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程款纠纷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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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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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生工程款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采取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证据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如借条、聊天记录、转载记录和起诉状向法院提起。
发生工程款纠纷怎么办?

一、发生工程款纠纷怎么办?

发生工程款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2、依法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3、如果签有仲裁协议的,则应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济诉讼的主体

1、人民法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

2、诉讼当事人

经济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经济权益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主要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指因自己的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经济权益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诉称侵害了原告合法经济权益或与原告发生经济权益争议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即原、被告所争议的经济实体权利,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当事人作为经济诉讼的主体,其诉讼行为对经济诉讼有重大影响。

3、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诉讼代理权,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经济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对被代理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4、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其他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它们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只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法履行一定诉讼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完成审判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工程款纠纷的具体认定情况,一方面是需要严格基本地上述法律中规定不同情况来进行认定的,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据工程款的支付矛盾事项来进行办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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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有哪些类型,工程款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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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起诉去哪里,债务纠纷起诉流程,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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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流程包括:
1、提讼
就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向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提出诉讼请求。
2、准备答辩和请求
实际中,被告一旦向就事项做了实质性答辩,就表示接受了的管辖权,日后就不得再以此无管辖权为由提出抗辩。
3、提证据保全程序
就是对于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若日后有灭失、湮没或难于使用之虞时,一方当事人可在前或后向提出申请,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全。
4、提供诉讼证据
凡是诉讼当事人想要证明他在诉讼中所主张的事实或要求,都必须首先提出证据予以证明,而证据包括人证、物证、书证、鉴定、勘验笔录等。
5、进行保全措施
为防止被告隐匿、变卖或转移财产,使原告日后得到胜诉时一无所获,使得判决无从强制执行,那么就要及时申请保全程序。
6、进行案件审理
按照选择的管辖的,确定具体的审理和答辩。
7、裁判和上诉
在作出第一审判决之后,要是有不服的,那么就可以及时去上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拖欠工程款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拖欠工程款纠纷其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的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解释》公布后,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自然应当由案涉不动产的所在地人民管辖。此与先前司法实践中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合同纠纷适用的地域管辖明显有所变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的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解释》的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其不但排除了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权利,而且也不能基于一方当事人的应诉取得管辖权。 建设工程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涵盖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业与物质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粮食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核工业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属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医药工程、机械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兵器与船舶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和广播电视工程等。 招标投标不规范 首先,承包、发包双方都有违背招标程序的行为。部分发包方在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弄虚作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邀请招标的办法,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为了应对发包方的强势和压力,有些施工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在工程招投标中进行围标、串标活动。 合同签订不平等 发包方在签订合同同时,常要求承包方接受苛刻的合同条款。 樊云峰,建设工程专家,工学学士,法律硕士 建设工程专家认为,中国的建设工程市场属于典型的卖方市场,这不但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点有关,而且是市场竞争的产物。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来提高建设工程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建设工程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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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怎么处理,工程款纠纷应该找哪个部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施工行为地。因此,对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提讼。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承包商的报价文件,包括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如环境调查资料、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等。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对业主和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传真件、电子邮件等和对工程问题的处理意见要及时索取书面证据。来信的信封也要封存,信封上的邮戳记载着发信和收信的准确日期,起证明作用。 各种会议纪要。在标前会议和决标前的澄清会议上,业主对承包商问题的书面答复,或双方签署的会谈纪要;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工程师和各承包商定期会商,研究实际情况,作出决议或决定。它们可作为合同的补充。但会谈纪要须经各方签署才有法律效力。 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包括总进度计划,开工后业主的工程师批准的详细的进度计划、每月进度修改计划、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月进度报表等。这不仅是工程的施工顺序、各工序的持续时间,还包括劳动力、管理人员、施工机械设备、现场设施的安排计划和实际情况,材料的采购定货、运输、使用计划和实际情况等。 大多数拖欠工程款已历时相当久,甚至超过两年,有的甚至达到十年之久。拖欠太久的工程款,承包商经常因法律意识淡薄或碍于情面怕影响与建设方的关系等原因而错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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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发包人常用来抗辩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结算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要主张工期违约金就涉及到举证问题,一个是实际开工时间的认定;另一个是竣工时间的认定。
认定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若有开工会议纪要、开工通知明确了开工时间则可以此举证;没有这些证据则可依据开工报告记载时间来作为开工时间;若这些均没有,一般可以合同记载时间举证。
认定竣工时间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关于竣工时间的认定,司法解释做出了规定: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工程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前面说的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而施工中往往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此产生工期顺延及索赔事项。要主张工期顺延及索赔,承包人需举证,即需要在施工过程中留存相应的资料、文件,这对施工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是一个考验。
工期顺延的情形
工期合法顺延时,是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工期顺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
2、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产生工期纠纷后,在通过法律处理的过程中,原则上采取谁主张谁取证的原则,所以,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包和承包方都要对以上各事项做好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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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如何举证,经济纠纷举证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经济纠纷如何举证 (一)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二)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三)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四)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五)付款付息凭证,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六)其他证据。 经济纠纷的成因 1、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不规范。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其依据不规范是引起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随处可见,导致经济合同履行过程无章可循,从而产生纠纷; 2、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不严守规则,有些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严格依法办事,根据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订立假合同,因而产生纠纷; 3、有关部门的行政干预,而导致经济纠纷。 经济诉讼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确认经济权利义务关系,制裁经济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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