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的责任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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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作品的责任一般是由公司进行承担。对于特殊职务作品,也是由有关单位对外进行承担。特殊职务作品一般指的是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特殊职务作品一般由单位或者法人共有。
职务作品的责任由谁承担?

一、职务作品的责任由谁承担?

职务作品的责任一般是由公司进行承担。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展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特殊职务作品责任有着其他规定,以下是对其解释:

特殊职务作品,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对某些职务作品,特别是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如果满足以下要件,就是特殊职务作品。

(1)该作品的创作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2)该作品由单位对外承担责任。满足上述两个要件的职务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

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区别有哪些

简单来说,职务作品著作权是以归属作者为原则,以归属单位为例外。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是以归属单位为原则,归属个人为例外。

相同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和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

具体如下:

1.著作权归属单位的特殊情形规定在《著作权法》第十六条里,比如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创作的部分职务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

2.如果没特殊约定或情况,著作权归作者,但单位有权优先使用、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3.职务发明创造主要规定在专利法第六条里,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属于单位,发明人有获得奖励和合理报酬的权利。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区别有职务作品著作权一般是归属于作者个人,而职务作品的专利权一般是归属于单位。但是也有可能著作权归属于单位,专利权归属于个人。它们两者都是为了保护作品和专有权的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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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房屋维修责任由谁承担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其实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具体分析:
(一)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从角度认为,应将”承租人过错”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二)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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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房屋维修费用由谁承担事实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出租房屋的维修,如果租赁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维修问题没有做出约定的,一般是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因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出租人承担。此外应注意的是,如果出租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及时对出租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拒绝维修,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出租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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