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级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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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级别大致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还有四级医疗事故,一级医疗事故又分为一级甲等还有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又分为二级甲等,乙等,丙等,丁等。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级别有哪些?

医疗事故责任程度等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根据医疗事故造成的后果进行责任的认定的,比如说如果患者存在器官缺失,有严重的畸形的情况之一,并且有严重的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可以认定为二级乙等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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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三级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法、过失行为;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指定鉴定。 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医疗机构的报告,卫生部门认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卫生部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定申请的要求的。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医疗诉讼程序前,未进入医疗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医学会是拒绝受理的。等待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三、要求鉴定的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该鉴定程序在设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与其说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个诉讼权利,不如说是法律给了法官的一项权利。使法官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驾驭庭审程序,给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据。 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不需要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存在当地医学会是否受理的问题,只要庭审法官认为必要的,就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患者或家属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时搜集和保护证据,如病历资料、实物、挂号证、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等。此外,还要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医学会的要求及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材料,并委派详细了解整个医疗纠纷案件、逻辑思维清晰、会说普通话的人员参加鉴定会。 医学会在接到鉴定申请后,会向医患双方发放提交材料的告知书,医患双方交齐鉴定材料后,由医学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专家组成及专家人数,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向鉴定专家送达鉴定材料,组织召开鉴定会。在专家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后,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由医学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方或委托方。一个鉴定周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专家组成事故技术鉴定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专家鉴定组的专家依据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之 一,也是人民审判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患者如果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市物价局规定,首次鉴定费用3000元,再次鉴定费用3500元。鉴定费由鉴定申请方预先缴纳。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种类很多,除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外,还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医疗侵权赔偿案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不能完全满足申请方其他案件的诉讼要求。
三级医疗事故责任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 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 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 1,视野半径<15o;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 d 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萎缩,血清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三级医疗事故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法、过失行为;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指定鉴定。 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医疗机构的报告,卫生部门认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卫生部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定申请的要求的。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医疗诉讼程序前,未进入医疗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医学会是拒绝受理的。等待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三、要求鉴定的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该鉴定程序在设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与其说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个诉讼权利,不如说是法律给了法官的一项权利。使法官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驾驭庭审程序,给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据。 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不需要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存在当地医学会是否受理的问题,只要庭审法官认为必要的,就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患者或家属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时搜集和保护证据,如病历资料、实物、挂号证、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等。此外,还要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医学会的要求及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材料,并委派详细了解整个医疗纠纷案件、逻辑思维清晰、会说普通话的人员参加鉴定会。 医学会在接到鉴定申请后,会向医患双方发放提交材料的告知书,医患双方交齐鉴定材料后,由医学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专家组成及专家人数,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向鉴定专家送达鉴定材料,组织召开鉴定会。在专家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后,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由医学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方或委托方。一个鉴定周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专家组成事故技术鉴定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专家鉴定组的专家依据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之 一,也是人民审判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患者如果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市物价局规定,首次鉴定费用3000元,再次鉴定费用3500元。鉴定费由鉴定申请方预先缴纳。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种类很多,除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外,还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医疗侵权赔偿案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不能完全满足申请方其他案件的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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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一级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造成患者死亡。我国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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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二级和三级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事故如何区分一级二级和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一级医疗事故伤残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 死亡。 一级乙等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相关知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求医疗机构向医学会按时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2、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3、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4、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5、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6、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疗事故三级和一级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医疗事故如何区分一级二级和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一级医疗事故伤残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 死亡。 一级乙等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相关知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求医疗机构向医学会按时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2、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3、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4、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5、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6、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三级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判定标准: (一)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 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 1,视野半径<15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 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 2.胃缺损3/4; 1 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 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 5.脾缺失; 1 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 7.小肠缺损2/ 3,保留回盲部; 1 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 9.直肠、、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损伤致排便障碍; 2 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 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 3.膀胱大部分缺损; 2 4.双侧输卵管缺失; 2 5.闭锁丧失性功能; 2 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 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8.单肢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 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 3.双下肢肌力III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 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 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 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7.双前足缺失; 3 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 1,视野半径<15o;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萎缩,血清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 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 2.一拇指完全缺失; 2 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 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 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 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三)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 3,视野半径<20o;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 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 2.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 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 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 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 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 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3 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 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四)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 5,视野半径<30o;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五)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 6,视野半径<50o;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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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责任分级有几级
医疗过错责任可以分为4级,最严重的是一级的医疗事故,直接造成了患者的死亡或者是严重的残疾,最轻微的是4级医疗事故,只是有明显的人身损害或者是其他的后果。其他的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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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二级和三级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医疗事故如何区分一级二级和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一级医疗事故伤残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 死亡。 一级乙等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相关知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求医疗机构向医学会按时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2、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3、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4、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5、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6、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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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一级、二级、三级分别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医疗事故如何区分一级二级和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一级医疗事故伤残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 死亡。 一级乙等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相关知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求医疗机构向医学会按时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2、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3、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4、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5、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6、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疗事故一级,二级和三级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事故如何区分一级二级和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一级医疗事故伤残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 死亡。 一级乙等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相关知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求医疗机构向医学会按时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2、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3、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4、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5、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6、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三级伤残医疗事故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法、过失行为;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指定鉴定。 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医疗机构的报告,卫生部门认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卫生部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定申请的要求的。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医疗诉讼程序前,未进入医疗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医学会是拒绝受理的。等待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三、要求鉴定的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该鉴定程序在设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与其说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个诉讼权利,不如说是法律给了法官的一项权利。使法官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驾驭庭审程序,给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据。 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不需要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存在当地医学会是否受理的问题,只要庭审法官认为必要的,就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患者或家属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时搜集和保护证据,如病历资料、实物、挂号证、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等。此外,还要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医学会的要求及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材料,并委派详细了解整个医疗纠纷案件、逻辑思维清晰、会说普通话的人员参加鉴定会。 医学会在接到鉴定申请后,会向医患双方发放提交材料的告知书,医患双方交齐鉴定材料后,由医学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专家组成及专家人数,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向鉴定专家送达鉴定材料,组织召开鉴定会。在专家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后,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由医学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方或委托方。一个鉴定周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专家组成事故技术鉴定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专家鉴定组的专家依据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之 一,也是人民审判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患者如果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市物价局规定,首次鉴定费用3000元,再次鉴定费用3500元。鉴定费由鉴定申请方预先缴纳。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种类很多,除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外,还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医疗侵权赔偿案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不能完全满足申请方其他案件的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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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伤残级别怎么分?
