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18条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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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中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方式,存在这两种情况约定不明,引发劳动争议时,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协商不成,适用于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8条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18条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二、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有什么特征?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18条主要是解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的问题,劳动合同除具备合同的主要特征外,还具备以下4个特点,首先,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其次,劳动合同的客体具有单一性,第三,劳动合同具有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最后,其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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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遗嘱见证人,是指为遗嘱人见证遗嘱的人。见证人可以由遗嘱人指定,也可以由遗嘱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基层人民政府派出。现行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公证遗嘱自不必说,它是在公证员面前作出的。这是因为,遗嘱是遗嘱人单方处分其财产的法律行为,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有效、准确,避免在遗嘱执行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法律才规定了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的任务,是协助、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因此,遗嘱见证人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为这两种人不能或者不能完全理智地处理自己的事务,没有正常的、健全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作为遗嘱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具有完全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
  
其次,继承人、受遗赠人与遗产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否则对作出公正的见证及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不利。
  再次,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为他们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自然遗嘱中涉及的有关内容与他们有直接或间接的受益关系,从而有可能影响他们对遗嘱的真实性作出公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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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继承法第18条是什么内容有如下回答根据继承法文义解释以及继承法司法解释,通篇的继承人即是继承法第十条继承人。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另外,受遗赠人只能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结合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来看,是指所有的法定继承人。
综上,《继承法》第十八条所指的继承人 是指所有的法定继承人,亦是继承法文中应有之义,否则,十八条会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词语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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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据此规定,国家机关在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职、被辞退或开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另外,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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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据此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行为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二、关于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虽然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此作了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据此规定,有学者认为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已经很明确,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次日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其计算期间没有上限。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二倍工资的计算起止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长不超过11个月,而不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次日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部分学者对二倍工资起止时间的计算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孤立理解造成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视为其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超过一年的时间应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其支付二倍工资。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在满一年之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长不超过11个月。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仅要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还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即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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