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利益的赔偿方法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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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期待利益的赔偿方式是根据约定计算法则,参照估算法来进行赔偿,涉及到期待利益的赔偿,首先要根据双方之间所进行履行的合同来进行确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有预见性,或者是应当预见见性,确定好日期的赔偿之后,双方怎样履行责任和义务。
期待利益的赔偿方法是什么?

在期待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如果守约方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期待利益确系违约方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守约方签订合同时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则违约方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如果守约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则由审判人员在遵守可预见规则情况下,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确定期待利益的赔偿范围,然后计算出赔偿的数额。

1、赔偿计算必须遵守的标准

通常,违约损失赔偿可分为两种:一是约定损失赔偿,二是法定损失赔偿。根据不同的损失赔偿可以有不同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但赔偿计算必须遵守三个标准:

(1)计算必须基于守约方的损失。

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这是在计算违约损失时,必须坚持的首要标准。因为合同应遵守民法的公平原则,这种公平不仅是针对守约方的,同样也适用违约方。

(2)计算必须基于守约方的实际的期待利益。实际的期待利益是指按照合同的正常履行后,一方可以获得的利益;或者按照市场惯例,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是在计算违约损失时,必须坚持的又一个标准。

(3)计算赔偿守约方的期待利益必须是纯利润。

纯利润的计算应该扣除当事人为此付出的成本和其他费用。

2、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约定计算法

约定计算法适用于约定损失赔偿,是人民法院直接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来判定期待利益的赔偿数额。约定损失赔偿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原则,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不得随意干涉。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筒捷方便。既提高司法效率,又减轻当事人诉累。

(2)参照估算法

参照估算法适用于法定损失赔偿,是人民法院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直接约定赔偿损失的数额或方法情况下,根据有关法律所采用的赔偿损失计算方法。这种方法又分为两种:

①参照法。

即法院在确定应赔偿期待利益损失时,首先确定—个与案件合同相同或相似合同或情况作为参考标准或参考对象,以此来确定计算守约方的期待利益损失。采用这种计算方法的关键在于准确确定参照对象。而且要求“确定参照对象应注意受害人的相关条件,或与受害人在某个时期的情况相同或相似,参照对象与受害人的相关条件和情况越相同或越相似,则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越精确”。

