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利益与可得利益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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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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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期待利益与可得利益的区别主要在于内涵不同;实际获得的方式不同以及计算的方式不同这三个主要的区别。期待利益是指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时候期待的一种利益;可得利益是指已经得到了的利益。
期待利益与可得利益的区别是什么?

一、期待利益与可得利益的区别是什么?

期待利益与可得利益主要有以下区别:

(1)既得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既得利益是实际可以得到得利益,中小股东的既得利益是指中小股东应当从公司中可以得到的利益。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基于此,股东在公司中权利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以这些权利为基础上而应得到的利益属于股东既得利益。

(2)可得利益落空。可得利益即期待利益,股东在加入公司时,享有一种期待权,其有权期待公司的人格以及特定的经营特征保持一种持续性;当股东之间丧失了相互合作的基础,或在公司经营政策上发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公司事务无法正常运行,即公司人格或根本的经营特征发生质变,股东期待利益就会落空,此种情况下可以诉讼解散公司。

二、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通常,违约损失赔偿可分为两种:一是约定损失赔偿,二是法定损失赔偿。根据不同的损失赔偿可以有不同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但赔偿计算必须遵守三个标准:

(1)计算必须基于守约方的损失。

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这是在计算违约损失时,必须坚持的首要标准。因为合同应遵守民法公平原则,这种公平不仅是针对守约方的,同样也适用违约方。

(2)计算必须基于守约方的实际的期待利益。实际的期待利益是指按照合同的正常履行后,一方可以获得的利益;或者按照市场惯例,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是在计算违约损失时,必须坚持的又一个标准。

