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怎样诉讼确定监护人?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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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诉讼确定监护人的方式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在我国的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如果是我国的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在我国怎样诉讼确定监护人?

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为进一步细化指定程序,本解释规定如下:

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

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只包括了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最亲近的旁系亲属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对指定监护有争议的,可以进行诉讼解决。在进行指定诉讼时,要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是我国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需要监护人的,一般由法定监护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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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我国的监护人的确定的方式是:对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以及对精神病人确定监护人的方式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的。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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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监护人
[律师回复] 对于谁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监护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监护的设立,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是指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作出指定。
本案是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一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受理后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审理中应当首先确认被申请人为精神病人。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人民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近亲属得依《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若近亲属就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则应由有关单位或组织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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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确认监护人有哪些?
确认监护人有三种,第一种是法定监护人,由法院确认,第二种是委托监护人,由父母委托给别人确认,第三种是父母就自动确认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表未成年人履行刑事或民事活动,并且对被监护人的生活与教育进行管理,承担监护人的职责,那么,在我国如何确认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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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监护人是谁,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一、孩子的监护人是谁民法通则有关于孩子的抚养和监护权的规定,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以上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怎么确定确定离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应考虑的基本情形:我国《婚姻法》第29条仅以哺乳期为界原则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是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是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于把握的一个问题。除在特殊的离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有明显的不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情形时,才较容易确定离婚父母何方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外,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均想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且双方情况大体相同适合行使监护权。在此情况下,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总结出以下考虑标准:
(一)支持原则: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离婚父母一方,必须就其个人品格、能力、职业状况及其与子女间关系而言,能较好地照顾子女(尤其对年幼子女最好能亲自照顾),促其身心健康发展。对物质条件与精神支持而言,更应强调对子女在心灵上、精神上的支持。
(二)继续性原则: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决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来的教育、发展获得一致性。因此,在父母双方均与子女有良好关系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迄今为止大都与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三)在考虑上述两个原则时,兼顾考虑子女的意愿及子女的年龄、性别。必须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子女的意愿往往因其年龄及动机而有所不同,并且如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意愿有强烈的影响时,应对子女的意愿加以检验。离婚后未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或夫妻协议分居而未与子女共同生活停止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有与子女交往的权利(子女交往权的内容包括探视子女)、有参与子女教育的权利、有监督子女抚养的权利、有为子女的利益必要时管理子女财产(全部或一部)的权利。该方应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下,以何种方式适当履行对子女的上述权利。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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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是如何确定监护人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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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监护权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2、实践中,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可由生父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可根据有利于子女的原则确定,对于处理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分别居住的监护权问题,可依据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方法。
1、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相对于婚生子女而言,非婚生子女的监护问题更为复杂。由于非婚生子女生父母婚姻关系的欠缺,其父母共同行使监护权十分困难。如何确定非婚生子女之监护人成为法律运用监护制度、保护非婚生子女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前提。同时由于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间亲子关系的建立依赖于生父母身份的确认,因此立法必须对已确认生父母身份的非婚生子女监护人采取必要的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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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制度如何确认监护人?
如果子女年龄较小会由母亲来担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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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离婚子女的监护权可否变更
[律师回复]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其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最后,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离婚子女的监护权可否变更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2、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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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律师回复] 对于应该怎么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确定监护权要考虑哪些因素?
(1)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离婚父母一方,必须就其个人品格、能力、职业状况及其与子女间关系而言,能较好地照顾子女(尤其对年幼子女最好能亲自照顾),促其身心健康发展。对物质条件与精神支持而言,更应强调对子女在心灵上、精神上的支持。
(2)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决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来的教育、发展获得一致性。因此,在父母双方均与子女有良好关系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迄今为止大都与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3)兼顾考虑子女的意愿及子女的年龄、性别。必须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子女的意愿往往因其年龄及动机而有所不同,并且如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意愿有强烈的影响时,应对子女的意愿加以检验。
