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违约金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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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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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及到违约金的问题,在原则上用人单位是不能够要求劳动者来承担违约金的,除非是根据竞业合同或者是专项培训之中的服务期内容来进行规定违约金。并且一般来说在劳务合同之中是不存在违约金的。
劳务合同违约金问题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情形进限于两种:

(1)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而用人单位设定服务期的情形只限于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配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在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的同时,还规定了两种情形下违约金支付的具体标准: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法律没有做出限制,需要当事人事先明确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律只是限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法律并不限制。当劳动合同约定了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是,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需按约定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不要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首先,劳务合同单纯是针对于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聘用问题,并且劳务合同并不是让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而是属于对于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之中的聘用,不存在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在劳动合同之中也不能够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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