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的条件是,在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应当认为要约尚未生效。撤回要约也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即在一个文件中,前面写了要约的内容,后面写一句话:上述内容无效。
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它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2条规定:“撤回要约之通知,其到达在要约到达之后,而按其传达方法,依通常情形应先时或同时到达者,相对人应向要约人即发迟到之通知。相对人怠于为前项通知者,其要约撤回之通知,视为未迟到。”
在我国《民法典》中是存在要约撤销和要约撤回这两种情况,而这两种情况是只是一字之差,含义却不同,其实在我国的民事合同中,撤回和撤销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如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签订民事合同的过程中,是一定要及时的注意相关的要约以及承诺的事项的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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