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9-22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试用期属于劳动关系,试用期是正式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试用期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一、试用期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试用期属于劳动关系,试用期是正式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试用期交社保

需要缴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当然也包括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的通知》第3条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工人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申请解决社会保险登记。未解决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定其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依法交纳社保与试用期无直接关系。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工人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申请解决社会保险登记。未解决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定其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申请解决社会保险登记。

按照国家劳动保障政策,员工在入职第一天起,用人单位就有为其缴交各项社保的义务,不管是不是在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9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7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试用期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5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3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78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4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0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5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18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2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2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1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4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4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70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13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2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常州135****386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52****666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78****3345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试用期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试用期属于劳动关系,试用期是正式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司法考试,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的区别联系
[律师回复]   法定代理人,是指由于法律上的直接规定而有代理权的代理人。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有监督、保护责任的人。  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虽然有时可能是一人所兼任并有密切的联系,芜湖律师指出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一)设定两者的目的不同。法律设定监护人的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障碍,从而使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得到实现。而法律设定法定代理人的目的则在于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行为和诉讼行为,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能积极参加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满足自己的利益。  
(二)责任不同。法定代理人是法律赋予监护人一种法定的身份.以便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因此,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法律规定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根据在于监护人的过错责任,既监护人没有尽到管束被监护人的贵任,而不是由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形成的责任,也不是监护人在代理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承担民事贵任。  
(三)身份不同。在实际生活中,监护人有时是一身兼二职,即被告人与代理人的身份。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需要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附带民事诉讼中,监护人既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又是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兼当事人和代理人于一身。因此,必须在法律文书中明确监护人既是民事被告人又是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双重身份。如果只将其列为法定代理人,不明确其民事被告人的身份,就意味着监护人本人不是诉讼当事人,而只是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其本身职责只是代为诉讼行为,与诉讼结局并无利害关系。这样在诉讼终结时,判决法定代理人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即没有理论依据。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试用期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试用期属于劳动关系,试用期是正式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7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股东属于劳动关系还是不属于劳动关系?
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股东,股东接受公司的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劳动。故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司法考试刑诉,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的区别联系……
[律师回复]   法定代理人,是指由于法律上的直接规定而有代理权的代理人。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有监督、保护责任的人。  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虽然有时可能是一人所兼任并有密切的联系,芜湖律师指出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一)设定两者的目的不同。法律设定监护人的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障碍,从而使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得到实现。而法律设定法定代理人的目的则在于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行为和诉讼行为,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能积极参加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满足自己的利益。  
(二)责任不同。法定代理人是法律赋予监护人一种法定的身份.以便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因此,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法律规定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根据在于监护人的过错责任,既监护人没有尽到管束被监护人的贵任,而不是由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形成的责任,也不是监护人在代理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承担民事贵任。  
(三)身份不同。在实际生活中,监护人有时是一身兼二职,即被告人与代理人的身份。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需要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附带民事诉讼中,监护人既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又是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兼当事人和代理人于一身。因此,必须在法律文书中明确监护人既是民事被告人又是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双重身份。如果只将其列为法定代理人,不明确其民事被告人的身份,就意味着监护人本人不是诉讼当事人,而只是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其本身职责只是代为诉讼行为,与诉讼结局并无利害关系。这样在诉讼终结时,判决法定代理人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即没有理论依据。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597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派遣劳动关系属于什么关系
劳务派遣中存在三重关系:①劳动者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是有关系没劳动的“形式劳动”关系;②接受单位―被派遣劳动者,是有劳动没关系的实际劳动关系;③劳动者派遣单位―接受单位,是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派遣能有效降低人事管理成本和招工招聘费用,用工灵活,因此,现在我国劳务派遣单位也越来越多。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7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派遣劳动关系属于什么关系?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1、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2、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兼职属不属于劳动关系,是否属于劳务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广义的,如果劳动者是全职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并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则应视作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中也可以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放长假人员,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只要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但是对于狭义的,即劳动者是在有本职工作从事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工作的,即使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通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对于这类,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关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如果不具备非全日制用工特征,则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本案中,郑女士虽然在当中接受某购物中心的管理,提供的劳动也是购物中心工作的组成部门,但是由于其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到商场从事导购工作,不具备全日制工作与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因此,此种仍然属于劳务关系。对于劳务关系引发的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民事争议来处理。
劳动关系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建立劳动关系时我们就需要和相关企业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出现问题的话也能第一时间证实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不过关于算不算劳动关系这样的问题,其实具体是需要看的内容来定夺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都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内容。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关系 > 试用期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