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43条规定了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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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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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事先协商,延长工作时间,但是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也不能超过一个小时即使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每日也不能超过三个小时。
劳动合同法43条规定了什么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43条规定了什么内容?

1、《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内容是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什么?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第43条主要就是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延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如果劳动时间必须要延长,那么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事先协商,协商之后一天也不能超过一个小时,最多不能超过三个小时,这也是建立在有特殊情况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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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我们就要学习担保法解释第43条了,老师叫我们先下来预习一下,那么这个法律具体内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释义】本条是关于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规定。
在本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不动产和运输工具、企业动产抵押的,必须办理 抵押物登记,非经登记,抵押法律关系不能成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还可能用一些生活用品或价值不是很高的财产抵押,比如用家用电器、家具、马车、牲畜抵押。由于这些东西价值都不是太高,当事人采用不转移占有的抵押方式担保债权实现往往基于双方的信任,如果对这些东西抵押也要求进行抵押物登记,对当事人可能造成不方便,也会增加抵押人的费用,特别是我国幅员辽阔,在比较偏远的地区办理抵押物登记会更加困难。因此,本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和运输工具、企业动产以外的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物转移,对于善意取得该物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另一方面是,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以该抵押物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物登记,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于前位未进行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受偿。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抵押物登记后,不论抵押物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同时还有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最好进行抵押物登记。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希望对你的担保法解释第43条的问题有所帮助
我现在负责公司的人事这方面的,想要了解下劳动合同法43条内容,没有查到相关的内容,希望大家提供一下。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第三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其解读如下:
  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经过用人单位重新培训或者换岗仍然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如果未经过培训用人单位就辞退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必须要重新培训或者调整后仍然不能胜任用人单位才能按照该条款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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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些工作上的事情我想了解一下关于担保法解释43条的相关内容,谁能帮忙回答一下,非常感谢?
[律师回复]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释义】本条是关于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规定。
在本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不动产和运输工具、企业动产抵押的,必须办理 抵押物登记,非经登记,抵押法律关系不能成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还可能用一些生活用品或价值不是很高的财产抵押,比如用家用电器、家具、马车、牲畜抵押。由于这些东西价值都不是太高,当事人采用不转移占有的抵押方式担保债权实现往往基于双方的信任,如果对这些东西抵押也要求进行抵押物登记,对当事人可能造成不方便,也会增加抵押人的费用,特别是我国幅员辽阔,在比较偏远的地区办理抵押物登记会更加困难。因此,本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和运输工具、企业动产以外的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物转移,对于善意取得该物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另一方面是,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以该抵押物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物登记,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于前位未进行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受偿。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抵押物登记后,不论抵押物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同时还有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最好进行抵押物登记。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以上就是担保法解释43条的相关内容,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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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内部资料的内容内容内容是不是学校内部人员自己编
[律师回复]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事故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如果学校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则可以免责;如果未尽教育、管理的职责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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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内容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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