②估算法。

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难以准确地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衡情估算,依自由裁量权,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以合理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在采取此种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时,首先应看是否有法律规定。如果有法律规定,应按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则应按合同的性质、目的,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衡情确定,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数额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定应受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应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能采用该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只有在当事人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方可采用此方法计算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并判令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确定好期待利益的相关赔偿方式之后,双方则应该按照实际所进行约定的方式来进行履行赔偿责任义务。如果对方拒绝进行赔偿,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提交自己合法获得赔偿的利益证据,然后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对方如果还是拒绝进行赔偿的话,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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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的赔偿怎么计算
在期待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如果守约方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期待利益确系违约方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守约方签订合同时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则违约方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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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期待利益,如何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
[律师回复]
一、期待利益的概念是什么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合同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完满履行合同的信赖而为的利益的支出。对于期待利益的保护可使合同在被违反的情况下达到宛如已被履行的状态,保护期待利益可替代合同的履行。而保护信赖利益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
二、期待利益赔偿应该如何认定认定期待利益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确定期待利益赔偿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二,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则是将全部风险转嫁给违约方,使违约方实际上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在标的物价格不断波动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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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是指什么,期待利益有哪些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期待利益是指什么期待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通过合同适当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期待利益有哪些构成要件期待利益的构成要件,是期待利益能否成立所应具备的条件,它对于具体确定期待利益范围,至关重要。期待利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1)期待利益的依据必须是有效成立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合同法规定的或是合同法认可其是有效成立的。这是期待利益得以损害赔偿的合法根据。合同有效成立,合同才有如期履行的可能,期待利益正是基于如果合同得到履行所获得价值。如果合同不是有效成立的,即使其得到履行,如合同因欺诈、无行为能力、内容违法等原因而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对此所要求赔偿损害利益,并不是期待利益的赔偿。这是因为:一是赔偿没有合法依据,二是其所要求的赔偿,仅仅是使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改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在现实中,大量合同期待利益纠纷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就是在于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据此可见,合同有效成立的重要性。
(2)必须有违约行为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存在.是守约方利益是否遭受损害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违约行为,那就没有损害发生,也就无所谓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此,必须有违约行为存在。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基于合理分配利益与承担风险而合意磋商成立的,只有合同正当履行完毕,当事人才可以实现各自所需。而违约行为的出现,使合同履行中断,致使守约方基于合同本应得到的利益落空,而违约方则获得不当得利。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还必须存在两种限制条件:一是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限结束之前;二是必须不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因守约方缘故而产生的违约行为。
(3)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必须是违约方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且必须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必须是违约方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利益损失,且要求赔偿的范围应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这体现了利益均衡理论。均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相当重要。如果合同当事人因一方违约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时,不切实际漫天要价,或合同订立时双方都无法预见的风险。荷让违约方独自承担责任。这必然使其依合同而承担的风险与取得的利益不相等称,破坏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确立之间的既有对价关系,从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因此要求赔偿损失应与因违约损失相当,这是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维护商业道德所必需的。同时也是对违约方的过错行为的一种必要的惩罚,因为违约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对商业道德、交易安全、乃至经济秩序造成破坏。给予一定的惩罚,以利于促使当事人认真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期待利益有法律依据吗,如何对期待利益进行赔偿
[律师回复] 在期待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如果守约方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期待利益确系违约方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守约方签订合同时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则违约方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如果守约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则由审判人员在遵守可预见规则情况下,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确定期待利益的赔偿范围,然后计算出赔偿的数额。合同期待利益的赔偿属于违约救济的一种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给付、给付不能,迟延给付和不完全给付均是引起期待利益赔偿的原因。审判实践中如何理解适用合同期待利益赔偿的规则呢
一、期待利益有法律依据吗完全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都规定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的内容。其目的就是使守约方处于合同获得履行一样的地位,实现订立合同时期待的商业利润,保障和促进合同信用和市场交易安全,是基于诚信、公平原则对违约后当事人利益的再平衡。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在于补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违约给守约人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且包括违约给守约人造成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即守约方对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失去的任何利益都有权得到赔偿,使守约方的利益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
