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案件中债务清偿期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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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务清偿期就是债务人跟债权人协商确定的还款时间,正常情况下在债务清偿期到期后,债务人应该履行完了所有的还款义务,如果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务人没有还钱或者只还了一小部分,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
债务纠纷案件中债务清偿期是什么

一、债务纠纷案件中债务清偿期是什么?

债务清偿期是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债务清偿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

序言包括:

1、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 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代理意见通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几方面或其中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般地讲,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1、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2、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3、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4、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5、如系二审,还应对原判决进行评论,提出要求和意见。

这部分内容,要从具体案情出发,抓住本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阐明几个问题,为解决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主张、意见、办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四)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要言不烦、简洁明了,使听众对整个代理词留下深刻、鲜明的印象。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

事实上,债务清偿的期限本身就不是法律强行规定的,是债务债权人协商确定的,在借款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债务清偿期到期后债务人没有还款的,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是罚息,债务清偿期到期后拒不还款的,有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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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如何处理
一、先确定遗产
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切忌不分青红皂白把被继承人家庭的财产都作为遗产并以这个“遗产”负责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二、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
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前文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反之,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虽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但是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就不能认定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而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
三、明确清偿债务具体的程序
通常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实物或不动产,不便清偿债务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可以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
四、几种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分担问题
1、当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多得者多还,少得者少还。当然这种清偿仍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继承人最多清偿数额不超过他的继承所得。
2、如果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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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中的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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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我爷爷得了重病要处理后事,我想问问遗产清偿债务纠纷怎么办,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遗产债务
  遗产债务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和生产需要所欠下的债务,均可形成遗产债务。
  从实践中发生的情况来看,遗产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我国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所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他人无管理而应承担的费用;
  
(6)其他。
  
二、遗产债务应该如何进行清偿?
  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它包括财产的权利和财产义务(即债务)两个方面。当继承人表示接受遗产时,就意味着他不仅取得了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而且同时又承担了被继承人生前所负担的财产义务。这即保护了被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应有利益,还保护了继承人应享有的继承财产的权利。
  应当
首先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
其次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种债务。但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另外,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清偿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各继承人已将遗产分割完毕才发现还有未清偿债务的,如何清偿呢?
  
(1)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
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2)当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对问题遗产清偿债务纠纷怎么办 的解答,请参考以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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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院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怎么处理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纠纷的焦点很多都集中在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处理上。因此如何理解和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其意义事关重要。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生前举债有的是为个人生产或生活需要所欠;有的是为了家庭的生产或生活的共同需要而所欠。这两种债务从其表面上看区别不大,但实质完全不同。法律上把前者定性为被继承人个人债务,简称为被继承人债务,后者则为家庭共同债务。这两种债务清偿的根据和方式是不同的。
一、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的含义。
所谓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欠下的,而且资金也是用于满足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债务。这又包括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被继承人本人以自己的名义欠下的债务,另一种是家庭中其他成员以被继承人的名义代为欠下的债务。这两种情况不论其表现方式如何,只要所借用的债务是用于被继承人的个人需要,都应认定为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债务以其个人财产(遗产)负责清偿,财产不足的,他人无须代为清偿超出财产部分的债务。
二、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
1、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的范围。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个人生前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罚金以及应由他个人偿还的合法的财产性债务。主要包括这样几类: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如合伙债务各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等。
2、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应注意的问题。
(1)应区别被继承人的债务与其家庭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家庭成员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家庭的共有财产来清偿,不能以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全部清偿。家庭共同债务中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部分应确定为被继承人的债务。
(2)应区别被继承人的债务与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欠的债务都是其个人债务,以下两种债务虽以被继承人的个人名义形成但不应完全归为被继承人的债务:
①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家庭债务。
②因继承人不尽扶养、赡养义务,被继承人迫于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这种债务应先用遗产清偿,对不足部分继承人仍然负有清偿义务。
(3)应区别被继承人债务与继承费用,继承费用应当从遗产中支付,而不属于被继承人债务。
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
3.保留必留份原则。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4.连带责任原则。虽然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但由于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个继承人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有序清偿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
(2)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按一定顺序清偿。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比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权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权。
四、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先确定遗产。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切忌不分青红皂白把被继承人家庭的财产都作为遗产并以这个“遗产”负责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2、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前文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反之,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虽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但是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就不能认定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而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
3、明确清偿债务具体的程序。通常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实物或不动产,不便清偿债务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可以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
4、几种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分担问题。
(1)当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多得者多还,少得者少还。当然这种清偿仍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继承人最多清偿数额不超过他的继承所得。
(2)如果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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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判决书怎么写?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按照什么原则怎么清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判决书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按照我国国家法律规定,个人遗产既包括积极遗产(如物权、债权),也包括消极财产(如债务),继承人在继承积极遗产时也必须继承消极遗产,也就是说继承人必须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在国际上,清偿的责任有两种,一是概括继承制度,即继承人概括的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权利,同时必须承担全部财产义务,即便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不得拒绝履行还债义务;二是限定继承制度,即继承人只在其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如果继承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超出部分的债务无需偿还。我国现行《继承法》采取的是限定继承制度,并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偿还责任有如下规定:
(一)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二)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如有多个遗产继承人,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应按照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如有多个同级继承人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知道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负有限定集成责任,但必须要注意只对其合法债务或未缴纳税费等负有责任,对其非法债务可以不予清还,如需了解更多关于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还责任的信息,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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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关于被继承债务清偿纠纷要怎么处理?一个朋友遇到这样的事情要处理,要先了解。
[律师回复]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条文主要有两条,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62条。《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从上述条文内容来看,我国《继承法》及其适用意见关注的重点在于债务应否清偿、由谁清偿、清偿的范围问题,而对于审判实践中所关注的重点,包括清偿债务与遗产分割的时间顺序、清偿保障制度、清偿责任形式等问题均未涉猎。法律规范不健全、法律制度缺位,导致审判实践中遇到以下问题:
  