2、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哪些人担任未成年的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作出裁决。
以上述作为指定监护的顺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则由他们优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过世,则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担任监护人,依此类推。但若前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可以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怎么办?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当然,未成年人的父母亦可用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指定上述人员中的某人或上述人员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只要该项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指定应受到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父母双亡后子女监护权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现象,一般而言,父母健在的情况下是不允许他人来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但是如果父母双亡,那么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不存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
一、我国相关法律在确定子女监护人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顺序的:
子女监护人在确定时有一定的顺序,只有前者不符合担任监护人的条件时,后者才能担任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
1、子女的父母;
一般情况下,子女的父母是共同作为监护人存在的,监护人并不要求只能由一个人来承担,可以由多个人来承担。
2、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当子女的父母去世或其他不能担任子女监护人时,可以由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来担任子女的监护人。
注意,若只是父或母其中的一人去世,那么是不可以要求变更监护人的,尚且在世的一方仍然是该子女的监护人。
3、兄、姐;
已有经济能力的兄、姐在没有上述两种符合条件的监护人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能够担任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不仅包括未成年人的亲属,还包括其他具有亲密联系的个人或组织。
二、父母与监护人
在生活中,我们常见的情形都是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那么是否就可以认为父母就是监护人?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往往都是他们的父母,但是他们的父母并不一定就是监护人。若监护人的履行伤害了未成年子女(被监护人)的利益,那么监护人是可以变更的。
向人民提起变更子女监护权的主体包括:
1、未成年人的父母;
2、有抚养关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3、其他有亲密关系的团体或组织。
由上我们可以知道,向人民提起变更子女监护权的不仅包括未成年人的亲属,还包括有密切联系的相关团体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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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16岁还受监护人监护吗
根据我国国家的规定身为监护人应当正确适当地履行监护被监护人的职责,其中就对与被监护人来说也有相关规定。那么,您知道16岁还受监护人监护吗?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被监护人的年龄正常情况应该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他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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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后孩子的监护人怎么样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离异后孩子的监护人怎么样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
(一)父母;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上述三种法定监护人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组织等关系的远近而确定的。《民法通则》第16条中关于这种法定监护人可担任人员的排列顺序,应当视为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只要前一顺序有人可作为监护人,后一顺序的人就不能担任监护人。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二十一条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由上我们可知,父母是未成年的
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即是夫妻离婚,除非有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监护权的行为的,父母依旧是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不会因为离婚就取消监护资格的。但,通常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跟随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走。即哪一方拥有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则就相对的拥有了监护权,成为法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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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法定监护人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民法通则意见》
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第一款中的
第一、
第二.....
第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在对精神病人明显不利的情况下,应当变更
第二顺序的监护人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以保证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精神病人在诉讼时,直接将其父母列为法定代理人。这种做法,经审理确认其亲属关系后,应当允许。法定监护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主要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监护是一种职责和义务,我国法律中采取广义上的监护含义,对监护制度做了原则的规定:
(1)未成年人的监护
(2)精神病人的监护。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以上就是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未成年的精神病人怎么确定监护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成年的精神病人如何确定监护人
一、如何确定监护人
监护人是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成长有利等方面从近亲属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员中确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监护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担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之间应有书面的约定。监护人分为三种: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
二、未成年的精神病人如何确定监护人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监护的设立,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种方式:
1、法定监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指定监护。
《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作出指定。
三、监护人要履行哪些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父母双亡后子女监护权要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父母双亡后子女监护权要如何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现象,一般而言,父母健在的情况下是不允许他人来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但是如果父母双亡,那么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不存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
一、我国相关法律在确定子女监护人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顺序的:
子女监护人在确定时有一定的顺序,只有前者不符合担任监护人的条件时,后者才能担任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
1、子女的父母;
一般情况下,子女的父母是共同作为监护人存在的,监护人并不要求只能由一个人来承担,可以由多个人来承担。
2、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当子女的父母去世或其他不能担任子女监护人时,可以由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来担任子女的监护人。
注意,若只是父或母其中的一人去世,那么是不可以要求变更监护人的,尚且在世的一方仍然是该子女的监护人。
3、兄、姐;
已有经济能力的兄、姐在没有上述两种符合条件的监护人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能够担任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不仅包括未成年人的亲属,还包括其他具有亲密联系的个人或组织。
二、父母与监护人
在生活中,我们常见的情形都是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那么是否就可以认为父母就是监护人?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往往都是他们的父母,但是他们的父母并不一定就是监护人。若监护人的履行伤害了未成年子女(被监护人)的利益,那么监护人是可以变更的。
向人民提起变更子女监护权的主体包括:
1、未成年人的父母;
2、有抚养关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3、其他有亲密关系的团体或组织。
由上我们可以知道,向人民提起变更子女监护权的不仅包括未成年人的亲属,还包括有密切联系的相关团体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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