二、如何对期待利益进行赔偿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看,它首先界定了损害的可能范围,接着就损害作了类型的划分——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最后确立了赔偿范围的最基本的类型的限定手段——可预见规则,从而最终确定守约人真正获得赔偿的数额。可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得超过他订立合同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其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1、凡构成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的情形,均为事实上的原因,亦即如果没有义务的违反,就不会有损害的发生,这一义务的违反就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是这种证明还不够,它还得证明这种损害是“可预见的”而不是“过分的远离”。
2、预见或应当预见必须是在缔约时而不是违约时或裁判时,且不受此后之情事变化的影响,因为缔约时的情势是预见人凭以预见的唯一基础。
3、预见是指违约人而不是受害人的预见,仅违约人的预见具有决定意义。
4、预见的范围,原则上仅包括预见的种类而不是损失的具体范围,不要求预见违约或损害发生的具体方式。
5、可预见具有客观性。
6、可预见的损失是可能发生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
期待利益什么时候获得,期待利益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律师回复] 期待利益是指什么?期待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通过合同适当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期待利益有哪些构成要件?期待利益的构成要件,是期待利益能否成立所应具备的条件,它对于具体确定期待利益范围,至关重要。期待利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1)期待利益的依据必须是有效成立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合同法规定的或是合同法认可其是有效成立的。这是期待利益得以损害赔偿的合法根据。合同有效成立,合同才有如期履行的可能,期待利益正是基于如果合同得到履行所获得价值。如果合同不是有效成立的,即使其得到履行,如合同因欺诈、无行为能力、内容违法等原因而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对此所要求赔偿损害利益,并不是期待利益的赔偿。这是因为:一是赔偿没有合法依据,二是其所要求的赔偿,仅仅是使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改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在现实中,大量合同期待利益纠纷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就是在于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据此可见,合同有效成立的重要性。
(2)必须有违约行为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存在.是守约方利益是否遭受损害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违约行为,那就没有损害发生,也就无所谓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此,必须有违约行为存在。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基于合理分配利益与承担风险而合意磋商成立的,只有合同正当履行完毕,当事人才可以实现各自所需。而违约行为的出现,使合同履行中断,致使守约方基于合同本应得到的利益落空,而违约方则获得不当得利。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还必须存在两种限制条件:一是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限结束之前二是必须不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因守约方缘故而产生的违约行为。
(3)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必须是违约方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且必须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必须是违约方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利益损失,且要求赔偿的范围应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这体现了利益均衡理论。均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相当重要。如果合同当事人因一方违约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时,不切实际漫天要价,或合同订立时双方都无法预见的风险。荷让违约方独自承担责任。这必然使其依合同而承担的风险与取得的利益不相等称,破坏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确立之间的既有对价关系,从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因此要求赔偿损失应与因违约损失相当,这是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维护商业道德所必需的。同时也是对违约方的过错行为的一种必要的惩罚,因为违约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对商业道德、交易安全、乃至经济秩序造成破坏。给予一定的惩罚,以利于促使当事人认真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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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赔偿的规定有哪些?
期待利益赔偿的规定首先是期待利益是建立在有一方违反合同的基础之上产生的;第二,在进行期待利益赔偿的时间应该要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欺诈;第三,如果期待利益赔偿过多的话可以申请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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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期待利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如何确定期待利益我们认为,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1.期待利益必须是基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上的期待,而不是基于合同可能达成的期待。对后者,如有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期待利益并非基于缔约时的希望,而是基于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对他而言所具有的价值,它是基于履行时的情况而不是基于缔约时的情况。3.一般说来,至少一方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代表了合同对他而言而不是对某通情达理的第三人而言的实际的价值,因而基于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要考虑与受害人相关的所有特殊情形,包括他个人的价值甚至个性,以及他自己的希望和机会。也就是说,确定期待利益不能以一般人的标准,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守约方本身的实际情况,包括赢利能力、客观条件等。4.三种利益的划分只是提供了分析问题的框架,有时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在某些案件中有等同或近乎等同的计算标准,如为履行作了必要的准备工作或部分履行了合同,那么既可以单纯基于期待利益,也可以基于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结合。又如,当信赖利益是由丧失与他人缔约的机会构成时,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会彼此接近。再如,在违约不仅造成守约方价值的损失而且造成直接伤害时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是一致的。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有哪些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规定,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预期纯利润损失,而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相应成本。常见的可得利益损失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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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取利益和谋取非法利益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谋取利益和谋取非法利益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388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也就是说,根据这2条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之一。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就是一种行为,所以符合刑法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客观要件的表述;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种许诺,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与结果。而这种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当他人主动行贿并提出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请托后,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明确作出肯定回答,但不予拒绝时,就应当认为是一种暗示的许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人已经认识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文可以收买,并丧失了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因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荡然无存了;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拒绝贿赂时,才维护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许诺既可以是直接对行贿人作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给行贿人。因为不管是直接许诺还是间接许诺,都使得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所许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明显的对价关系,从而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侵害。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所谓虚假许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于的职权或职权条件,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又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给人们认为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印象,导致人们丧失了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当然,虚假许诺构成罪是有条件的:其
