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逮捕是什么阶段?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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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情况下逮捕的阶段是公安侦查的阶段,执行的程序是检察院批准之后将逮捕的决定书送给公安,公安在期限内执行,并且将执行的回执在规定的期限内送给检察院,检察院如果没有收到会纠正。

一般情况逮捕是什么阶段?

一、一般情况逮捕是什么阶段?

逮捕属于公安侦查阶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所以,执行程序是:

1、检察院批捕后会将逮捕决定书送达给公安,公安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的回执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给检察院。否则,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提起纠正违法。

2、执行,是公安到看守所内向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通知书。因为,只有之前已经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才需要报捕。也就是说,所有的公安机关到检察院报捕案件,在报捕之前公安机关都已经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在批准逮捕之前已经在看守所了。所谓的执行,只是从刑拘到逮捕形式上的转换而已。

二、逮捕和羁押的区别

1、性质不同。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而羁押只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

2、实施主体不同。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羁押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的实施需要批准逮捕的决定书之后才能实施逮捕的行为,并且逮捕的行为实施之后需要发回回执,逮捕和羁押的区别在于性质不同,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而羁押只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实施主体不同,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羁押可由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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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逮捕属于公安侦查阶段。
2、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3、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所以,执行程序是:
(1)检察院批捕后会将逮捕决定书送达给公安,公安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的回执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给检察院。否则,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提起纠正违法。
(2)执行,是公安到看守所内向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通知书。因为,只有之前已经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才需要报捕。也就是说,所有的公安机关到检察院报捕案件,在报捕之前公安机关都已经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在批准逮捕之前已经在看守所了。所谓的执行,只是从刑拘到逮捕形式上的转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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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天,我的正在上大三的弟弟因为和他的一个同学不合,所以就叫了几个人一起打伤了对方,现在弟弟他们已经被公安逮捕了,请问公安阶段如何取保候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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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主体: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申请取保候审需要准备的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律师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2、受理。
  侦查阶段受理机关为公安机关,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阶段受理机关为检察院;
  审查起诉阶段受理机关为检察院;
  审判阶段受理机关为人民法院。
  
3、审查。
  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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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涉嫌作案,但是家里人还是想申请保全,请问一般情况下,执行阶段能否申请保全呢?
[律师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

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执行阶段能否申请保全得看是否满足上面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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