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标准证明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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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证据标准是需要满足证明对应程度的问题,证据证明事实能超过证明标准的,证明就算成功,如果不能达到证明的标准,证明就是是失败无效的,证据是证明事实,让事实变动的更加清楚。
民事证据标准证明是什么

一、民事证据标准证明是什么

证明标准就是法律规定的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是法律对证据最低限度的证明要求。它解决的是,对于证明对象应证明到什么程度的问题。证明标准是判断证据证明力大小、强弱的基本依据。对于攻方来说,运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超过证明标准的,证明就算成功;不达证明标准的,证明就可能失败。

二、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事实清楚”或“基本事实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从正反两方面体现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或“事实基本清楚”。

2、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立的“证据真实”(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3条第2款: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证据只要被查证属实,就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4条第: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证明标准在“证据真实”基础上,又进一步设置为:

(1)“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2)“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3)“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4)我国民事实体法的条款中有涉及证明标准问题的。

三、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明力的规定

1、证明力指证据对案件待证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或者也可理解为证据对待证事实所起的认定作用的大小。证明力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纽带,失去证明力则证据不具有证据的意义和效果。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

一是证据本身应当是过去已发生事实遗留的客观痕迹或是对过去已发生事实的主观反映;

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

因此与证明标准、证据能力不同,证明力是一个事实问题,并非法律能够加以规范的对象,故对证明力的判断主要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

2、证明力判断的基本原则

(1)具体证据判断规则——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2)全案证据判断规则——综合审查判断规则,此条确立了法官判断证明力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最后,民事证据标准是需要满足证明对应程度的问题,证据证明事实能超过证明标准的,证明就算成功,如果不能达到证明的标准,证明就是是失败无效的,证据是证明事实,让事实变动的更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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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反之,法官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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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了什么证明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了什么证明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以上规定大致说明了民事诉讼证人的范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两大类。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这里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单位能否能象自然人一样出庭作证呢 单位显然是不能的。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这一条是关于证人的能力方面的规定,在我国自然人作为证人,除必须了解案件的事实外,还须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55条也进一步规定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待证事实与其年龄状况相适应的可以作为证人。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自然人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然能够作为证人对与自己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待证事实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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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反之,法官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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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离婚案件二审证据情况说明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离婚案件二审证据情况说明怎么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二审民事上诉状应该这样写:
1.上诉人(一审原告):
(1)个人:姓名,性别,生日,民族,职务,住址;
(2)法人: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2.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同上。
上诉人不服市区人民20年月日作出的(20)民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3.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
4.事实与理由:
1、
2、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
二〇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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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证明标准是什么?
民事证据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也就是说相关的证据必须要能够达到一定的程度证明确实发生过相关的事实,只有这样的话才能够对于该证据来进行一定的认定,否则的话是没有办法来进行处理的,这是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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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的传来证据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的证据加以使用。
4、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6、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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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证明标准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中,除免证事实外,其余事项均须承担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规则基于法律事实理念,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核心。证据证明标准包括这些方面,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与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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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实物证据的证明力标准?
实物证据的提取必须是在可靠的案件相关案发地,由专业人员进行原样且不改变实物的任何属性的情况下进行提取和封存的,且实物没有经过后期的任何修改和伪造,这样可证明该实物为相关案件的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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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证据能证明打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打人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属于刑事案件需要进行判刑的,有的人被打了,想去告施暴者,需要有哪些证据才可以证明施暴者存在打人的事实呢?
(一)伤情鉴定结论。
1、轻微伤以下,不做行政处罚,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2、轻微伤,公安可拘留罚款。
3、轻伤、重伤,可判刑。
(二)相关证人、监控摄像资料等。
大庭广众等公共场合,以逞能发泄等为目的欺负人,无论是否殴打致伤,犯寻衅滋事罪。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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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赔偿事项的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证明赔偿事项的证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住宿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16项。而上述赔偿费用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来予以证实,否则难以得到人民的采信和支持。
1、医疗费。它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和住院费等。证明医疗费的证据主要有: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收据、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书;
2、误工费。它是当事人因治疗、伤残鉴定、处理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导致收入的减少。证明误工费的证据主要有:出院通知单、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法医鉴定书、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出事前三个月工资表。若误工人员的工资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纳税的起征点,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
3、护理费。它是由于受害人无法自理必须护理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费的证据主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包括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证明的劳务报酬标准或者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若是家属护理的,应当按照家属的误工费提供证据。
4、住院伙食补助费。它仅是针对受害人在住院期间而言,其主要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
5、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只要具有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三者之一项即可,并提供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
6、残疾赔偿金。它是受害人因劳动能力的丧失致使需给予收入的减少。其证据包括:法医鉴定结论、法医鉴定费收据。
7、残疾用具费。它是受害人因伤致残需配置残疾用具所花去的费用。其证据应当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受害人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配置机构出具的更换周期和维护费用的证明。
8、被扶养人生活费。其证据包括扶养人、被扶养人身份证明及家庭情况证明,包括被扶养人有无生活来源。
9、后续治疗费。通常依据法医鉴定结论并参考病例证明。
10、营养费。主要是医疗机构开出的诊断证明,并应在诊断证明中注明加强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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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宿费。其证据表现为住宿费收据,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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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费。它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而支出的必要的车、船费。通常就是交通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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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医鉴定费。它是受害人在法医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或者伤残鉴定而用去的费用。有医院病力、诊断证明书、法医鉴定书即可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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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不法侵害、遭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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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产损失。它是因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财物所收到的损失,通常为财物受损的评估报告(如:价格部门的鉴定结论)和修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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