一,收受财物后作虚假许诺,成立罪。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约定了以其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受到侵犯。其
二,事先作虚假许诺并要求他人交付财物的,则是索取贿赂或者诈骗罪,不属于的问题。其
三,许诺的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联。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根本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与职务条件,却谎称为他人谋取利益,原则上构成诈骗罪。其
四,许诺行为导致财物与所承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了对价关系,使财物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所承诺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报酬。但是,只要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时,国家工作人员做了明示或者暗示的,就应当认定财物与所承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类型
1、作为、型。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务行为,从外在的表现形式上可以表现为作为或。所谓作为,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对请托人所要取得的合法或非法的利益,利用自己的职务积极地去争取。所谓,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行贿人的利益,按国家规定应履行职责去禁止,而有意放弃职守,睁只眼闭只眼不去禁止,即表现为。如海关人员不进行海关检查;司法人员不追捕逃犯等等。
2、集体职务行为型。一般地说,国家工作人员单个人的职务行为就可以为请托人谋取某种利益。有的虽然这种利益最终没有实现,但在权力的运用中,只要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为其出了力即可。在有的情况下,请托人所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某部门的领导之
一,不负责具体事项,请托人所请托的事必须通过会议研究决定。只要人参加了会议,不管他是发言极力为请托人的争取,还是不发言默认有利于请托人的意见,形成有利请托人的决议,或者会议决议虽不利于请托人,但人没有反对或者支持不利于请托人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人仍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只不过请托人的利益只有在集体职务行为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取得。
3、时空分离型。贿赂前或者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般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有一个过程,往往在时间上、空间上发生分离。如有的请托人为了谋取长远利益不惜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长期感情投资,甚至向仕途前途远大,有望提拔到更高职务上的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长期经营,建立和加深感情,俗称先烧香;有的在为其谋取利益后向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表示感谢,俗称后敬佛。
4、当场兑现型。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就为他人谋取利益。如见诸报端的某地招生办负责人将大中专录取书拿到家里,被录取学生家长交一定数量的现金才能发给录取通知书;有的在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后紧接着就打电话为请托人办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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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
期待利益损失赔偿标准是根据实际损失来进行判断,主要还是因为这是属于一种可期待的利益,所以的是应当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可预见规则,以及检索规则来确定最终的损失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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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解决财产损益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该定义与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产定义相比,更能揭示出资产的本质与内涵。新制度不仅借鉴国际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资产的研究成果,对资产定义进行了改进,还以此为基础,对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作出了一系列相应的改进,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将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及待处理财产损益等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
“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公司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本科目下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两个明细科目。盘盈时贷记本科目,盘亏时借记本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益是资产类账户。会计科目编码为1901。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益余。在制度中同时明确规定年度终了本科目一般无余额。
而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明确提到这一科目,只是在讲到存货与固定资产时,提到“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处理,记入当期损益”。可以说,上述相关规定在理论上讲是合理的。但问题在于,当“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有余额时,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就要将其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分别作为“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或“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一方 (若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这就意味着将“待处理财产净损失”在冲销之前视为企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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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预期利益,如何赔偿预期利益损失?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预期利益,如何赔偿预期利益损失?问题解答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额一般可采用如下方式:
1、对比法。
也称比照法,是指人民采用类推或类比的方法,比照与受害人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同类单位在同期内所获得的收益,作为实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预期利益损失。采用这种方法,
首先应当确定参照对象,即比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当注意与受害人之间的条件要基本相同,两者之间相同或相类似条件越多,对比也就越合理,准确程度也就越高,
其次要确定比照对象在受害人受损害期间所取得的收益额。如果以受害人自身作为比照对象,则要以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前较长时间内的平均收益(如利润率)为标准。
2、估算法。
也称估计赔偿法,是指人民在缺乏可比对象而难以准确确定受害人实际存在的预期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行为人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
3、约定法。
