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施工合同备案期限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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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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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施工合同的备案,中标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有期限的,必须在7日内到指定部门备案。
超过施工合同备案期限是多久

一、超过施工合同备案期限是多久

一般是7天之内进行办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招标人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必须备案。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有具体的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由此可知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是有期限的,要在7日内到指定的部门备案。备案的流程包括以下几项:

1、网上申报。上首先承包人登陆政府门户网站,然后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

2、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3、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了许多种,不同的种类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1、勘察合同备案

(1)、勘察合同原件3份;

(2)、勘察合同备案表6份;

2、设计合同备案

(1)、设计合同原件3份;

(2)、设计合同备案表6份;

3、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1)、招标代理合同原件3份;

(2)、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6份;

4、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1)、造价咨询合同原件3份;

(2)、造价咨询合同备案表6份;

(3)、标底文件原件一份(标底的成果文件要求装订成册,有编制说明,封面加盖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签字盖章齐全。);

5、施工合同备案

(1)、施工合同6份原件;

(2)、施工合同备案表6份;

(3)、中标通知书1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4)、招标文件原件1份;

(5)、类别确认书1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总的来说,依法必须进行建设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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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备案超过30天到期,根据我国的《招标投标法》规定,施工合同的备案时间是三十天,所以在三十天内要去进行备案,是从中标通知书发出的那天算起的,需要注意的双方要先签订,并且要在这三十天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之后就可以办理备案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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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备案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购房合同备案期限是多久问题解答如下, 购房合同房管局备案的办理时间一般要看每个地方办理的进度,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实行购房合同备案制度,可以对开发商进行有效的制约。它不仅能促使开发商加快建房,按章办理产权证,也可使购房者更加放心,很好地规避了一房二主为消费者带来的诸多隐患。
目前楼市销售的商品房多为期房,有的房子还没有破土动工,就已经开始内部预约销售。购房者虽然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合同能否顺利执行很难保证。有的因为开发手续不全,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有的则暗中被开发商二次抵押,一房二主,产权被别人分割等。
一般国内做事情是这样的,但是任何的合同必须双方都要有一份,现在的购房合同是在网上备案的啊。也就是说合同签订好是交易中心就已经备过案了,他的楼盘出售的时候也是要备案的啊。不同的城市是不一样的,一般小城市的做法是这样的。一般的合同都是格式合同,签订合同也就是做填空题,完全可以事先做好的。
由于商品房买卖市场的火爆,全国各地的房产局相关部门都对商品房预售进行看进一步的管辖约束,禁止一些违法的交易,对网上签约、备案等流程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
根据房产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发商不得将不符合销售条件的房源对外销售,对于网签合同逾期20天未备案的,将恢复为原可售状态。对于未能严格执行规定的开发企业,将责令整改,或暂停网上签约资格并将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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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年限是多久?超过年限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产权年限是多久?超过年限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
首先,商品房产权年限计算如下:如果商品房是新房的话,那么购房者就比较容易计算商品房产权年限,可以根据开发商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来计算。比如开发商是在2000年拿到的土地使用权,购房者是在2003年购买的商品房,那么商品房产权年限就是2000年+70年-2003年=67年。如果商品房是二手房的话,那么购房者需要根据二手房的交易时间来计算,比如开发商在2000年拿到的土地使用权,2003开始对外销售的,而购房者是2011年从上家手中购买的,那么该商品房产权年限应该是2000年+70年-2011年=59年。需要购房者注意的是公房和商品房的产权年限计算有着很大的不同,公房的产权年限是从名列前茅笔土地收益金开始计算,公房和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性质不同,一般情况下,公房上市时要补交土地收益金。
其次,产权年限到期处理方式如下:对于购房者来说不仅需要注意商品房产权年限,还要了解商品房产权年限到期了怎么办。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商品房住宅建设所用的土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会自动续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到期后,购房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话,要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到期的前一年申请续期,一般情况下都会批准的,除非特殊情况该土地面临着拆迁或者需要收回该土地用于社会公共利益。一旦批准购房者继续使用土地,就要重新签订相关合同,并缴纳一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到期后,购房者没有提出申请续期或者是没有批准继续使用该土地的话,那么该土地将由国家收回。所以购房者非常有必要了解商品房产权年限的计算。万一因为商品房产权年限缩水,购房者不但需要多支付一笔地使用权出让金,而且还有着商品房被回收的风险。购房者如果以后需要贷款的,商品房的商品房产权年限就更重要了,因为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商品房产权年限和贷款的年限相加起来必须要小于或者等于40年。所以购房者是非常有必要了解商品房产权年限的计算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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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技术合同超过备案期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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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多久
[律师回复] 对于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多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多长时间
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相应并购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
《指引》修订以优化并购融资服务为核心,在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提升并购贷款服务水平。
一是适度延长并购贷款期限。由于不同并购项目投资回报期各不相同,部分并购项目整合较复杂,产生协同效应时间较长,因而此次修订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更加符合并购交易实际情况。
二是适度提高并购贷款比例。考虑到银行贷款是并购交易的重要融资渠道,在当前并购交易迅速发展的形势下,为合理满足兼并重组融资需求,此次修订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
三是适度调整并购贷款担保要求。此次修订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同时删除了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种类贷款的要求,允许商业银行在防范并购贷款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并购项目风险状况、并购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担保条件。
并购贷款有关政策
关于并购贷款在中国开展形式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20〕84号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行为,提高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我会制订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
(五) 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二、商业银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满足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并购贷款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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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债权债务公示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超市债权债务公示期限是多久
1、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十七条)。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超市公告的基本内容
1、介绍本超市的基本情况
包括超市的性质、经营范围、成立时间、注册资金、员工人数、占地面积等。2经营状况:包括年营业额、平均毛利、税负率、库存回转天数、应收账款天数、坏账率、及企业资金负债表。
2、介绍本超市的债务债务的现状、特点、原因
据实写明有多少债权目前是什么情况具体有多少债务,在表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日期。
债权
1、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2、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3、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等。
债务
1、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2、从经济意义看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债权人的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三)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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