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复议办法的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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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税收复议办法的原则是包括: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便民原则以及及时原则的。在我国的行政复议的程序规定中,如果是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同样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税收复议办法的原则是什么?

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贯穿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对税务行政复议活动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参加税务行政复议的各方都必须遵循的法定的基本准则。

行政复议法》第4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同样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承担税务复议职责的复议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活动,一切行为均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合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承担税务复议职责的主体合法,即必须是依法成立并享有法定复议权的行政机关,且受理的案件必须是依法属于复议机关管辖的税务行政案件;

第二,复议机关审理案件的依据合法;

第三,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合法,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步骤、顺序、时限、形式进行,而不得与之相违背,也不得随意予以变更。

(二)公正原则

复议机关的税务复议活动不仅应当是合法的,而且应当是公正的,即应当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合理、充分、无偏私。公正原则,首先要求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当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尤其是在处理与下级行政机关的关系时要把握合理的分寸,不能有意、无意地偏袒下级行政机关。其次,它要求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作出准确的定性。此外,它还要求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时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比如对“明显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应当合理、适当等。

(三)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都应当向复议当事人以及社会公开。这是确保复议权合法、公正行使的基本条件,也是防止复议权滥用的最好手段。这一原则的主要要求是:第一,行政复议过程公开。它要求复议机关尽可能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让他们更多地介入行政复议过程。为此,《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这是行政复议过程公开的一个具体体现。第二,行政资讯公开。它要求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第三人的请求下,公开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以确保他们有效地参入行政复议程序。对此,《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据此,行政复议中的主要案卷都应当对当事人公开,复议机关不得无故隐瞒。

(四)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尽可能迅速地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客观要求。作为一种权利救济手段,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一定的司法性,需要体现公正的要求;但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它也要符合行政行为的特点,即要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由于税务行政复议并不是终局的,相对人还可以申请司法救济,因此在设计复议程序时不仅要考虑行政效率,在处理复议案件时也要考虑行政效率,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应当尽量为复议当事人,尤其是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以确保当事人参加复议的目的的实现。税务行政复议是公民权利的一项救济措施,但它并不是唯一的,也不是终局的,这项制度能否深入人心,被大家认可,其中一个关键就是是否便民,是否能够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否则,相对人不通过这种途径寻求救济,创设这项制度也就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便民的原则,使这项制度真正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保护自己权益的经济、实用而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而不是一种负担。

我们作为公民都是有权利去监督自己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的征税工作的,现在除了给我们提供了非常方便快捷的举报方法,情况比较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让行政机关及时的纠正,此时是要求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时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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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复议机关的原则包括:便民原则、及时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以及公开原则。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贯穿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对税务行政复议活动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参加税务行政复议的各方都必须遵循的法定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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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四)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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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朋友对以前判决不服想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咨询一下税务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问题,求帮助。
[律师回复] 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贯穿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对税务行政复议活动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参加税务行政复议的各方都必须遵循的法定的基本准则。
  《行政复议法》第4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同样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承担税务复议职责的复议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活动,一切行为均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合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
一,承担税务复议职责的主体合法,即必须是依法成立并享有法定复议权的行政机关,且受理的案件必须是依法属于复议机关管辖的税务行政案件;
  第
二,复议机关审理案件的依据合法;
  第
三,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合法,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步骤、顺序、时限、形式进行,而不得与之相违背,也不得随意予以变更。
  
(二)公正原则
  复议机关的税务复议活动不仅应当是合法的,而且应当是公正的,即应当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合理、充分、无偏私。公正原则,
首先要求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当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尤其是在处理与下级行政机关的关系时要把握合理的分寸,不能有意、无意地偏袒下级行政机关,以避免“官官相护”之嫌。
其次,它要求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作出准确的定性。此外,它还要求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时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比如对“明显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应当合理、适当等。
  
(三)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都应当向复议当事人以及社会公开。这是确保复议权合法、公正行使的基本条件,也是防止复议权滥用的最好手段。这一原则的主要要求是:第
一,行政复议过程公开。它要求复议机关尽可能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让他们更多地介入行政复议过程。为此,《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这是行政复议过程公开的一个具体体现。第
二,行政资讯公开。它要求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第三人的请求下,公开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以确保他们有效地参入行政复议程序。对此,《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据此,行政复议中的主要案卷都应当对当事人公开,复议机关不得无故隐瞒。
  
(四)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尽可能迅速地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客观要求。作为一种权利救济手段,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一定的司法性,需要体现公正的要求;但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它也要符合行政行为的特点,即要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由于税务行政复议并不是终局的,相对人还可以申请司法救济,因此在设计复议程序时不仅要考虑行政效率,在处理复议案件时也要考虑行政效率,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应当尽量为复议当事人,尤其是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以确保当事人参加复议的目的的实现。税务行政复议是公民权利的一项救济措施,但它并不是唯一的,也不是终局的,这项制度能否深入人心,被大家认可,其中一个关键就是是否便民,是否能够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否则,相对人不通过这种途径寻求救济,创设这项制度也就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便民的原则,使这项制度真正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保护自己权益的经济、实用而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而不是一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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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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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税收复议可在纳税前复议吗?
申请税收复议是不可以在纳税前复议的。在我国的税务管理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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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朋友公司有人想要申请行政复议,想请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是怎样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律师回复] 对纳税人而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要求税务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权利,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
  
(一)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五)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六)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七)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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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前妻因为不服官司中的抚养费所以申请了行政复议,我想请问那您关于行政复议和解原则是怎样的,我想跟她和解,谢谢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这是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进行调解的范围、内容、依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违心接受调解结果。我们认为,行政复议调解除应遵循上述两条基本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效率原则
  高效是行政复议的重要特点,行政复议调解也必须反映这一特点,防止久调不决,给当事人造成诉累。调解在程序上具有灵活性、简便性、效益性等优点,行政复议的调解要充分利用这些优点,提高效率,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不准拖延。除了调解期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外,所选择的调解方式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只要不违背中立原则,在召开面对面的调解会议之前,可单独与各方当事人会谈,搞清案情细节,掌握各方所求,迅速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二)中立原则
  在行政复议调解中,行政复议机关要始终保持中立的“超然”地位。行政复议人员要充分尊重法律的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处分权,不能心存偏私、偏见,要站在中立的位置公正调解,不能为片面地追求调解结果,而采用变相威胁、压制、限制一方权利等方式、方法。
  
(三)公益保护原则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拥有的实体处分权必须限定在行政机关依法拥有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不能为了换取与申请人的和解而超越或放弃法定职权,从而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同时,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过程中要据有主动权,应当认真把握,及时作出判断,并予以正确引导,切实保护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
行政复议和解原则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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