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有哪些具体的特点?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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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督促程序具有仅限定债务关系、采取非诉程序、相比于普通诉讼程序便捷迅速等特点,督促程序是法院通过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向债权人如期履行债务的程序步骤,相比于诉讼程序更加方便和快捷,能够及时有效解决处理民事债务纠纷问题,既可以减轻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工作负担,又能够方便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督促程序有哪些具体的特点?

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督促程序与民事诉讼法中其他程序相比较,主要有以下特点:

1.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人给付标的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督促程序仅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并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督促程序如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等。它不像处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对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谓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是指人民币,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包括外国货币。所谓有价证券,是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单。

2.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争议,它是依债权人申请而开始,请求人民法院直接发出支付命令,不需经过法庭审理,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在整个程序过程中,没有双方当事人对质,不存在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争议。所以,它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程序。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就不再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应另行起诉,适用审判程序处理。

3.督促程序是一种简便、快捷的处理案件的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仅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督促程序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不传唤债务人,也无须开庭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直接发出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并且不能提出上诉。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的形式。因此,与诉讼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

综上所述,督促程序与解决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程序不同,它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归属纠纷的前提下,由债权人申请权利,仅限于申请支付令的方式督促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具有非讼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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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有哪些特点?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人给付标的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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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督促程序和支付令督促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督促程序和支付令督促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是指人民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易、迅速、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特殊程序。它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人民的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申请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6.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7.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有管辖权;
8.债权人未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
(二)、驳回债权人申请的情形
1.受理债权人申请人后审查发现申请不成立,包括:
(1)当事人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5)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2、人民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三)、导致终结程序或支付令失效的几种情况
1.支付令申请受理后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讼,或单独对担保人提讼。
2.支付令发出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申请前,债权人撤回申请。
4.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的,包括: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2)应当驳回申请情形的;
(3)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4)使人民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注意:
1.基层人民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2.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 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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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督促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
一、督促程序的流程
1、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督促程序由债权人向人民申请支付令而开始。
2、审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都应当受理。为迅速解决债务争议,人民受理申请后,仅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需要询问债务人及开庭审理。人民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予以驳回。申请不成立包括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及债权债务不合法等。
3、异议的提出。人民发布支付令前仅审查了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没有接触被申请人,没有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答辩,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这时,申请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就该事项提讼,人民对该诉讼按普通程序审理。
4、执行。债务人收到人民的支付令后,如果认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没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
1、,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受理后,5日内将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督促程序算一审终审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督促程序算一审终审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属于一审终审吗
督促程序是属于一审终审的范围。
相关知识: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督促程序督促程序与其他民事审判程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一、督促程序的非讼性督促程序与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的一般审判程序不同,它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体上的债权债务纠纷为前提,当事人不直接进行对抗。债权人是申请人而不是原告,其权利请求仅限于向人民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督促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具有非讼的特点。
二、督促程序适用范围的特定性督促程序仅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并附有一定条件限制,如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等。它不像处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对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谓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是指人民币,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包括外国货币。所谓有价证券,是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单。
三、督促程序的可选择性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督促程序。但是,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这类案件必须适用督促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程序或督促程序来解决,只是选择诉讼程序时间更长,不利于问题的快捷简便解决。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诉讼程序的,就不能再选择督促程序。选择诉讼程序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见,督促程序不是解决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或惟一程序,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四、督促程序审理的简捷性人民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仅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不传唤债务人,也无须开庭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民直接发出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人民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并且不能提出上诉。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的形式。因此,与诉讼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
