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险诈骗行为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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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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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社会医疗保险诈骗行为是说服那些生病但没有参加购买医疗保险的人接受医院的治疗,但是是以有购买医疗保险的群体来结算费用。医疗保险是公民在保险公司购买的一种保险基金,是为了可以在生病的时候,减轻医疗负担。
社会医疗保险诈骗行为有哪些

一、社会医疗保险诈骗行为有哪些

1、允许或诱导非参保个人以参保人名义住院的,将应当由参保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申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2、挂床住院或将可门诊治疗的参保个人收治住院的。

3、采用为参保个人重复挂号、重复或无指征治疗、分解住院等方式过度医疗或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的。

4、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个人配药的。

5、将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合并到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的。

6、协助参保个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或统筹基金的。

7、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的。

8、弄虚作假,以虚报、假传数据等方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个人账户基金的。

9、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或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费用串换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申请医疗保险结算,套取基金支付的。

10、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虚假医疗费票据报销的。

11、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医疗保险的定义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

社会医疗保险诈骗行为主要是指在增加了账单上的数据,为了可以获得补偿费用额外的金钱,从中可以在保险公司获得更多补助,这种行为在我国法律上是违法的,一旦查出,就一定要严肃处理,这样才能防止类似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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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社保关系从外地转至市区统筹范围(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流程如下:1.在市区统筹范围办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填写《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并根据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记载参保人员的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但需注意的是: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至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在非户籍地新开户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原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新参保地不办理接续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
二、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重复部分除外),由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转移资金按下列方法计算:⑴个人账户储存额: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⑵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该项对个人退休待遇核算其实并无影响)。
三、医疗保险关系从外地转入苏州市区统筹范围的,转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到账后,于本结算年度末个人账户清算时予以结转使用。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重复部分除外)。如是园区参保人员,相关业务经办手续需咨询当地社保工作人员,园区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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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诈骗罪的立案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罪是行为人为了得到保险金,采取违反保险法规定的方法,从而向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五十六条 shi
shi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
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
一、已经着手进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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