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给付之诉后效力之诉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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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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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纠纷中给付之诉之后不能提起确认之诉,因为给付之诉的实行过程中已经确认了合同的法律效力,不需要再次气体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还有确认之诉都是诉讼的类型。
合同纠纷给付之诉后效力之诉可以吗?

一、合同纠纷给付之诉后效力之诉可以吗?

合同纠纷给付之诉后效力之诉不可以。

(1)法院对确认之诉所作出的裁判,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

(2)确认之诉可能转变为给付之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明确。所谓给付内容,就是指法律文书中确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的财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为,如交付货款、继续履行合同等。

二、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给付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可执行性,原告的给付请求权只有通过被告方的积极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得以实现,而在确认之诉中,无需被告为一定行为,原告的请求即得以实现;

(2)确认之诉中的确认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而在给付之诉中,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3)确认之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只对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才可以提起,而给付之诉中,并不以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为必然前提,只是要求被告履行一定义务。

三、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分类

确认之诉根据其诉讼请求可以分为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一般而言,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是确认之诉最为常见的诉讼请求。不过作为例外,要求对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是否真实(文书是否基于原告所主张的特定人员之意思而制作)之事实进行确认的“确认书证真伪之诉”也属于确认之诉。

积极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请求法院确认争议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肯定某种存在状态的诉。积极的确认之诉在立法和司法中,常与给付之诉或形成之诉并存。积极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主要有请求法院对自己拥有的所有权确认,请求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请求确认存在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等。

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区别包括,给付之诉的特点是可执行性,确认之诉的确认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确认之诉无需被告的一定的行为,原告的请求就可以得到实现,确认之诉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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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在界定何为“必须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时,需明确只有“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时才必须经过消防验收。因此不宜笼统地认为城市出租房屋一律须经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租赁合同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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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法》第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未经整体验收合格而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应认定为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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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是指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予以肯定评价,可以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各方都应受合同约束,承受依据合同约定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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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同意或承认,在第三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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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是指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予以肯定评价,可以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各方都应受合同约束,承受依据合同约定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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