五、支付令生效的附条件性人民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这些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期限上的要求,即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届满支付令才能生效;二是行为上的要求,即债务人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不清偿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才能生效。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支付令才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一审终审,不能上诉的案件有:
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
2、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4、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
5、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
6、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
9、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
10、不服不予受理、驳回、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
另外,有此实行的小额诉讼也是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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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督促程序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现实生活中,债的纠纷种类多、数量大,其中有许多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争议。对于此类案件,适用督促程序,最能体现诉讼效率的原则。那么,什么是督促程序呢,督促程序的特点是什么呢?接下来,小编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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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吗
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如下: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的特点
一、非讼性
督促程序与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的一般审判程序不同,它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体上的债权债务纠纷为前提,当事人不直接进行对抗。债权人是申请人而不是原告,其权利请求仅限于向人民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督促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 民事权益争议,具有非讼的特点。
二、特定性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并附有一定条件限制, 如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等。它不像处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对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谓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是指人民币,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包括外国货币。所谓 有价证券,是指 汇票、 本票、 支票、股票、 债券、 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单。
三、可选择性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督促程序。但是,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这类案件必须适用督促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程序或督促程序来解决,只是选择诉讼程序时间更长,不利于问题的快捷简便解决。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诉讼程序的,就不能再选择督促程序。选择诉讼程序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见,督促程序不是解决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或惟一程序,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四、简捷性
人民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仅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 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不传唤债务人,也无须开庭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民直接发出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人民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并且不能提出上诉。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的形式。因此,与诉讼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
怎样将督促程序转入普通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是不会自动转入普通程序的,只有在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后,通过审理异议成立的,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讼的除外。 督促程序应具备什么条件 1.债权人的请求必须是给付请求 从发布支付令所要达到的目的看,只有给付请求才适用督促程序。给付请求是指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请求。给付请求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执行性,这是与确认请求的重要区别所在。 2.请求范围仅限于金钱或有价证券 债权人申请发出支付令,以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债务案件为限。以其他财务和行为为标的的债权,均不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依法裁判。 所谓金钱,一般指在我国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须为人民币,特殊情况下根据原来约定也可以是外国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不属于这里所说的金钱。 所谓有价证券,泛指设立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转让的存款单等。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数额确定 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请求签发支付令,债权人请求的给付,只需以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至于给付请求权主体如何、基于何种法律关系、给付数额多少,有所不同。因此,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合同等产生的请求权,均可申请督促程序。这里的债权债务要作广义理解,绝不仅指借钱还债、合同关系,还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一应债权债务。 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人应在债权人为对待给付之后才应给付,或者债权人应与债务人同时为给付的,债权人不得依据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督促程序中的债务人也是实体主体,他的态度关系着支付令的效力和督促程序是否终结。因此,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使其知悉自己的义务,成为申请督促程序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所谓“能够送达”,是指客观上和事实上能够将支付令送达给债务人,而不是拟制送达。也就是说,不须到国外送达或者不须以公告方式送达。审判实践中,有的人民将支付令委托有关人民代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同样需要较长时间,与督促程序目的不符,不宜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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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的特点有什么?
督促程序具有三方面的特点,首先督促程序是一种简单、方便的处理案件的程序,其次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诉讼程序,不需要通过法庭的审理,由法院定为符合条件的申请,直接下发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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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督促程序可以转入普通程序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是不会自动转入普通程序的,只有在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后,通过审理异议成立的,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讼的除外。 督促程序应具备什么条件 1.债权人的请求必须是给付请求 从发布支付令所要达到的目的看,只有给付请求才适用督促程序。给付请求是指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请求。给付请求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执行性,这是与确认请求的重要区别所在。 2.请求范围仅限于金钱或有价证券 债权人申请发出支付令,以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债务案件为限。以其他财务和行为为标的的债权,均不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依法裁判。 所谓金钱,一般指在我国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须为人民币,特殊情况下根据原来约定也可以是外国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不属于这里所说的金钱。 所谓有价证券,泛指设立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转让的存款单等。