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日指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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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日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结束之前的一天。合同的履行期限主要指的就是债务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以及债权人接受对方履行行为的具体的时间,通常情况下,这个时间是非常的有用的。
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日指的是什么?

一、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日指的是什么?

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日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结束之前的一天。“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意思是合同履行期限结束之前。

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是什么?

(一)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应该注意的问题

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特种行业许可证、其他资质证明等。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因为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很有可能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的问题

有些公司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买卖合同文本,有时使用买卖合同文本,但是实际上是有买卖也有担保、抵押、承揽等,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三)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合同的必备条款,这些条款在合同当中是必不可少的。当然,由于合同的复杂性,有些条款是需要签约双方或多方另行进行约定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一类是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在审核合同时,要根据合同的基本要求关注其主要条款是否完备,对有可能引起纠纷的条款要予以修补,使其具体、明确、完善。合同条文的用词一定要准确清楚,避免词语含糊,模棱两可,否则,就可能发生纠纷。一般来说对合同条文用词的审核,要集中在主要条款的关键词语上,如合同标的、数量与质量、价格、违约责任等。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必然会约定一下合同的具体的期限,而且对于合同的履行期限肯定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如果说对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仍然不能够履行的话,是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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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届满指什么时间
[律师回复] 对于举证期限届满指什么时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举证期限届满指什么时间
举证期限届满,是指超过指定的,向提交证据的最后时间。举证期限届满的,将不再接受新证据。
《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准许。
人民确定举证期限,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人民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可予支持。
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放弃了刚性的“证据失权”规则,以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辅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判断,来审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审判。但未细化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下法官应当采取的不同处理方法和态度,也没有明确具体训诫的程度和罚款的数额,这有可能会引发关于司法尺度统一和公平性的新疑问。
《解释》根据新民诉法关于对逾期举证行为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采取综合考虑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证据、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因素,确定是否采纳逾期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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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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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届满能否要求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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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时候,可以约定合同履行的期限,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合同即终止,合同的当事人就不需要继续履行,那么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继续履行是否有效
合同期限届满之后,一方当事人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是否有效,这要看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接受,如果接受,当然有效如果拒绝,肯定无效。因此,合同期限届满时违约方当事人想继续履行合同的,需要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或同意继续履行的表示,这时的继续履行才有效。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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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届满指的是什么时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举证期限届满指的是什么时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举证期限届满指的是什么时候
举证期限,是指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中规定的,当事人向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举证期限届满,是指超过指定的,向提交证据的最后时间。
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新规定:
一庭前准备阶段举证期限缩短
《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准许。
人民确定举证期限,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人民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二细化逾期举证后果
《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可予支持。
新民诉法的规定放弃了刚性的“证据失权”规则,以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辅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判断,来审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审判。但未细化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下法官应当采取的不同处理方法和态度,也没有明确具体训诫的程度和罚款的数额,这有可能会引发关于司法尺度统一和公平性的新疑问。
《解释》根据新民诉法关于对逾期举证行为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采取综合考虑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证据、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因素,确定是否采纳逾期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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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是什么意思?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是指约定的债务人还清债务的最后一天的时间,超过这个时间的话就是属于逾期还款了,会有一定的利息。如果债务人一直不还款的话,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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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那个一份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前需要注意什么?朋友在处理有关合同的事情,要了解。
[律师回复]
一、合同的主体
甲方在签合同时一般应有甲方公司的全称(公章和营业执照上面的名称相一致)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二、合同主体的考察
1、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
2、要核实对方资信情况
三、合同的订立
1、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而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要约包括(1)内容具体明确;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既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力;
(3)要约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做为销售人员,如果有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愿望,则应当会向他人发出合格的要约,这样一旦对方对要约做出承诺,则双方间的合同就宣告成立。如果发现要约有问题应以书面的方式及时撤回要约,有效的要约撤回应在要约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对方,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在合同签定的要约阶段存在以下的风险(1)把要约误认为要约邀请;
(2)要约内容不当;
