清单完毕后,用订书钉将封存病历装订(避免之后被替换); 2、首先,检查档案袋是否完好无损; 3、确认档案袋完好无损后,将需要封存的病历放入,并贴上封条;(此时应注意,贴封条时,特别关注档案袋能拆开的地方,一般是在档案袋的上下左右都贴上封条,保证封存件无法提前开启) 4、待封条胶水干后,再进行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应在封条边缘处; 三、封存件的保管问题 依据法律规定,封存的资料应由医疗机构保管; 1、但是,在现实中往往出现患者及家属不信任医院,而坚决要求自己保管封存件,从而出现冲突。此时,若医院同意则可;若医院不同意时,为避免矛盾激化,可以提出由双方共同信任的第三方保管(如卫生局、公安机关等); 2、无论何方保管,保管方必须向对方出具封存清单和保管约定。 四、仔细研读手中的资料,准备与医院沟通调解 1、目前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仅3种情形)原则,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主要是通过鉴定来确定,鉴定时主要的依据又是各种医学常规、操作规程以及教科书等。因此,尽可能的根据手中现有资料找出医院存在的过错。 2、从哪些方面找医院存在的过错和不足呢? 如:诊断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告知是否充分、是否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治疗方式选取是否恰当、是否是对患者最小损害、治疗过错中是否依据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出现医疗损害后的处置是否及时恰当、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等。
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概念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概念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什么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一元化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适用司法鉴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最责任法》第54条)。
1.患者(“医疗服务接受者”更确切)的损害:要求诊疗行为必须造成患者损害;
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
3.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替代责任)。
三、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机构(详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类人员:
1.医生/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化验人员等;
2.医院中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人员及管理者【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
五、诊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关联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1.针对疾病的诊断/治疗行为;
2.疾病预防行为(包括疫苗接种/健康宣教/体检等);
3.以计划生育为目的的各种医学措施;
4.医疗美容等。
【提示】非医疗行为包括/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自残、自杀/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医生故意伤害患者/非法行医致人伤害。
【律师提示】
①医疗关系大多是一种契约关系(医疗契约关系),性质上属于方法债务/非结果债务:
A.方法债务是指债务人仅承诺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方法或尽其最大可能的注意,以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但未承诺必定完成该特定目的/实现该特定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义务;
B.结果债务是指债务人承诺必定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债务。
②因医生检查过失导致的错误出生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A.缺陷婴儿并非被侵权人;
B.缺陷婴儿的父母对孩子抚养应支出一般费用上并非被侵权人;
C.缺陷婴儿的父母为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教育和照顾费用应当获得赔偿,具有被侵权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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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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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什么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一元化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适用司法鉴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最责任法》第54条)。
1.患者(“医疗服务接受者”更确切)的损害:要求诊疗行为必须造成患者损害;
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
3.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替代责任)。
三、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机构(详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类人员:
1.医生/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化验人员等;
2.医院中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人员及管理者【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