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数额确定 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请求签发支付令,债权人请求的给付,只需以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至于给付请求权主体如何、基于何种法律关系、给付数额多少,有所不同。因此,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合同等产生的请求权,均可申请督促程序。这里的债权债务要作广义理解,绝不仅指借钱还债、合同关系,还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一应债权债务。 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人应在债权人为对待给付之后才应给付,或者债权人应与债务人同时为给付的,债权人不得依据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督促程序中的债务人也是实体主体,他的态度关系着支付令的效力和督促程序是否终结。因此,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使其知悉自己的义务,成为申请督促程序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所谓“能够送达”,是指客观上和事实上能够将支付令送达给债务人,而不是拟制送达。也就是说,不须到国外送达或者不须以公告方式送达。审判实践中,有的人民将支付令委托有关人民代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同样需要较长时间,与督促程序目的不符,不宜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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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书面异议的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书面异议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讼的除外。 督促程序的流程 1.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督促程序由债权人向人民申请支付令而开始。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没有给付金钱等其他债务,只存在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情形。例如甲乙签订了购销钢材的合同,甲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交付了钢材,乙未按期给付货款,此时,甲对乙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可以申请发布支付令。如果甲向乙要货款前,还未向乙发货,此时他就不能申请支付令。 (2)支付令能够送达到债务人的。债务人不在我国领域内,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都属于不能送达,在这两种情况下,不能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应当提交申请书,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事实是指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及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事实。对于提出的事实,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申请书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至于哪个是有管辖权的人民,取决于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例如,如果是因为合同关系请求给付金钱,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申请。 2.审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都应当受理。为迅速解决债务争议,人民受理申请后,仅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需要询问债务人及开庭审理。人民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予以驳回。申请不成立包括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及债权债务不合法等。 3.异议的提出。人民发布支付令前仅审查了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没有接触被申请人,没有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答辩,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这时,申请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就该事项提讼,人民对该诉讼按普通程序审理。 4.执行。债务人收到人民的支付令后,如果认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没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督促程序书面异议怎样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书面异议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讼的除外。 督促程序的流程 1.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督促程序由债权人向人民申请支付令而开始。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没有给付金钱等其他债务,只存在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情形。例如甲乙签订了购销钢材的合同,甲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交付了钢材,乙未按期给付货款,此时,甲对乙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可以申请发布支付令。如果甲向乙要货款前,还未向乙发货,此时他就不能申请支付令。 (2)支付令能够送达到债务人的。债务人不在我国领域内,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都属于不能送达,在这两种情况下,不能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应当提交申请书,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事实是指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及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事实。对于提出的事实,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申请书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至于哪个是有管辖权的人民,取决于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例如,如果是因为合同关系请求给付金钱,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申请。 2.审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都应当受理。为迅速解决债务争议,人民受理申请后,仅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需要询问债务人及开庭审理。人民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予以驳回。申请不成立包括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及债权债务不合法等。 3.异议的提出。人民发布支付令前仅审查了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没有接触被申请人,没有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答辩,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这时,申请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就该事项提讼,人民对该诉讼按普通程序审理。 4.执行。债务人收到人民的支付令后,如果认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没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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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是特别程序吗?
督促程序不是特别程序,但督促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又叫做债务催偿程序,是指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是属于比较简单快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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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督促程序能否自动转入普通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是不会自动转入普通程序的,只有在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后,通过审理异议成立的,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讼的除外。 督促程序应具备什么条件 1.债权人的请求必须是给付请求 从发布支付令所要达到的目的看,只有给付请求才适用督促程序。给付请求是指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请求。给付请求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执行性,这是与确认请求的重要区别所在。 2.请求范围仅限于金钱或有价证券 债权人申请发出支付令,以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债务案件为限。以其他财务和行为为标的的债权,均不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依法裁判。 所谓金钱,一般指在我国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须为人民币,特殊情况下根据原来约定也可以是外国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不属于这里所说的金钱。 所谓有价证券,泛指设立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转让的存款单等。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数额确定 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请求签发支付令,债权人请求的给付,只需以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至于给付请求权主体如何、基于何种法律关系、给付数额多少,有所不同。因此,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合同等产生的请求权,均可申请督促程序。这里的债权债务要作广义理解,绝不仅指借钱还债、合同关系,还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一应债权债务。 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人应在债权人为对待给付之后才应给付,或者债权人应与债务人同时为给付的,债权人不得依据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督促程序中的债务人也是实体主体,他的态度关系着支付令的效力和督促程序是否终结。因此,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使其知悉自己的义务,成为申请督促程序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所谓“能够送达”,是指客观上和事实上能够将支付令送达给债务人,而不是拟制送达。也就是说,不须到国外送达或者不须以公告方式送达。