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但两者的区别在于:撤回要约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要约则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果因为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生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而对要约的撤回并没有这些限制。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相关规定:
二、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从表现形式上看,受要约人没有发出承诺通知之前,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是要约撤回,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是要约撤销。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必须要准确记忆,要求受要约人要有两个并列的条件并且缺一不可,条件是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和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民法典》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要约的撤销的意思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那里生效后,合同其中一方要求取消该要约的情形就是要约撤销。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两者是有区别的,要约撤回是要约未到受要约人之前,其中一方当事人宣告要取消要约,要约撤销则是要约生效之后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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