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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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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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技术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几类型合同:1、技术转让合同;2、技术咨询合同;3、技术服务合同。而且,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应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技术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什么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其中: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合同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其他4项则属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

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

印花税税目中的营业账簿归属于财务会计账簿,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的,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账册。按照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税方法。

(1)资金账簿。是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是反映除资金资产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即除资金账簿以外的,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的生产经营用账册。

技术合同只是一个总称,还有详细的分类,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应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需要按照法律要求交纳一定比例的税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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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业企业角度来看, 商业秘密范围的理解似乎更广一些, 同时也更为具体明确些,主要涵括如下诸方面的内容:
1.产品。 它是指由公司自己开发的,并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在未获得专利之前,便可以称得上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便产品本身不是商业秘密,组成产品的成分及组成的方式等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2.配方。 工业配方是商业秘密中的一种常见形式。很多食品的配方及其化学合成,化妆品的确切成分及各种含量度的比例都是很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如“可口可乐”饮料配方作为一项商业秘密闻名于世。
3.工艺程序。 它是指若干设备,经过特定组合,可以成为一项高效率的工艺流程。这项工艺流程便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4.机器设备及其改进。 在市场上,通过一般正常的渠道公开购买的设备不能算作商业秘密。但是,若公司以独特的方法对它进行改进,从而使其生产能力更高或具有更多的用途。那么,这项改进就可以作为商业秘密。
5.研究与开发的文件。 公司在 文件中如何记录研究和开发活动,也是商业秘密。如设计的蓝图、图样、计算机数据、实验结果,以及具体表明开发过程的设计都属于这一类,即使是失败实验的文件和记录也属于这一类,切不可落入竞争者手中。
6.通信。 公司的一般通信信件不属于商业秘密,因为它不属于保护的对象。但有些特定的通信同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事关大局,落入竞争者手中将对对方大有帮助,这样的通讯就视为商业秘密。
7.公司内部文件。 公司有许多文件,同公司各方面经营活动有重要关系,应尽可能列入商业秘密范围。如某公司采购文件中记录了该公司购买关键物资或服务的实际费用。若竞争对手看到这项文件,就可推算出公司对某些产品的定价,对其很有帮助,这样的文件就应列入商业秘密范围。即便是一张计算机用纸,若在上面打着表示公司在任何一个时间存货的情况,都可属于商业秘密。
8.客户情报。 客户情报是商业秘密中的重要内容。若是在价格合适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在市场上向任何人出售产品,则公司的客户不能成为商业秘密。通常是在工业部门,客户名单则是受到保护的公司情报。
9.财务和会计报表。 公司的内部财务和会计报表,除向外公开的以外,应该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在发达国家,甚至公司同哪些银行有联系也可算作商业秘密。
10.诉讼情况。 一项潜在的诉讼会给公司带来不利的影响。 因此,在诉讼尚未成为公开事实之前,也应列入商业秘密范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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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对现有产品、工艺无改进设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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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监察法实施生效及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
第二次修改后,原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重大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转为(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采取技术侦查的机关也由人民检察院转为(监察委员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在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以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规定对此予以细化:
(一)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等案件
(二)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调查涉嫌重大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八条 
调查涉嫌重大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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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表哥之前在上班的时候,因为不满老板的安排,就动手把老板给杀了,现在我表哥已经在逃逸了,警察对他发起了通缉令,技术侦查措施是什么?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技术侦查措施在《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有规定,最新出台的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适用范围、程序与期限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实施主体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能够行使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批准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由此可见,技术侦查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体如何适用,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详细的解释。
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并经过批准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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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技术合同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的地点、时间、内容、内容;(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4)技术的情报和保密行为;(5)风险责任的承担和违约金赔偿;(6)验收方法;(7)争议解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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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围是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谁有权利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体 有权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体有以下两个: 1、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此类鉴定具有行政鉴定的性质。 2、医患双方当事人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医疗机构的报告,卫生部门认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卫生部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定申请的要求的。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医疗诉讼程序前,未进入医疗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医学会是拒绝受理的。等待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3、要求鉴定的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该鉴定程序在设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与其说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个诉讼权利,不如说是法律给了法官的一项权利。使法官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驾驭庭审程序,给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据。 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不需要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存在当地医学会是否受理的问题,只要庭审法官认为必要的,就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患者或家属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时搜集和保护证据,如病历资料、实物、挂号证、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等。此外,还要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医学会的要求及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材料,并委派详细了解整个医疗纠纷案件、逻辑思维清晰、会说普通话的人员参加鉴定会。 医学会在接到鉴定申请后,会向医患双方发放提交材料的告知书,医患双方交齐鉴定材料后,由医学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专家组成及专家人数,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向鉴定专家送达鉴定材料,组织召开鉴定会。在专家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后,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由医学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方或委托方。一个鉴定周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专家组成事故技术鉴定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专家鉴定组的专家依据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之 一,也是人民审判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患者如果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申请再次鉴定。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种类很多,除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外,还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医疗侵权赔偿案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不能完全满足申请方其他案件的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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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条例和细则均规定了印花税采取列举式征税,非条例、细则列举范围内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外一律不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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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是否扩大了条例第二条对合同凭证征税的列举范围?亦或只要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即使不在条例第二条列举合同的范围内的凭证也要征收印花税?
从细则第四条对“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这里只是对印花税列举的合同形式的规范。按现行合同法规定,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里的其他形式主要是指所谓的“默示合同”,即未使用语言明确表示合同成立,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来推定合同成立。例如,铁路货运凭证(俗称铁路大票),即使没有与相关方签订合同,但铁路大票就是印花税法中规定的“具有合同性质”的货物运输凭证,属税目中列举的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运输)业务范畴,为单据作合同使用,应按合同予以贴花纳税。再如,“产品售后保修单”虽然属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但不在条例列举之内,不应贴花缴税。因此,“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并没有扩大合同税目的列举范围,只是对列举的各种合同中,除书面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形式如何纳税的规范。
不须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不征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55号)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品,一般指金钱、器物等,与不动产相对应。那么,货币资金属于动产范畴,发生的权属转移是否缴纳印花税?
例如,甲公司以货币资金和不动产土地、房屋计1500万元对乙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其中,货币资金500万元,土地、房屋100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货币资金对外股权投资仅需办理投资入股的工商注册登记,但此登记不是货币资金所有权转移的注册登记,因为,货币资金的权属不需政府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注册手续,因此,货币资金500万元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而土地、房屋除同样要办理工商登记外,还要经政府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转移的登记注册手续,所以,甲公司应就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所立书据贴花缴税。
小税种大罚款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未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未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纳税人重用贴花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上列行为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征地公告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公告应该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内容。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迁法律后果 表现多种多样,归纳以来表现在以下方面,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1、暴力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举报人控告人、绑架被拆迁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等,可能构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伤害罪、故意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侮辱罪、诽谤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报复陷害罪等等。 2、暴力损毁财物、房屋方面: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方面:监管部门拒不查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接到报警不出警、迟出警、不立案、不惩处或随意出警滥用暴力等等,可能构成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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