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院需举什么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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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事故医院需举的证据包括门诊及住院的病例,还有就是化验单和各类检查的结果,如果是处方药品以及药品的包装袋,也是可以列举证据并且提交给人民法院参考的。法院都会对证据作出认证。
医疗事故医院需举什么证据?

一、医疗事故医院需举什么证据?

1、门诊及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是患者来医院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上面记载了病人的主诉、医生的查体、诊断及最后的处理意见等。住院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 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资料等。门诊及住院病历是病情 发展 和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

2、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化验单及各辅助科室的检查结果,如心电图、脑电图、B超结果、X片等,这些资料是医生诊断时的重要 参考 ,对于认定医疗事故也具有很大价值。

3、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有的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人员用错药、发错药导致的,而患者当时所服用药品的处方笺的底方及其复印件、剩余药液及药品包装袋等。在此类案件中极具证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属应注意保存。

4、手术中的切除组织。手术中切除组织是证明有关手术失误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有条件,应尽可能保存。

医疗事故现场的实物证据通过封存方式保存,一般来说,患者需要保存的证据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门诊病历、报告单和就诊收据等。另一部分证据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资料,包括住院病历和由医院保管的门诊病历等。为了避免院方在出现纠纷后,销毁、涂改或添加内容,患者要及时要求对相关病历等资料进行复印和封存。封存的资料要在封条上签上患者和院方的姓名,以免资料遭到破坏。如果纠纷涉及到输液过敏、药品变质、输液过快、输液瓶内异物等,患者最好封存现场实物,并对治疗的过程做一份书面的记录。

发生了医疗纠纷,患者可以采取下列三种方式进行维权: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或协商不成患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一种情况可以由双方共同向市级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一种情况患方可单方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

二、证据的保存规定是什么?

保存医疗纠纷证据 患者必须有保全证据的意识

一般来说,患者需要保存的证据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门诊病历、报告单和就诊收据等。另一部分证据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资料,包括住院病历和由医院保管的门诊病历等。为了避免院方在出现纠纷后,销毁、涂改或添加内容,患者要及时要求对相关病历等资料进行复印和封存。封存的资料要在封条上签上患者和院方的姓名,以免资料遭到破坏。