(3)计算赔偿守约方的期待利益必须是纯利润。

纯利润的计算应该扣除当事人为此付出的成本和其他费用。

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标准首先是计算期待利益损失的时候必须要根据实际的损失和守约方的损失进行计算;其次,计算期待利益损失应该是纯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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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与期待利益的区别是什么?
可得利益与期待利益的是没有区别的。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是按照合约合法的利益。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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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什么时候获得,期待利益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律师回复] 期待利益是指什么?期待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通过合同适当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期待利益有哪些构成要件?期待利益的构成要件,是期待利益能否成立所应具备的条件,它对于具体确定期待利益范围,至关重要。期待利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1)期待利益的依据必须是有效成立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合同法规定的或是合同法认可其是有效成立的。这是期待利益得以损害赔偿的合法根据。合同有效成立,合同才有如期履行的可能,期待利益正是基于如果合同得到履行所获得价值。如果合同不是有效成立的,即使其得到履行,如合同因欺诈、无行为能力、内容违法等原因而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对此所要求赔偿损害利益,并不是期待利益的赔偿。这是因为:一是赔偿没有合法依据,二是其所要求的赔偿,仅仅是使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改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在现实中,大量合同期待利益纠纷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就是在于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据此可见,合同有效成立的重要性。
(2)必须有违约行为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存在.是守约方利益是否遭受损害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违约行为,那就没有损害发生,也就无所谓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此,必须有违约行为存在。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基于合理分配利益与承担风险而合意磋商成立的,只有合同正当履行完毕,当事人才可以实现各自所需。而违约行为的出现,使合同履行中断,致使守约方基于合同本应得到的利益落空,而违约方则获得不当得利。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还必须存在两种限制条件:一是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限结束之前二是必须不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因守约方缘故而产生的违约行为。
(3)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必须是违约方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且必须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必须是违约方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利益损失,且要求赔偿的范围应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这体现了利益均衡理论。均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相当重要。如果合同当事人因一方违约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时,不切实际漫天要价,或合同订立时双方都无法预见的风险。荷让违约方独自承担责任。这必然使其依合同而承担的风险与取得的利益不相等称,破坏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确立之间的既有对价关系,从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因此要求赔偿损失应与因违约损失相当,这是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维护商业道德所必需的。同时也是对违约方的过错行为的一种必要的惩罚,因为违约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对商业道德、交易安全、乃至经济秩序造成破坏。给予一定的惩罚,以利于促使当事人认真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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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期待利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如何确定期待利益我们认为,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1.期待利益必须是基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上的期待,而不是基于合同可能达成的期待。对后者,如有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期待利益并非基于缔约时的希望,而是基于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对他而言所具有的价值,它是基于履行时的情况而不是基于缔约时的情况。3.一般说来,至少一方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代表了合同对他而言而不是对某通情达理的第三人而言的实际的价值,因而基于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要考虑与受害人相关的所有特殊情形,包括他个人的价值甚至个性,以及他自己的希望和机会。也就是说,确定期待利益不能以一般人的标准,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守约方本身的实际情况,包括赢利能力、客观条件等。4.三种利益的划分只是提供了分析问题的框架,有时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在某些案件中有等同或近乎等同的计算标准,如为履行作了必要的准备工作或部分履行了合同,那么既可以单纯基于期待利益,也可以基于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结合。又如,当信赖利益是由丧失与他人缔约的机会构成时,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会彼此接近。再如,在违约不仅造成守约方价值的损失而且造成直接伤害时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是一致的。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有哪些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规定,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预期纯利润损失,而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相应成本。常见的可得利益损失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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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与既得利益的区别是什么?
可得利益与既得利益的区别是:内涵不同、实际获得的方式不同以及计算的方式不同。在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中,实际的期待利益是指按照合同的正常履行后,一方可以获得的利益;或者按照市场惯例,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是在计算违约损失时,必须坚持的又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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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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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有哪些区别
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两者之间有以下几点不同:两者的内涵不同。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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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期待利益,如何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
[律师回复]
一、期待利益的概念是什么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合同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完满履行合同的信赖而为的利益的支出。对于期待利益的保护可使合同在被违反的情况下达到宛如已被履行的状态,保护期待利益可替代合同的履行。而保护信赖利益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
二、期待利益赔偿应该如何认定认定期待利益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确定期待利益赔偿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二,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则是将全部风险转嫁给违约方,使违约方实际上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在标的物价格不断波动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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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期待利益,如何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
[律师回复]
一、期待利益的概念是什么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合同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完满履行合同的信赖而为的利益的支出。对于期待利益的保护可使合同在被违反的情况下达到宛如已被履行的状态,保护期待利益可替代合同的履行。而保护信赖利益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
二、期待利益赔偿应该如何认定认定期待利益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确定期待利益赔偿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二,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则是将全部风险转嫁给违约方,使违约方实际上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在标的物价格不断波动的情况下。