a )一级1 极重度智能损伤;2 四肢瘫肌力 ≤3 级或三肢瘫肌力 ≤2 级;3 颈 4 以上截瘫,肌力 ≤2 级;4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 2 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 ≥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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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三级责任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法、过失行为;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指定鉴定。 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医疗机构的报告,卫生部门认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卫生部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定申请的要求的。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医疗诉讼程序前,未进入医疗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医学会是拒绝受理的。等待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三、要求鉴定的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该鉴定程序在设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与其说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个诉讼权利,不如说是法律给了法官的一项权利。使法官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驾驭庭审程序,给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据。 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不需要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存在当地医学会是否受理的问题,只要庭审法官认为必要的,就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患者或家属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时搜集和保护证据,如病历资料、实物、挂号证、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等。此外,还要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医学会的要求及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材料,并委派详细了解整个医疗纠纷案件、逻辑思维清晰、会说普通话的人员参加鉴定会。 医学会在接到鉴定申请后,会向医患双方发放提交材料的告知书,医患双方交齐鉴定材料后,由医学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专家组成及专家人数,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向鉴定专家送达鉴定材料,组织召开鉴定会。在专家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后,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由医学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方或委托方。一个鉴定周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专家组成事故技术鉴定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专家鉴定组的专家依据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之 一,也是人民审判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患者如果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市物价局规定,首次鉴定费用3000元,再次鉴定费用3500元。鉴定费由鉴定申请方预先缴纳。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种类很多,除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外,还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医疗侵权赔偿案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不能完全满足申请方其他案件的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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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三者结合起来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那么我国法律又是基于何理由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而作出如此的规定
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特点来看,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审判往往需要由专业性强的审判组织来进行,案件的复杂性、法律关系的交叉性以及证据认定的专业性等这些业务要求决定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需要由级别较高的来管辖。同时虽然近来知识产权的案件有所增加,但是相比其他的民事纠纷而言还是处于数量比较少、案件分布分散这样一个状态,由中级人民管辖可以积累审判经验以及使执法尺度得到统一这样的效果。
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划分刑事诉讼的审判级别管辖的标准有:
案件的性质、罪刑的轻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涉及面和影响的大小、各级人民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和工作负担的平衡。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会给予较重的刑罚,而对于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相比而言要轻一点,这和设立刑法的目的是相关的。从《刑法》第213条至220条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来看,虽然知识产权犯罪会涉及到人身权利,但是主要还是通过财产权利来体现,而且这和公民的人身安全而言也是不同的,因此刑法给予的量刑也是较轻的。而罪刑的轻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是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之一,从这个角度而言知识产权罪犯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是有一定的合理之处的。
但是从整个诉讼程序的协调性而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知识产权犯罪的管辖存在着冲突之处,主要表现在:
首先,同样是知识产权案件,而民事案件由于大多数中级人民、高级人民都按专业分工的要求设有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的业务庭而由其管辖但是刑事案件却由基层人民管辖,这样就出现了管辖权制度的不协调。
其次,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及到要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相比较一般的民事案件而言要严重,民事案件都由专业性更强的中级人民来管辖,那么刑事案件是否更应该由中级人民来管辖呢
最后,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只要求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即可,而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至少要排除合理怀疑,显然刑事证据要求比较高。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可能在判断的准确性方面存在优势,在执法统一度方面也可以取得一致。
三级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判定标准: (一)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 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 1,视野半径<15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 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 2.胃缺损3/4; 1 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 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 5.脾缺失; 1 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 7.小肠缺损2/ 3,保留回盲部; 1 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 9.直肠、、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损伤致排便障碍; 2 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 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 3.膀胱大部分缺损; 2 4.双侧输卵管缺失; 2 5.闭锁丧失性功能; 2 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 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8.单肢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 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 3.双下肢肌力III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 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 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 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7.双前足缺失; 3 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 1,视野半径<15o;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萎缩,血清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 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 2.一拇指完全缺失; 2 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 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 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 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三)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 3,视野半径<20o;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 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 2.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 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 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 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 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 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3 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 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四)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 5,视野半径<30o;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五)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 6,视野半径<50o;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
2,视野半径50;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
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
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
2、全胰缺失;
1
3、小肠缺损大于3/
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
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
5、两侧、副睾缺损;
1
6、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
7、双侧卵巢缺失;
1
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
9、四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
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 型)。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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