在当下的社会,一定要社会一旦发生,一般情况下会需要双方当事人来进行取证,当然的我们国家实行举证责任规则是需要由医院方面证明自己不存在着任何的过错,所以必须要提交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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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按以下方式划分:
1、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2、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
⑴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
⑵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有的学者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他们认为,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
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
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
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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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哪些病历资料。根据法律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门诊病历包括门诊和急诊的各种记录及有关检查报告单。住院志指患者入院时的记录,主要有姓名、性别、年龄等一般项目,有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等记录,有初步诊断和治疗意见等。体温单指患者住院期间的体温、脉搏、血压及呼吸等的测量记录。医嘱单位是指医师对患者进行诊查后,根据患者的病情、诊断所下达的治疗和护理意见,分为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是指记录患者所接受的各种实验室检验结果的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是指患者接受的光、ct、mri等医学影像检查的影像资料和结果报告单。特殊检查同意书是指由于病情需要必须进行某些特殊的检查项目,尤其是有创性或较大风险的检查项目时,经医务人员介绍检查的必要性和风险后,由患者或近亲属签字的文书资料,包括检查项目、检查目的、风险、并发症说明和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等。手术同意书是指患者因病情需要行手术治疗前,医疗机构履行告知程序,包括告知手术名称、适应症、手术内容、风险及并发症等,并由患者或近亲属签字。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是指记录麻醉、手术过程及相关情况的文书资料。病理资料是指穿刺活检标本、手术标本等的病理检查报告。护理记录是指记录护理过程的有关文书资料。
3、患者要求复印复制病历时应按什么程序进行。在实践中,当患者提出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患者向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提出复印或复制的的要求;
2、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受理患者提出的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3、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负责人主持进行复印或复制病历;
4、复印或复制完成后,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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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进行现场实物的封存当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应立即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时应严格按照无菌技术规范操作,防止再次污染。需要同时封存的还有同批同类物品,以使检验时做对照检验。由于血液的特殊性,不能像药品一样批量生产,而且血液的质量涉及到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中的多个环节,包括:血液采集、检验、分离、包装、贮存、运输、使用等,而输血引起不良后果可能由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引起。因此,为了保证结论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利于明确责任,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等标本进行封存时,医疗机构还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如短时间不能到达现场的,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对血液和输血器具进行密封,并在适宜条件下暂存,待采供血机构人员到场后,由三方共同封存。封存的实物应包括:血样标本、标签、剩余血液、输血器具、稀释液体等(受血者接受输血前后血标本、输血后尿标本以及供血者进行交叉配血的标本、输血袋整套装置等)。封存物品送检启封时,也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在场的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保证在二人以上。为了保持封存物品的初始状态,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真实、公正,封存物品的保存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如无菌、冷藏等,因此条例规定了由医疗机构保管封存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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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医疗费用方面的证据有哪些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需要治疗的,就会产生相关医疗费用。医疗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损害,因治疗所受的损伤或损伤所引起的疾病所花费的费用,另外还包括身体复原所花费的必要的康复费、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等。
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住院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器械遇等。能够证明上述费用的证据包括医疗费收据(收费凭证)、费用明细表、处方、医嘱、诊断证明书、转院证明等。这里的收据(收费凭证)应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法凭证,如医院开具的正式收据等。
在确定医疗费用时,收据收费的项目应与医生处方以及伤者的病情诊断均相符,应具有一致性,以防止在治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时,“搭便车”治疗其他疾病。另外也要剔除一些不合理的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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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收集医疗证据,医疗费证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收集医疗证据,医疗费证据有哪些
一、医疗事故证据如何收集
1、医疗机构如何保管病历病历属于医药卫生科技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档案、病历的保管均作出了规定。医疗机构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置专门部门、配备专程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质量检查、统计分析、检索、保管等工作,并提供设备、设施等支持条件;建立病历保管、统计、借阅等相关管理制度,鼓励病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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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封存的现场实物应当由谁进行检验。对封存的药品进行检验的法定机构是药品检验所。对封存的物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而且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否则,出具的检验报告无效。当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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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医疗费用时,收据收费的项目应与医生处方以及伤者的病情诊断均相符,应具有一致性,以防止在治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时,“搭便车”治疗其他疾病。另外也要剔除一些不合理的支出项目。
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必要的康复费等,必须附有相应的诊断证明,且诊断证明中对所需费用的数额应予明确。
我叔叔遇到了麻烦,最近在去律师事务所办理医疗事故业务的时候遇见了一些医疗事故重证据,举证责任在哪方问题,我们不知道该怎么办,所以希望你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给我答案
[律师回复]
1、患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及最高法院证据规则,作为患者应承担接受医疗单位治疗护理和损害结果存在的证据有:
(1)、在医疗单位治疗的病历及相关票据;
(2)、在治疗过程中的体温单、化验单以及医学影像、拍片、检查资料;
(3)、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现场实物;
(4)、身体受到损害后所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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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患者构成伤残的,还须提供权威部门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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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患者应注意掌握的自身权利。为了进一步保障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权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的权利作了新的规定,其核心是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这些权利对患者在医患纠纷中起到积极有利的作用。
(1)、患者有复印病例资料的权利;
(2)、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
(3)、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
(4)、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家属有请法医参加委派代表观看尸检过程的权利;
(5)、患者有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鉴定专家的权利;
(6)、患者有对参加鉴定的专家提出回避的权利;(7)医疗事故重证据,举证责任在哪方患者在鉴定过程中有陈述、答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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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在哪举报医疗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得不到处理去哪举报 1、医院医务科电话 2、医院办公室电话 3、县卫生局医政股电话 4、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 5.人民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调解 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调节方式如下: 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2、调解: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3、第三方调解。 司法鉴定 如果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走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法律诉讼 司法鉴定之后可以进行法律诉讼,判决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的上级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原一审判决不生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期满未上诉或两审终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何解决医闹问题 1、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借医疗事故闹事,干扰冲击正常的医疗秩序; 2、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也应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处理,避免不正当使用医疗技术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 3、卫生部、司法部应协调一下,对医疗鉴定专家进行相应的培训,使其掌握法学上的过错和因果关系,并将运用于医疗鉴定过程中,会在客观上减少一些问题。 另外,提高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加快医疗案子的审理,缩短医疗案子的鉴定时限,也是解决医闹的一个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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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举证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它的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就是由谁举证,二是后果责任,就是举证不能和举证不足的后果究竟由谁承担。具体包括: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加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 3、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裁判,即承担败诉的结果。 医疗纠纷中患者应提交哪些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涉及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至于患方与医方是否存在医患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具体来说,患者要向提供以下证据: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这些证据如果医疗机构以种种理由不予复印,患方可申请吊取证据。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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