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说要撤销要约,什么是要约的撤销?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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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求的撤销是指要约在送达受要人手里并生效之后因为各种原因要取消该要约。我国的《民法典》中规定了要约中要约中若是规定了的承诺期限或者是表明了是不可撤销要约,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若是撤销要约需要支付一定补偿。
合伙人说要撤销要约,什么是要约的撤销?

一、合伙人说要撤销要约,什么是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但两者的区别在于:撤回要约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要约则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果因为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生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而对要约的撤回并没有这些限制。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相关规定:

二、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从表现形式上看,受要约人没有发出承诺通知之前,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是要约撤回,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是要约撤销。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必须要准确记忆,要求受要约人要有两个并列的条件并且缺一不可,条件是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和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民法典》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要约的撤销的意思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那里生效后,合同其中一方要求取消该要约的情形就是要约撤销。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两者是有区别的,要约撤回是要约未到受要约人之前,其中一方当事人宣告要取消要约,要约撤销则是要约生效之后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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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如何区别于要约撤销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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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现在想要撤销个人合伙协议了,因为我之前跟别人准备合作开公司,但是发现那个方法不可行,会引发很多的矛盾,我就想要撤销了,那个撤销个人合伙协议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个人合伙企业成立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设立合个人能伙企业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8)违约责任。
  
(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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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可以撤销和撤回吗?
要约是可以撤销和撤回的,但前提一定要满足相关的条件,一般要约的撤销是在发生法律的效力之后,对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而对于要约撤回是在法律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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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股份合约违约,可以撤销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给显名股东。 股份股权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之一 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 3、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4、防范措施:“隐名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法律风险之二 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 3、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 4、防范措施:实际为无权处分行为,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但第三人善意(善意的条件:是否知晓,是否支付价款,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 一、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 二、先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在与他方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当注意相关条款的完善,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之三 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3、法律后果:转让方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 4、防范措施:转让方应待条件成就后再转让其所持股份,且该转让不能违背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5、法律依据:《公司法》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法律风险之四 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3、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 4、防范措施: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受让方应当谨慎考察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且还需考察公司章程。 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但是是存在风险的,“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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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撤销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要约的撤回撤销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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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撤销可以撤销吗,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履行合同是否可以认定欺诈撤销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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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邮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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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违约能撤销合同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时,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权。按照《合同法》94条,根本违约,是指因为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只有构成根本违约的后果,才有权解除合同。如何认定构成根本违约,主要考虑一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从违约后果整体考虑,是否使对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期待的利益丧失或失去了合同的目的,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2.从违约事实的情节予以考虑,违约后果是否使对方丧失所期待的合同利益可以作为一般性的认定标准。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根本违约,违约方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则不能当然认定根本违约,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3.对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况,要根据不完全履行中存在瑕疵的部分在合同义务中的地位,结合不完全履行中有瑕疵的部分在事实上能否补救或即使在事实上可以补救但在对方当事人而言是否已丧失商业机会等因素考虑。合同解除后,原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守约方当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退还违约方所交纳的部分房租,仅是合同没有履行的部分房租而不是全部。同时,守约方可以根据对方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合同对要约撤销的规定合同法对要约撤回的规定
[律师回复]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和撤回都意味着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二者的区别在于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之内。  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能够有效地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但是也应顾及到受要约人的利益,所以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合同法对要约撤回的规定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该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作出的,撤回时要约并未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同时,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也是对其利益和意志的尊重。  从严格意义上讲,要约的撤回并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因为撤回要约的当时要约尚未产生效力,当然无所谓失去效力。实际上,要约的撤回是根据要约人是意志阻止要约产生效力的手段。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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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有何区别?
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的区别主要在于发生时间不同、法律效力不同等,具体情况下对于要约的撤回是要约发出之后效力发生以前,而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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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情形下不得撤销要约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情形下不得撤销要约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的效果相当于旧要约撤销,新要约产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此时不发生撤回的问题,但要约人尚有可能撤销要约。
要约撤销和要约撤回的区别是: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确定了承诺期限,就等于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规定承诺期限是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表示。实践中对于承诺期限的表达方式多种多样。比如,有的要约中这样规定:“6月7日后价格及其他条件将失效”。要约中的“6月7日”就是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这种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请按要求在3天内将水泥送至工地”、“请在15 日内答复”、“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都属于规定了承诺期限。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下列情形都可以认为是明示表达要约不可撤销的表示:“我方将保持要约中列举的条件不变,直到你方答复为止。”“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等。如果当事人在要约中称:“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仅仅这样表述,不能认为该要约不可撤销。因为,要约本身就是确定的。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并不等于要约永远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在合理时间内未作答复,要约自动失效(《合同法》第20条、第23条)。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一般来说,要约中要求受要约人以行为作为承诺的,受要约人就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像“款到即发货”、“如同意,请尽快发货”等。除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以外,还有一个并列的条件,就是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必要的准备。比如,购买原材料、办理借贷筹备货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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