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遇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一方出现了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合同的任意一方都不能够单方面中止合同。否则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对守约方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
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况包括: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发包人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以保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解除条件是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不履行次要义务,不能构成发包人解除合同的义务。不履行主要义务应以造成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为判断标准。
2.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承包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承包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并拒绝修复。
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建筑工程不能使用,承包人构成违约,承包人应当修复,承包人拒绝修复,那么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在合同签订成功之后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是不能够随意的解除合同的,否则就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比如说是不可抗力的因素的情况下,那么是可以终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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