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何时开始设立实施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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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袭警罪是。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是所有的袭警行为都构成了袭警罪,如果袭警的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能按犯罪处理,比如双方发生了拉扯的举动和轻微的暴力行为就不构成袭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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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袭警罪何时开始设立实施的?

罪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刑法修正的新罪名自即将施行,袭警罪正式实施。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袭警”行为,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条件,也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对于警察执法不规范现象,或者认为警察执法不公时,有人当面或者现场提出批评意见,因而可能与执法人员发生争辩,这种争辩哪怕到了比较激烈的程度,也不能随便以袭警罪追究。譬如,因对警察执法进行拍照,被没收了手机因一时情绪激动,导致双方发生拉扯,对执行职务的警察实施了比较轻微的暴力抗拒行为,若当场及时认错的,一般不可以袭警罪论处。

二、袭警罪能判处缓刑吗?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袭击民警不仅有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无需致伤也可以构罪,七种情况一般不适用缓刑。

实施以下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

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

3.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

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为了保护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避免被罪犯袭击造成伤害,我国的法律设立了袭警罪,对于袭警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罪犯构成袭警罪的,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要让袭警的犯罪人员付出应有的代价,会被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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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何时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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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如毁坏、拆卸、割断等等。行为人实施上述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是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使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才能构成本罪。
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至于犯罪的动机,亦可多种多样,不论是为泄愤报复,还是为嫁祸他人,或出于贪财图利及其他动机,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电力设备的范围,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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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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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电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具体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对其进行破坏,不构成本罪。已构成犯罪,应根据破坏的方法、所涉的对象等以他罪论处。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这里的行为即包括作为,也包括;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危及公共安全。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198
6.
1
2.9高检研发字[1986)第16号)
1.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施罪立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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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上述电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具体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对其进行破坏,不构成本罪。已构成犯罪,应根据破坏的方法、所涉的对象等以他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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