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证明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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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证据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也就是说相关的证据必须要能够达到一定的程度证明确实发生过相关的事实,只有这样的话才能够对于该证据来进行一定的认定,否则的话是没有办法来进行处理的,这是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规定的。
民事证据证明标准是什么?

一、民事证据证明标准是什么?

民事证据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民事诉讼的规律决定所依据的事实,除免证事实外,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高度盖然性(可能性)规则的理论源自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法律事实。

高度盖然性是证明标准,是在证据优势基础上法官形成的内心确信。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于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主张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须达到特定高度的盖然性即可,即这种高度达到“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应该能够从证据中获得待证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法官虽然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的程度即可。

客观真实虽是我们司法证明活动所应追求的终极目标,但由于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常常受到人类自身所处特定历史阶段的限制,人们对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认识往往不可能绝对反映事件的本来面目,民事诉讼的规律决定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法律事实。

二、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即是采用的盖然性规则标准,在第七十三条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同时第六十三条亦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但高度盖然性毕竟是一个抽象的标准,实质内涵就在于,它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即存在于法官的内心和主观之中,但它在内容上则是客观的,即是主观对客观的能动反映、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当然运用语言或具体数据似乎都无法准确地表达这种主观上的确切程度。但是,在客观上则可以发现、影响这一高度盖然性的高低程度,主要取决于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①、某一具体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

②、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

③、法官的道德修养、业务素质和经验技能;

④、庭审的效果,包括当事人程序保障权是否落实,采取的攻击与防御手段是否得当等等;

⑤、外界的干扰,这在当前形势下最为重要和最具现实意义。由于外界的压力和诱惑往往使法官不能独立审判或失去中立地位,法律的规则往往被曲解或断章取义,用于为偏见辩护。为防止这一点,关于法官要公开心证的理由和结果,有必要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证据并不是特别清楚,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相对应的证据材料,是需要经过举证质证的过程,如果已经经过质证,且符合法院的处理标准,是可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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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在学习的时候有一个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求专业人士帮我解答一下民事证据的证明力怎样判定?
[律师回复] 很高兴为您回答有关于民事证据的证明力怎样判定的问题,下面具体介绍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第七十四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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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一个民事纠纷案件从立案到审结要经历起诉、开庭审理、合议庭合议、到最后的判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证明标准是不同的。在民事纠纷案件的起诉阶段,对一个案件是否得以受理的证明标准是资格的审查和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对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具有证明力,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并不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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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离婚案件二审证据情况说明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离婚案件二审证据情况说明怎么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二审民事上诉状应该这样写:
1.上诉人(一审原告):
(1)个人:姓名,性别,生日,民族,职务,住址;
(2)法人: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2.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同上。
上诉人不服市区人民20年月日作出的(20)民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3.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
4.事实与理由:
1、
2、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
二〇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我对民事证据的证明力的问题不是很清楚,所以想咨询一下这个问题,请专业人士帮我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在一些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只注重主张权利,而忽视收集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证明力。那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如何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的认定作了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
  
一、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二、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现场的勘验笔录。
  
五、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七、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八、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九、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十、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十
一、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以上就是对民事证据的证明力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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