期待利益是指什么,期待利益有哪些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期待利益是指什么期待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通过合同适当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期待利益有哪些构成要件期待利益的构成要件,是期待利益能否成立所应具备的条件,它对于具体确定期待利益范围,至关重要。期待利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1)期待利益的依据必须是有效成立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合同法规定的或是合同法认可其是有效成立的。这是期待利益得以损害赔偿的合法根据。合同有效成立,合同才有如期履行的可能,期待利益正是基于如果合同得到履行所获得价值。如果合同不是有效成立的,即使其得到履行,如合同因欺诈、无行为能力、内容违法等原因而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对此所要求赔偿损害利益,并不是期待利益的赔偿。这是因为:一是赔偿没有合法依据,二是其所要求的赔偿,仅仅是使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改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在现实中,大量合同期待利益纠纷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就是在于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据此可见,合同有效成立的重要性。
(2)必须有违约行为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存在.是守约方利益是否遭受损害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违约行为,那就没有损害发生,也就无所谓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此,必须有违约行为存在。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基于合理分配利益与承担风险而合意磋商成立的,只有合同正当履行完毕,当事人才可以实现各自所需。而违约行为的出现,使合同履行中断,致使守约方基于合同本应得到的利益落空,而违约方则获得不当得利。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还必须存在两种限制条件:一是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限结束之前;二是必须不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因守约方缘故而产生的违约行为。
(3)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必须是违约方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且必须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必须是违约方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利益损失,且要求赔偿的范围应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这体现了利益均衡理论。均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相当重要。如果合同当事人因一方违约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时,不切实际漫天要价,或合同订立时双方都无法预见的风险。荷让违约方独自承担责任。这必然使其依合同而承担的风险与取得的利益不相等称,破坏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确立之间的既有对价关系,从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因此要求赔偿损失应与因违约损失相当,这是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维护商业道德所必需的。同时也是对违约方的过错行为的一种必要的惩罚,因为违约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对商业道德、交易安全、乃至经济秩序造成破坏。给予一定的惩罚,以利于促使当事人认真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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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利益与期待利益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内涵不同。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信赖利益是指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完满履行,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的费用和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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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的期待利益的损失的赔偿是怎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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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与诈骗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当得利与诈骗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刑法上的罪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比如拾得人家的遗失物,一般只会产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不会触犯刑法。
区分他们的主要依据是社会危害性不同。不当得利的危害性较轻,而诈骗则较重。虽然他们都有不正当的目的,但是诈骗是犯罪嫌疑人使用欺骗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被害人在基于这种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自愿地将财产交于犯罪嫌疑人。而民事行为中的不当得利则没有上述的逻辑过程。
它们相对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对于不当得利只需返还或者恢复原状或者做出补偿即可,而诈骗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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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区别有哪些?
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区别有:两者的内涵不同以及对两者保护达到的状态不同。我国的民事合同的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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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的赔偿
[律师回复] 一、期待利益的概念是什么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合同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完满履行合同的信赖而为的利益的支出。对于期待利益的保护可使合同在被违反的情况下达到宛如已被履行的状态,保护期待利益可替代合同的履行。而保护信赖利益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 二、期待利益赔偿应该如何认定认定期待利益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确定期待利益赔偿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第二,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则是将全部风险转嫁给违约方,使违约方实际上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第三,在标的物价格不断波动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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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有法律依据吗,如何对期待利益进行赔偿
[律师回复] 在期待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如果守约方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期待利益确系违约方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守约方签订合同时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则违约方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如果守约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则由审判人员在遵守可预见规则情况下,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确定期待利益的赔偿范围,然后计算出赔偿的数额。合同期待利益的赔偿属于违约救济的一种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给付、给付不能,迟延给付和不完全给付均是引起期待利益赔偿的原因。审判实践中如何理解适用合同期待利益赔偿的规则呢
一、期待利益有法律依据吗完全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都规定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的内容。其目的就是使守约方处于合同获得履行一样的地位,实现订立合同时期待的商业利润,保障和促进合同信用和市场交易安全,是基于诚信、公平原则对违约后当事人利益的再平衡。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在于补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违约给守约人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且包括违约给守约人造成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即守约方对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失去的任何利益都有权得到赔偿,使守约方的利益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
二、如何对期待利益进行赔偿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看,它首先界定了损害的可能范围,接着就损害作了类型的划分——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最后确立了赔偿范围的最基本的类型的限定手段——可预见规则,从而最终确定守约人真正获得赔偿的数额。可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得超过他订立合同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其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1、凡构成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的情形,均为事实上的原因,亦即如果没有义务的违反,就不会有损害的发生,这一义务的违反就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是这种证明还不够,它还得证明这种损害是“可预见的”而不是“过分的远离”。
2、预见或应当预见必须是在缔约时而不是违约时或裁判时,且不受此后之情事变化的影响,因为缔约时的情势是预见人凭以预见的唯一基础。
3、预见是指违约人而不是受害人的预见,仅违约人的预见具有决定意义。
4、预见的范围,原则上仅包括预见的种类而不是损失的具体范围,不要求预见违约或损害发生的具体方式。
5、可预见具有客观性。
6、可预见的损失是可能发生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
侵权行为与公共利益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究竟何谓在构成侵犯特定主体著作权的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立法上并无更进一步的规定。在实务上,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为此,国家版权局2006年在一则名为《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11月2日国权办[2006]43号)中指出,“就如何认定损害公共利益这一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参考资料:zcfg/flfg/bq/fl/202109/t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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