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交了定金签了居间合同卖家违约的,应该双倍退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居间合同是独立的有名合同,其目的是为了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其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其标的是居间人实施中介服务的结果,即通过居间活动获取报酬。
(2)居间合同是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合同。居间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活动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居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有据实报告的义务;对委托人而言,合同因居间而成立后他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居间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居间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应当遵循交易惯例。
(3)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居间人以收取报酬为业,居间人促成委托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后,委托人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报偿。不要报酬促进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是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行为人不承担居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三、定金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事实上,不管有没有签居间合同,只要买房子的时候已经交了定金,收定金一方无故违约的,就应该双倍退定金,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在给卖家交定金的时候都没有签订书面的定金合同,这样一来就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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