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制度: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人: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
领受人:债权人;
提存物:交付的标的物;
提存机关: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条件
而提存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我国提存制度主要在《民法典》规定,其需要存在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注意事项:
通知义务:
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效力: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主要变化
《民法典》后主要变化主要是体现在,提存物归属问题
之前的合同法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也就是说《民法典》之前的提存物,如果债权人不领取,那么提存物归属于国家。
但是在《民法典》之后的提存物,如果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
债务人负担提存费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也就是说《民法典》之后的提存物,在满足到以上两点其一后,债务人可取得。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民事合同的签订数量也是在不断的上升的,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要及时查看提存物,若出现上述情形,可及时收回提存物,弥补自身损失。债权人也可以以提存物为条件,和债务人进行协商。总之,要注意,提存物不领取不是完全归属于国家了,现可归属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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