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在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可以提醒对方履行,期限届满时若未履行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的,叫做“预期违约”或“先期违约”。
其法律特征是:
1.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表示不履行未来的义务,侵害的是期待的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因而被称为“预期”,以此区别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
2.是以明示或者行为肯定地向对方表示将不履行其义务。
3.是能够履行义务,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未来的义务。
4.拒绝履行的是主要债务,而非细小义务。 赋予当事人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其理由在于:当事人虽未实际违约,但已表示他已置合同于不顾,根本漠视其应负的合同义务。
遇此情形,如果仍让守约方坐等履行期届至才能向对方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损失,那将损害守约方的利益。因此建立这一规则,允许守约方行使解除权,并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保护守约方是十分必要的。当然守约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等到履行期届至后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合同一经签订即具备相应法律效力,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属于法定有效文书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都应遵守合同约定条款,合同期限内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其中一方拒绝履行则构成违约,需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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