是指人民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或协商确定的损害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这种方法广泛适用于违约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赔偿,当事人约定或协商确定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既可以在合同中事先订明,也可以在发生争议后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什么是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利益应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比如,以盗窃而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的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来划分,保险利益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情况下,凡因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可能遭受损失的,都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表现为三种形态:一是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二是财产上的期待利益;三是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商品质量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律师、会计师、公证员以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因工作疏忽或者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等。
第二类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并能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险利益。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是其本人;二是其配偶、子女和父母;三是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是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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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赔偿法律规定是什么?
期待利益赔偿法律规定是如果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并且是因为这样的一种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受到一定的损失,这其中包括有预期利益的损失,是能够通过证据证明的话,就需要完全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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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土地补偿费是侵犯集体利益还是侵犯集体利益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土地补偿费分配不均如何认定案由原告A等13人均系被告某村民小组的村民,并且都在被告处依法取得了有关土地的承包使用权。2009年被告集体所有的田地被依法征用,并依法取得了相应的补偿款。然被告在没有制定具体分配方案的情况下对该征地补偿款进行了分配,后原告A等12人只分得了其他村民补偿款8000元的一半,即4000元,另外1人分文未分。A等13人多次要求被告补齐差额,但都未果。原告A等13人无奈只能向提讼。判决:适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经审理,该案应定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因为该案是在征地补偿款取得后的分配过程中,被告对该征地补偿款进行了不公平的分配,少分给了原告征地补偿费,甚至不分给部分原告,最后使得原告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该案应定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对于已经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分配征收补偿费的,应适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对于未发包的土地被征收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不服提起的诉讼,或者承包人之外的其他经济组织成员对承包地征收后的补偿费用分配不服引发的纠纷,则适用“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该案中A等13人均系被告某村民小组的村民,并且都在被告处依法取得了有关土地的承包使用权。因此当原告对于被告分配征收补偿费不均时提起的诉讼,应定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律师说法:何谓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其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是涉及个人补偿,只有土地补偿费事先归集体所有,然后由集体组织进行分配,因此争议最大的也就是土地补偿费了。那么,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就应该确定到底是哪一部分补偿费的纠纷,如果是前两部分,就应适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等涉及个人纠纷等案由,而不适用侵犯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在该案中,当然双方争议的也就是土地补偿费。由于土地补偿费是以人民币的形式体现的,那此时我们在大方向上是应定债权纠纷还是物权纠纷或者其他纠纷呢笔者认为该案是物权纠纷。大家知道土地补偿费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对其所有权转移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其实就是土地权属变更的替代物,正如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其替代物的所有权当然也归农民集体所有。如要分配土地补偿费,凡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都应享有同等权利。当事人的这项权利被侵犯,是对其物权的侵犯,因此,该案是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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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利益权利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消费者有哪些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9项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如购买啤酒因啤酒爆炸致人于损害生产厂家、负有责任的运输部门、销售部门就应承担责任。侵犯的是消费者的安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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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损失赔偿可以要求吗?
在合同中,如果期待利益损失了,可以要求进行赔偿,期待利益是在商品生产还有交换的过程中期待产生的财产权益,需要获得法律的保护,如果对期待利益产生损害的责任,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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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利益返还请求权,怎样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关系与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相分离;这是票据法的一般原理。任何一张票据的签发,都有其基础原因,但票据行为构成的票据关系,又不同于基础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规范调整。在一般情况下,持票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了票据权利,并获得票据金额,该票据关系即予解除。但是,如果持票人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丧失了票据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一方面履行了基础关系中的义务,另一方面又没有取得应当取得的票据金额。为了合理地调节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票据法创立了一种特别的制度,这就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从法律性质上讲,它不是票据权利,而是持票人依其在基础关系中的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在未承担票据责任的情况下,将所获得的同票据金额相应的利益退还给持票人,例如出票人将货物退还持票人等。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同民法上规定的不当得利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相平行的一种特定制度。一是,与不当得利返还制度相比较,持票人在基础关系中与出票人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出票人为履行付款义务而签票据并交付给持票人,由于票据权利消灭而无法获得付款,不能构成出票人的不当得利。二是,与损害赔偿制度相比较,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消灭不是因出票人对持票人的损害造成的,所以也不能适用损害赔偿的规定。由此,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票据法上的规定。
二、怎样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有以下的要求:

1)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人,包括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票据债务的保证人等。

2)被请求人的范围,包括出票人或承兑人,他们是实质上取得利益的人。只有取得实质上利益的人才是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对象。

3)必须符合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因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补充救济手段,只能用在因消灭时效或票据事项欠缺而遭到的利益损失,因恶意取得票据并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况不适用这一制度。

4)请求返还的利益,仅限于出票人或承兑人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应的利益,即仅以被请求人自己所受的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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