审判实践中,有的人民将支付令委托有关人民代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同样需要较长时间,与督促程序目的不符,不宜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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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可以自动转入普通程序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是不会自动转入普通程序的,只有在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后,通过审理异议成立的,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讼的除外。 督促程序应具备什么条件 1.债权人的请求必须是给付请求 从发布支付令所要达到的目的看,只有给付请求才适用督促程序。给付请求是指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请求。给付请求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执行性,这是与确认请求的重要区别所在。 2.请求范围仅限于金钱或有价证券 债权人申请发出支付令,以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债务案件为限。以其他财务和行为为标的的债权,均不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依法裁判。 所谓金钱,一般指在我国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须为人民币,特殊情况下根据原来约定也可以是外国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不属于这里所说的金钱。 所谓有价证券,泛指设立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转让的存款单等。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数额确定 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请求签发支付令,债权人请求的给付,只需以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至于给付请求权主体如何、基于何种法律关系、给付数额多少,有所不同。因此,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合同等产生的请求权,均可申请督促程序。这里的债权债务要作广义理解,绝不仅指借钱还债、合同关系,还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一应债权债务。 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人应在债权人为对待给付之后才应给付,或者债权人应与债务人同时为给付的,债权人不得依据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督促程序中的债务人也是实体主体,他的态度关系着支付令的效力和督促程序是否终结。因此,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使其知悉自己的义务,成为申请督促程序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所谓“能够送达”,是指客观上和事实上能够将支付令送达给债务人,而不是拟制送达。也就是说,不须到国外送达或者不须以公告方式送达。审判实践中,有的人民将支付令委托有关人民代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同样需要较长时间,与督促程序目的不符,不宜适用。
督促程序可以自动转入普通程序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督促程序可以自动转入普通程序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可以自动转入普通程序吗
督促程序是不会自动转入普通程序的,只有在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后,通过审理异议成立的,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讼的除外。
督促程序应具备什么条件
1.债权人的请求必须是给付请求
从发布支付令所要达到的目的看,只有给付请求才适用督促程序。给付请求是指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请求。给付请求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执行性,这是与确认请求的重要区别所在。
2.请求范围仅限于金钱或有价证券
债权人申请发出支付令,以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债务案件为限。以其他财务和行为为标的的债权,均不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依法裁判。
所谓金钱,一般指在我国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须为人民币,特殊情况下根据原来约定也可以是外国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不属于这里所说的金钱。
所谓有价证券,泛指设立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转让的存款单等。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数额确定
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请求签发支付令,债权人请求的给付,只需以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至于给付请求权主体如何、基于何种法律关系、给付数额多少,有所不同。因此,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合同等产生的请求权,均可申请督促程序。这里的债权债务要作广义理解,绝不仅指借钱还债、合同关系,还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一应债权债务。
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人应在债权人为对待给付之后才应给付,或者债权人应与债务人同时为给付的,债权人不得依据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督促程序中的债务人也是实体主体,他的态度关系着支付令的效力和督促程序是否终结。因此,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使其知悉自己的义务,成为申请督促程序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所谓“能够送达”,是指客观上和事实上能够将支付令送达给债务人,而不是拟制送达。也就是说,不须到国外送达或者不须以公告方式送达。审判实践中,有的人民将支付令委托有关人民代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同样需要较长时间,与督促程序目的不符,不宜适用。
督促流程和支付令督促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督促流程和支付令督促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是指人民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易、迅速、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特殊程序。它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人民的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申请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6.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7.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有管辖权;
8.债权人未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
(二)、驳回债权人申请的情形
1.受理债权人申请人后审查发现申请不成立,包括:
(1)当事人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5)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2、人民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三)、导致终结程序或支付令失效的几种情况
1.支付令申请受理后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讼,或单独对担保人提讼。
2.支付令发出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申请前,债权人撤回申请。
4.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的,包括: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2)应当驳回申请情形的;
(3)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4)使人民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注意:
1.基层人民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2.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 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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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和特别程序的关系是什么
督促程序不属于特别程序的一种,督促程序是非诉讼特别程序的其中一种,并不是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纠纷案件所采用的特别程序。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履行支付义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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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督促手续和支付令督促手续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是指人民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易、迅速、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特殊程序。它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人民的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申请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6.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7.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有管辖权;
8.债权人未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
(二)、驳回债权人申请的情形
1.受理债权人申请人后审查发现申请不成立,包括:
(1)当事人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5)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2、人民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三)、导致终结程序或支付令失效的几种情况
1.支付令申请受理后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讼,或单独对担保人提讼。
2.支付令发出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申请前,债权人撤回申请。
4.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的,包括: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2)应当驳回申请情形的;
(3)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4)使人民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注意:
