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了费没有去开庭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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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律师收了费没有去开庭的是可以请求退还律师费的。在我国的律师收费的管理规定中,如果是合同的委托人因律师的过错导致委托合同无法履行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所委托的律师过错责任大小退还已收或预收的全部或部分律师服务费。
律师收了费没有去开庭怎么办?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同时履行以下义务:

1、律师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3、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4、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一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5、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6、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7、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8、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9、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10、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第十七条 委托人因律师的过错导致委托合同无法履行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律师过错责任大小退还已收或预收的全部或部分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导致委托合同无法履行的,律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未预收费用或预收费用不符合律师实际工作量的,律师事务所可依照委托合同与委托人协商收取。

办案中途经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终止委托关系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退费金额。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国的律师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积极的作用。而律师的作用恰恰是通过具体的业务活动体现出来的,我们要及时的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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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对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处于两难的境地。
3、财产状况查明难。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漏,因为对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同时可能存在虚假,因为原告为了达到多得财产的目的,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当被告一旦重新出现,新的财产分割纷争必起无疑。
4、离婚的目的识别难。缺席判决,特别是公告送达而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对解除一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为一些当事人为达到借假离婚而规避法律的目的,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重视:有的夫妻为逃避债务,一方外出,另一方则慌称其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有的夫妻为规避计划生育,在女方怀孕外出躲避后,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提出离婚,致使离婚是假,规避法律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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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此条文看出,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而被告在下落不明或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应诉的,则不可能进行调解。在这种情况下,案件是否中止审理如果以被告不到庭无法进行调解为由而无限期地中止案件的审理,这使得那种名存实亡的婚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将处于两难的境地。另一种情况,若不中止审理,则又有违反程序之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应当再审。”而该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没有经过调解就作出离婚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此种情况,如果缺席审理的案件也必须调解,而被告不到庭,没有经过调解就作出离婚判决,当下落不明的被告重新出现,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若此,又将处于尴尬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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