(3)要约撤回不当;由于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就宣告成立,这样的合同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会在双方间产生约束力。做为销售人员在给他人发要约时,一定应注意以上的三个问题,一旦对要约的内容考虑不清楚,或为想和他人签订合同把自己接受不了或无法接受的内容写入要约,这样一旦对方给予了承诺可能就会给企业造成风险。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如果在要约明确了承诺的时间,则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应特别注意的是,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一致,不能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做为销售人员如果接到对方的要约,应在对方要求的承诺期限进行承诺,并不要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变更。在承诺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有(1)承诺方式不当;承诺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做出,不要未经书面承诺直接以行为的方式给予承诺,以免给自己造成风险;
(2)把新要约当承诺;产生这种原因主要是在承诺的过程对对方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以至把新要约当成承诺,误以为合同已经成立,最后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承诺以后,发现承诺对自己不利,则应及时撤回承诺;有效的承诺撤回的方式应以书面的方式做出,并在承诺到达对方之前到达对方,才为有效。有效的利用承诺撤回权可以避免许多的风险。
3、应考虑本方的履约能力
如本方的履约能力能达到拟签合同约定的要求,则可以签约,否则应慎重考虑订立合同,许多的合同欺诈就是利用一方超过履存能力签定合同后,对方抓住了这一点,向另一方索赔而造成的。
4、合同谈判成果的确认
销售人员在和客户以要约、承诺的形式反复接触并基本达成一致后,应学会以明确,有效的方式对谈判成果进行确认,作为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的依据。一般而言,在谈到结束以后,应以缔约谈判备忘录,缔约意向书等形式确认谈判成果,以备正式签订合同时参照。对于制作的谈判文书被确认以后,应对内容进行确认并写上时间、地点、当事人、谈判成,果然后由双方签字、盖章,在法律效力上,缔约意向书、会谈纪要等主要具有以下的特点:(1)按照《合同法》如果一方最终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正式合同,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因缔约而受到的损失;
(2)这些文书有时可以起到补充正式合同的重要作用,正式合同对有关事项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而该事项又对合同的履行或者争议处理不可或缺,那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按照这些文书记载的内容处理合同中的有关问题。
(3)这些文书有时可解释合同条款。由于在缔约意向书中一般包括已决条款和未决条款两部分,对于已决条款会直接成为合同中的条款,故在意向书中确定已决条款时应特别的谨慎,千万不要以为不是正式合同就随意的承诺,避免在签定正式合同时给自己造成不利;而对于未决条款由于是双方的分歧所在,可能会影响正式合同的签定,故在意向书中应对因未决条款达不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签定的情况,约定有相应的处理方式,以免有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5、合同成立并生效的风险
在正式向对方履行时,一定要先注意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在没有肯定之前,千万不要想当然就开始履行合同,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6、合同的形式风险
合同的形式有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7、合同交易主体的风险
(1)代理人(比如销售人员)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的风险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种代理称之为表见代理,对很多企业都存在替在威胁。这主要表现在企业的销售人员离开企业后因为手里还有原来企业的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工作证等能够让人觉得他还是企业员工的材料,然后利用这些材料以企业的名义和他人签定合同;还有就是企业中的员工利用手里面有这样的一些材料,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和他人签定合同,最后这些合同产生的后果,都会由企业来承担。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就说明公司内部对法定代表人的约束文件,在法律上对外并无约束力,其后果最终还是应由企业承担,但在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之间是有约束力的,因此在公司内部的管理中,有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时,一定要对法定代表人违约后所应承担的责任加以明确,以此达到彻底约束的目的。这是由法定代表人产生的风险。
四、合同条款
签约时的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约条款,违约条款等都应当准确,不得有含糊不清的内容,任何的岐意都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1、标的条款
2、价金条款
在签订价金条款时(1)金额的大小写应当一致,且不能发生涂改以避免产生岐义;
(2)金额中涉及税金的应注明税金的承担方式;
(3)对货款的支付条件应明确,以降低交易风险;
(4)支付的方式应当明确。
3、履约条款
在合同的履行条款中应明确合同履行的地点,合同履行的时间、合同履行的义务人及合同履行的内容;对于合同履行的时间应当明确,是时间点还是期限,并且要力求精确,并明确时间的计算方式;对于合同履行的地点则应尽可能详细,写明城市,街道及其号码,甚至可能时要明确到房间的号码;履行内容则要求义务人应当做什么,如何做,达到什么标准等是履行条款的核心内容,由于履行条款与违约条款、风险分担分割点以及纠纷管辖间都联系。因此在签订时应该力求准确,并应系统考虑,综合衡量后才能确定。履约风险是合同风险中最为多见的一种。
4、质量条款
在合同里约定质量条款时一定要注意质量保证的能力,不要为拿下合同签一些超出自己能力的合同;一旦最终的质量无法保证,可能会带来各种形式的索赔。在质量条款中(1)要约定质量的达标标准的;
(2)约定质量检验期限。在实践中应学会在检验期及时检查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以防给自己造成损失。
5、违约条款
一个没有违约条款的合同是履约没有保障的合同,是没有约束力的合同,因此在合同中必须对违约条款明确化。违约的表现形式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此情况下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面最要紧的是约定好一方违约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的数额或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双方在产生分歧时在违约金上纠缠不清。这里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在法律上只有定金存在双倍返回的问题,其他的都只有返还本金的义务。
6、标的物灭失的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了分清交付过程中的灭失风险,在签定合同时一定要把履行的时间、地点、履行的标准明确化,以避免产生意外灭失时无法确定责任。
五、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无效主要出于以下的几种原因之一: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签定一个无效的合同会给善意履行方带来很大的风险,也会给恶意方很多随意解除合同的借口。其风险是非常大的,故在签定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有无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以避免合同无效给自己带来风险。
六、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
解除合同分法定的解除和约定的解除,
法定的解除是指只要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约定解除应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为准。
解除合同是是有期限的一定应在法律规定(一般为一年)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要求解除,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合同过程中最容易产生风险的地方是解除合同的程序及解除合同条件的理解上,解除合同一般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解除合同时一定要特别的注意,随意的解除合同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在解除合同时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在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过程中,一定要把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的手上,并留有证据。以免在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上发生争议。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七、可撤销的合同
(1)重大误解:既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背景、目的、内容产生重要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既一方在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了明显对自己不利的合同;
(3)乘人之危:既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违背意志的合同;
以上三种类型合同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受害人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以上情况之一的那时起一年内要求撤销上述的合同。
八、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种特殊情形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如果存在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则另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
2、不安抗辩权
先行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可中止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否则可不予履行合同;
3、后履行抗辩权
在后履行一方发现在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则在后一方可以中止履行。
4、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造成债权人损害时,债权人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
5、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财产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
以上五种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债权可能存在损害时常见的补救措施,利用好了,可有效避免损失,减少法律上的风险。在上述的前三种履行方式中,争取在合同承担后履行义务,因为这时合同中风险最小的,如果实在不行,可争取同时履行的方式上(上述第一种)。对于采用第二种,既先履行义务时,则应建立在这样的一个基础上,既对方是自己的老客户,资信非常好,而且并无履行不良的行为存在,但即便如此,也应慎之又慎,谨防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九、情势变更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了合同的履行的,可以对此申请求变更价格条款。这里面最常见的是材料价格的巨大变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引起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效的对此加以利用,也会极大地减少企业的损失。
十、后合同义务
企业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商业秘密外泄,这对保护企业利益是非常有利的。