五、诊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关联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1.针对疾病的诊断/治疗行为;
2.疾病预防行为(包括疫苗接种/健康宣教/体检等);
3.以计划生育为目的的各种医学措施;
4.医疗美容等。
【提示】非医疗行为包括/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自残、自杀/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医生故意伤害患者/非法行医致人伤害。
【律师提示】
①医疗关系大多是一种契约关系(医疗契约关系),性质上属于方法债务/非结果债务:
A.方法债务是指债务人仅承诺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方法或尽其最大可能的注意,以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但未承诺必定完成该特定目的/实现该特定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义务;
B.结果债务是指债务人承诺必定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债务。
②因医生检查过失导致的错误出生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A.缺陷婴儿并非被侵权人;
B.缺陷婴儿的父母对孩子抚养应支出一般费用上并非被侵权人;
C.缺陷婴儿的父母为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教育和照顾费用应当获得赔偿,具有被侵权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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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要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留取证据
1、当疑似输血、输液造成医疗损害时,应及时留存相应的输血袋、输液袋等物品,并要求医院立即封存。
2、复印封存病历(封存之前可以要求先行复印,以便在之后的调解诉讼中能做到心中有数);
3、依据法律的规定,患方及家属只能复印客观病历,而不能复印主观病历。因此,此时无法复印主观病历时,不应强求,因为在鉴定时,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都会交予鉴定专家进行鉴定。更不要在此时发生冲突。
二、封存病历时,注意事项
1、医患双方共同清点需封存的资料,并记载制作封存清单。清单完毕后,用订书钉将封存病历装订(避免之后被替换);
2、首先,检查档案袋是否完好无损;
3、确认档案袋完好无损后,将需要封存的病历放入,并贴上封条;(此时应注意,贴封条时,特别关注档案袋能拆开的地方,一般是在档案袋的上下左右都贴上封条,保证封存件无法提前开启)
4、待封条胶水干后,再进行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应在封条边缘处;
三、封存件的保管问题
依据法律规定,封存的资料应由医疗机构保管;
1、但是,在现实中往往出现患者及家属不信任医院,而坚决要求自己保管封存件,从而出现冲突。此时,若医院同意则可;若医院不同意时,为避免矛盾激化,可以提出由双方共同信任的第三方保管(如卫生局、公安机关等);
2、无论何方保管,保管方必须向对方出具封存清单和保管约定。
四、仔细研读手中的资料,准备与医院沟通调解
1、目前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仅3种情形)原则,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主要是通过鉴定来确定,鉴定时主要的依据又是各种医学常规、操作规程以及教科书等。因此,尽可能的根据手中现有资料找出医院存在的过错。
2、从哪些方面找医院存在的过错和不足呢?
如:诊断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告知是否充分、是否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治疗方式选取是否恰当、是否是对患者最小损害、治疗过错中是否依据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出现医疗损害后的处置是否及时恰当、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等。
医疗费损害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留取证据 1、当疑似输血、输液造成医疗损害时,应及时留存相应的输血袋、输液袋等物品,并要求医院立即封存。 2、复印封存病历(封存之前可以要求先行复印,以便在之后的调解诉讼中能做到心中有数); 3、依据法律的规定,患方及家属只能复印客观病历,而不能复印主观病历。因此,此时无法复印主观病历时,不应强求,因为在鉴定时,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都会交予鉴定专家进行鉴定。更不要在此时发生冲突。 二、封存病历时,注意事项 1、医患双方共同清点需封存的资料,并记载制作封存清单。清单完毕后,用订书钉将封存病历装订(避免之后被替换); 2、首先,检查档案袋是否完好无损; 3、确认档案袋完好无损后,将需要封存的病历放入,并贴上封条;(此时应注意,贴封条时,特别关注档案袋能拆开的地方,一般是在档案袋的上下左右都贴上封条,保证封存件无法提前开启) 4、待封条胶水干后,再进行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应在封条边缘处; 三、封存件的保管问题 依据法律规定,封存的资料应由医疗机构保管; 1、但是,在现实中往往出现患者及家属不信任医院,而坚决要求自己保管封存件,从而出现冲突。此时,若医院同意则可;若医院不同意时,为避免矛盾激化,可以提出由双方共同信任的第三方保管(如卫生局、公安机关等); 2、无论何方保管,保管方必须向对方出具封存清单和保管约定。 四、仔细研读手中的资料,准备与医院沟通调解 1、目前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仅3种情形)原则,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主要是通过鉴定来确定,鉴定时主要的依据又是各种医学常规、操作规程以及教科书等。因此,尽可能的根据手中现有资料找出医院存在的过错。 2、从哪些方面找医院存在的过错和不足呢? 如:诊断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告知是否充分、是否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治疗方式选取是否恰当、是否是对患者最小损害、治疗过错中是否依据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出现医疗损害后的处置是否及时恰当、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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