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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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内容是根据不同的赔偿项目来确定。比如说如果其中包括有医疗费用,就应当是按照医疗费发票当中所规定的支出来进行赔偿,如果构成伤残的话还需要支付伤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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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内容是什么?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内容是根据不同的赔偿项目来确定。工伤二级伤残一次性赔偿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22个月本人的工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工伤赔偿是什么?

工伤赔偿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最新二级工伤赔偿标准之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一旦发生的工作性的伤害,经过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之后,紧接着就会对工伤进行一定的赔偿,同时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不同的伤残等级,需要承担的赔偿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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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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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相关内容
《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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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江苏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江苏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相关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怎样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1、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2、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3、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4、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二、怎样计算加班工资《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月、日小时工资标准之间换算公式为: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0.92天小时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167.4小时或日工资标准÷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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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别人产生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江苏省诉讼费计算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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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醉驾规定是什么内容?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 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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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江苏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江苏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梭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主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到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
《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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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技术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江苏技术合同的内容是:技术名称、技术使用范围、授权处理情况、风险责任、收益分配情况、违约赔偿情况等,技术合同的具体认定情况应当由双方协商签订,并就上述具体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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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各位律师,我想问一下,关于江苏上户口新政策有什么内容?以及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的新政策是什么?
[律师回复] 户口迁移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实际长期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户口准入条件,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定的户口准入条件。
户口迁移一般先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迁移人委托证明。
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一)市内迁移
1、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
2、公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1)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2)投靠配偶的;
(3)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4)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5、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1)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处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2)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3)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
(4)家庭户口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二)市外迁入
2002年11月22日,省政府批转了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在全省部署建立了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并明确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别制定了具体的户口准入条件。
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可向省辖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咨询。
(三)迁出市外
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按照户口准迁证填写内容,办理相应人员户口迁移证。
(四)大学生户口迁移
1、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被宗教院校录取的新生,一般不予办理户口迁移。
2、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者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3、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日期内申报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普通中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市级中专主管部门或者学校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7、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依法被我省单位录(聘)用的,可以向工作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
(2)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现工作单位一致);
(3)户口迁移证。
8、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但因毕业时间较长无法改派、取得与现工作单位一致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且符合工作地户口准入条件的,按工作地户口准入条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9、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生集体户,可以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10、普通中等学校毕业生毕业时,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往就业地;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
四、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公安机关对公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申请,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以上是江苏上户口新政策的相关内容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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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苏人,这段时间一直比较忙,因为听说我们这里就要进行拆迁了,所以一直在研究有关的资料,请问江苏 拆迁赔偿是怎样的啊
[律师回复] 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区位补偿价由被拆迁房屋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重置成新价是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成新折扣的结合。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中,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按照《房屋拆迁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确定。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中的住宅房屋拆迁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现阶段按《住宅房屋拆迁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的规定确定。土地级别为七至十级的地区的基准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市国上房管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现以北京举例)
例如:王先生在东直门北大街有一处占地面积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的私有房产,遇到拆迁,开发商准备在这一地区建一规划容积率为3.2的高档物业。那么,根据《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定(暂行)》的规定,该房产的基准地价在4400元—5400元/平方米之间,现评估价确定为5000元/平方米;现状容积率为30/20=1.5,规划容积率为3.2,修正容积率为:1.005;基准房价为:1000元/平方米;重置成新价为21000元;那么,王先生可得拆迁补偿款:(5000×1.005+1000)× 30+21000=20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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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
 1、全省各类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新纳入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为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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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江苏省职务侵占罪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因为不怎么清楚
[律师回复]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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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朋友的孩子在江苏成家立业,马上要生孩子,咨询了解一下江苏2017产假多少天内容。
[律师回复] 江苏2017产假多少天新规定:2017年江苏省产假规定多少天?  江苏产假国家规定2017具体内容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从3月31日起已经正式施行。
  据了解,《条例》中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而婚假统一为13天。此外,还明确了四种情形可以生育“三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和护理假。
  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介绍,《条例》修改前,婚假是3天加上晚婚假10天,其中晚婚是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而原来的产假为98天加上30天晚育假,其中晚育是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
  对于关注度较高的“错过的假期能否可以补”,上述人士表示,今年已经休过婚假的补不了。对于产假,尤其是今年1月1日起生二孩的,目前女方还在产假当中的,可以接着再休30天;同样,配偶的护理假也可以补休,已经休过10天的,可以再补5天;生二孩的,男方也有护理假,可以补休15天。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了四种情况可以生育“三孩”,即: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符合上述三种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江苏产假相关问题解答
  A 生育两个宝宝要登记
  想生三胎得先提申请
  据了解,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应当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首次围产期检查、待产、为子女申报户口或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夫妻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出示由县级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登记服务单或者再生育证。
  凡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应当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的相关证明等材料,经县级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领取生育证后才可生育。
  B 符合政策的产假延长
  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
  《征求意见稿》对大家普遍关心的产假天数等也做了更清楚明了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正常90天,晚婚晚育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即最长128天,男方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凡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享受假期的,视为出勤,不影响其工资、福利待遇。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休息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休息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休息42天……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休息。
  C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仍可享受一系列优惠待遇
  据悉,对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仍可以共同向子女户籍所在地,也可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申领: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依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再婚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或丧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的一方。生育双胞胎及多胞胎的夫妻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医疗费、入托(园)管理费的报销,农村居民自留地宅基地的安排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优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持有此证的企业职工,退休后还可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
  D 流动人口享受基本服务
  生育得到居住地提前办证
  那么,现在苏州大量的流动人口是否享受同样的政策和服务?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将其纳入当地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指导和服务;综合治理办公室、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应当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相关职责。用人单位或房屋出租人应当配合做好管理,及时将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等相关服务情况录入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系统,向流动人口户籍地做好信息通报与核查。
  对居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地区计生事业费,并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流动人口生育二个以内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登记时提供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明、居住证、婚育情况声明。在医疗机构进行首次围产期检查和生育时,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生育登记服务单或者再生育证,对无证流动人口的怀孕、生育等情况,医疗机构将及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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