一、签定合同时还应注以下的细节
1、保留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可以证明身份的材料;
2、盖公章时一定要清晰;
3、合同中有修改的地方一定要盖章确认;
你好,我们公司的合同都是由我来管的,我想问问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诉讼时效是什么,哪位帅哥能解决我的问题,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当事人在其自认为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和履行合同,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对其合同约定权利的实现期限均有其明确、合理的预期。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到期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知道其权利(不论该权利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债权还是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到侵害,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当开始计算。如果以合同签订之日或接受给付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则会导致合同履行期届满,而诉讼时效已超过的局面,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对合同的合理预期。
另一方面,以合同履行期届满作为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可以与合同有效情形下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相衔接,并且符合当事人合同无效时所得利益不得大于合同有效时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采纳了该种观点。笔者倾向于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的指导原则进行处理。
在处理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适用的前提是,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这种情况下,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合同有效时的合同权利在实体上有利益重合之处,也就是说,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之时,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债权人都已享有债权请求权,且该请求权已经具备了行使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其理由在于保护当事人对合同的合理预期,合同虽然无效,但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使诉讼时效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于该案不涉及合同履行后当事人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财产等其他情形,所以,本案的判决理由仅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情况下,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前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并未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那么诉讼时效是否还应当从合同履行期间届满时起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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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多久可以起诉?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的三年内可以起诉,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合同履行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3年内提出诉讼行为,《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的具体时间,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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