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适用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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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适用民事裁定书的情形是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的,也应当以裁定形式作出,此外还有驳回起诉,财产保全申请,撤诉申请,中止或终结强制执行等都需要以裁定形式作出。民事诉讼中的一些程序性问题,都适用于裁定。
民事裁定书适用情形有哪些

一、民事裁定书适用情形有哪些?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除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通知原告撤回起诉。原告不撤回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不服民事裁定上诉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的事项不同。

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

2、作出的依据不同。

裁定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但是判决根据的法律是实体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3、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判决全部都可以上诉法院裁定书是诉讼文书,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判决书涉及民事、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

综上所述,可以裁定形式作出的情形比较多,只要跟程序相关,人民法院作出的都是民事裁定书,但是裁定书跟判决书一样,都属于法律文书,而且对裁定书有争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一般都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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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理后发现属于此种情况即予驳回起诉。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应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经审查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9、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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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使已生效执行的法律文书一直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影响法律权威。虽然对此民事诉讼法均明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当事人无论何时都可以申请复议,则使生效法律文书处于维持与撤销的两可之间,如果撤销,而由于时间的拖长,则势必后果更严重。
二是易导致当事人规避法律,逃避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财产保全的复议已充分暴露出这一问题。原告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而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方有异议却迟迟不申请复议,往往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才申请复议,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其他财产,进入执行程序后才申请复议并得到支持,从而导致胜诉方仅有一纸文书,无法得到执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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