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贷款抵押人如何办理注销他项权证?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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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办理房屋贷款的时候将房屋他项权证押给银行,导致抵押人的房产不能自由交易和办理过户登记,如果抵押人想要办理他项权证注销,需要还清银行按揭贷款,收回他项权证并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后房产交易中心会给房产证上盖章确认,表示抵押人拥有此房产的完全产权。
房屋贷款抵押人如何办理注销他项权证?

一、房屋贷款抵押人如何办理注销他项权证?

房屋抵押人将银行按揭贷款全部还清后,可以找银行开具贷款结清证明,并收回自己交给银行的他项权证,然后抵押人需要带着房贷结清证明和他项权证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他项权证的注销登记手续,房产交易中心经过审核确认后,会对他项权证进行注销,同时在抵押人的房屋产权证书上盖章确认,这样就完成整个房屋他项权证的注销,意味着抵押人拥有了房屋的全部产权,可以正常办理房屋买卖交易以及过户登记等手续了。

二、房屋他项权证的用途

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他项权证也就是房子的抵押权证明,借款人用房屋做抵押贷款的时候,需要将他项权证抵押放款人的,待贷款还清后才可以归还给借款人的

三、注销他项权证材料:

1、房地产权证

2、他项权证

3、注销登记申请表

4、他项权利人(银行)出具结清证明;即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且证明中须注明他项权证号)

5、他项权利人(银行)出具委托书(盖公章)

6、受托人到现场,出具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还款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理房屋贷款他项权证注销有凭证吗?

办理房屋贷款他项权证注销有书面凭证,人们买到商品房,办按揭贷款的时候,应该到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他项权证交给银行。等贷款还清后,银行会退回他项权证,人们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以免发生房屋产权纠纷。注销他项权证,可以直接到房管局,发放真正的房产证

综上所述,办理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是在按揭贷款还清后进行的手续,也是房屋拥有完全产权可以正常交易和过户的必要条件,抵押人在办理注销他项权证时,需要带上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清证明,他项权证、产权证、申请注销登记表等,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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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就是抵押权。
抵押权的顺位是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顺序,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利益,抵押权人可以放弃其顺位,即放弃优先受偿的次序利益。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人处于最后顺位,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的顺位依次递进。但在放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后新设定的抵押权不受该放弃的影响,其顺位仍应在放弃人的抵押权顺位之后。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所谓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将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互换。抵押权的顺位变更后,各抵押权人只能在其变更后的顺序上行使优先受偿权。对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的变更,如果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还有其他抵押权人的,可能对这些抵押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例如,当事人协议将第三顺位的抵押权变更为
第一顺位的,那么就会影响原第一顺位与
第二顺位抵押权的实现,甚至使他们完全得不到清偿。为了保护同一财产上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条特别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抵押权,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变更无效。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这一规定是针对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又有其他担保的情形而作出的特别规定。这里的“其他担保人”既包括为债务人担保的保证人,也包括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第三人。
现以同一债权既有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情形为例,对本款的规定作一说明: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如果债务人是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抵押担保实现债权。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无论该抵押是担保主债权的全部还是部分,都要首先行使抵押权来实现债权。如果因行使抵押权而实现了全部债权,那么保证人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如果行使了抵押权却只实现了部分债权,那么保证人就只对未实现的那部分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保证人是就债权人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而仍不能受偿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而使其失去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者减少优先受偿的范围,那么因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的权益而未能受偿的债权,就要由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这就会加大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这种因抵押权人的行为就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现象,是不合理的。为了避免发生这种现象,保护保证人等其他担保人的合法利益,本法特别规定,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如果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其担保责任不予免除。
房屋抵押权注销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抵押权注销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抵押权注销是以前抵押的房产证,因为已经完成还款手续,抵押注销,恢复自由产权性质。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抵押双方已依约履行债务,由抵押双方申请解除抵押关系的行为。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由住房城乡建委受理,需要准备的资料:
1、房地产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校验原件,收复印件);
3、房地产他项权证、抵押证明书、预告证明(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已注记抵押情况的土地证(原件);
5、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银行证明等)(原件);
6、抵押权人介绍信(原件);
7、经办人身份证明(校验原件,收复印件)。扩展资料:房屋抵押权的效力注销:1.房屋抵押期间届满。2.抵押人清偿主债务,主债权发生消灭。3.抵押房屋发生灭失,抵押权发生消灭。当抵押人以其他房屋替代时,则产生新的抵押权;当抵押房屋灭失为第三人所致,则抵押权人可取得赔偿代位权。4.房屋抵押权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5.房屋抵押权冈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而发生消灭。抵押权人的被担保的债权因处分抵押房屋而获得清偿后,房屋抵押权因实现而消灭。
房屋抵押权注销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权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就是抵押权。
抵押权的顺位是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顺序,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利益,抵押权人可以放弃其顺位,即放弃优先受偿的次序利益。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人处于最后顺位,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的顺位依次递进。但在放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后新设定的抵押权不受该放弃的影响,其顺位仍应在放弃人的抵押权顺位之后。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所谓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将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互换。抵押权的顺位变更后,各抵押权人只能在其变更后的顺序上行使优先受偿权。对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的变更,如果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还有其他抵押权人的,可能对这些抵押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例如,当事人协议将第三顺位的抵押权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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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位抵押权的实现,甚至使他们完全得不到清偿。为了保护同一财产上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条特别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抵押权,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变更无效。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这一规定是针对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又有其他担保的情形而作出的特别规定。这里的“其他担保人”既包括为债务人担保的保证人,也包括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第三人。
现以同一债权既有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情形为例,对本款的规定作一说明: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如果债务人是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抵押担保实现债权。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无论该抵押是担保主债权的全部还是部分,都要首先行使抵押权来实现债权。如果因行使抵押权而实现了全部债权,那么保证人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如果行使了抵押权却只实现了部分债权,那么保证人就只对未实现的那部分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保证人是就债权人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而仍不能受偿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而使其失去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者减少优先受偿的范围,那么因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的权益而未能受偿的债权,就要由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这就会加大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这种因抵押权人的行为就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现象,是不合理的。为了避免发生这种现象,保护保证人等其他担保人的合法利益,本法特别规定,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如果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其担保责任不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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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校验原件,收复印件);
3、房地产他项权证、抵押证明书、预告证明(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已注记抵押情况的土地证(原件);
5、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银行证明等)(原件);
6、抵押权人介绍信(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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