1.基层人民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2.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 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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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金钱是指货币,有价证券是指设立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
二、什么是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现实生活中,债的纠纷种类多、数量大,其中有许多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争议。对于此类案件,债权人可不通过通常的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提出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使债权人取得执行根据,以简便方式及时实现其债权。由于人民适用督促程序是直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但并不经过审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所以它应当属于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
三、督促程序的特点
督促程序与民事诉讼法中其他程序相比较,主要有以下特点:
1.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人给付标的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2.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争议,它是依债权人申请而开始,请求人民直接发出支付命令,不需经过法庭审理,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在整个程序过程中,没有双方当事人对质,不存在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争议。所以,它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程序。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提出异议,人民就不再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应另行,适用审判程序处理。
3.督促程序是一种简便、快捷的处理案件的程序。人民适用督促程序时,无须开庭审理,只需审查债权人请求的内容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即可决定是否签发支付令。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只由审判员一人审理,并实行一审终审制,既减轻了人民工作负担,又减轻了当事人讼累。
督促程序书面异议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督促程序书面异议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书面异议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讼的除外。
督促程序的流程
1.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督促程序由债权人向人民申请支付令而开始。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没有给付金钱等其他债务,只存在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情形。例如甲乙签订了购销钢材的合同,甲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交付了钢材,乙未按期给付货款,此时,甲对乙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可以申请发布支付令。如果甲向乙要货款前,还未向乙发货,此时他就不能申请支付令。
(2)支付令能够送达到债务人的。债务人不在我国领域内,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都属于不能送达,在这两种情况下,不能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应当提交申请书,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事实是指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及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事实。对于提出的事实,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申请书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至于哪个是有管辖权的人民,取决于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例如,如果是因为合同关系请求给付金钱,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申请。
2.审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都应当受理。为迅速解决债务争议,人民受理申请后,仅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需要询问债务人及开庭审理。人民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予以驳回。申请不成立包括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及债权债务不合法等。
3.异议的提出。人民发布支付令前仅审查了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没有接触被申请人,没有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答辩,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这时,申请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就该事项提讼,人民对该诉讼按普通程序审理。
4.执行。债务人收到人民的支付令后,如果认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没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督促程序支付令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督促程序支付令是什么意思呢,督促程序支付令的简介是什么呢,督促程序支付令的作用是什么呢,督促程序支付令有哪些特点呢,相关法律规定有些什么呢。
督促程序支付令是什么意思
督促程序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简介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争议,而是债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或者没有能力清偿债务。这些案件如果完全按照通常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的话,会增加诉讼成本,有悖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原则。人民对这类案件适用督促程序进行处理,通过书面审查即可催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债务又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使债务纠纷方便快捷地得到解决。因此,督促程序对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方便办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当事人实现债权的成本,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特点
督促程序与其他民事审判程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非讼性
督促程序与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的一般审判程序不同,它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体上的债权债务纠纷为前提,当事人不直接进行对抗。债权人是申请人而不是原告,其权利请求仅限于向人民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督促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具有非讼的特点。
特定性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并附有一定条件限制,如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等。它不像处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对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谓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是指人民币,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包括外国货币。所谓有价证券,是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单。
可选择性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督促程序。但是,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这类案件必须适用督促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程序或督促程序来解决,只是选择诉讼程序时间更长,不利于问题的快捷简便解决。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诉讼程序的,就不能再选择督促程序。选择诉讼程序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见,督促程序不是解决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或惟一程序,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简捷性
人民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仅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不传唤债务人,也无须开庭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民直接发出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人民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并且不能提出上诉。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的形式。因此,与诉讼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
附条件性
人民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这些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期限上的要求,即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届满支付令才能生效;二是行为上的要求,即债务人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不清偿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才能生效。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支付令才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其他特点:由基层人民一审解决,没有上诉审;受理结果以支付令或裁定书形式表现,不存在判决形式;不组成合议庭;只审查不审理;只由债权人提出不需债务人参加;只看债务人态度,不查债务人理由;从受理到审查共为20天,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15天,快速有效;终结后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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