(一)事实要点不清,审理难
  案件的审理过程,即是对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进行前提批判进而得出结论、分配法律责任的过程。存在明确的、可供“批判”的前提,才能形成清晰的审理思路。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制度不完善,导致审判所依赖的规范前提不明确,审判中对要点的把握无统一尺度。以遗产分割情况是否应在审判中查明为例,遗产分割前后,遗产的所有权人不同,遗产分割,使得所有继承人共有遗产的状态打破,遗产分归各继承人分别所有,清偿债务的责任主体由所有继承人变为实际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可见,遗产分割的情况对清偿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的影响,应当作为案件审理的要点之一,类似的问题还包括被继承人债务的认定、遗产的实际状况等,对案件的裁判结果都有重要的影响,但就案例来看,审判实践中并非均对上述问题进行审理。
  
(二)责任形式不明,裁判难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有三种立法例: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的共同责任主义或称连带责任主义,即共同清偿方式,继承人根据其应继份额,分配债务清偿过后的剩余遗产,债权人可向共同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的分割责任主义,即分别清偿方式,继承人首先按照应继份额分割遗产,同时分摊债务,然后由各继承人根据自己的分摊额向债权人清偿;折中主义,即介于上述立法例之间,债权人主张清偿债权在遗产分割前的,适用共同责任主义或连带责任主义,主张在遗产分割后的,适用分割责任主义。
  无论采取上述哪种立法例,均在立法中有明确规定,司法裁判也有章可循。而我国立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有些案件中的裁判结果只要求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未明确责任形式,每一责任人应当承担多少清偿责任,责任人之间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
  
(三)裁判流于形式,执行难
  既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亦无司法实务统一的指导性意见,实践中常见对遗产状况、遗产分割情况等内容并不审查、对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不加区分的情况,笼统要求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且有共同债务的场合,要求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此裁判,在继承人自愿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的情况下无太大争议。若进入执行程序,凭借这一句话的判决如何执行?无异于形式上裁判了,实质上的问题没有审查,执行没有确切的依据,等于将审判程序中的问题推给了执行程序,而上述问题又是在执行中无法解决的,从而导致该类型纠纷的裁判流于形式,执行难度大。
  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在其遗产范围内进行清偿。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债权保护、清偿债务,在其证据证明力足以支撑其诉请时,应当裁判支持诉请。然在被继承人遗产资不抵债情形下如何裁判执行?被继承人可能存在多项债务,当债务总额超过遗产时,同一顺序的债权应当按照比例予以清偿。若有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已获清偿后,另有债权人起诉且被继承人剩余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后起诉之债,后起诉的清偿之诉应当仅以遗产余额还是以应保护的债权总额作为裁判依据?若是前者,则后起诉的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且违背了同等债权按比例清偿的债务清偿原则;若是后者,则先起诉并已经执行而受清偿的债权人获得的利益中有部分当属不当得利,是否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执行回转或者经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其返还超过其所应得利益的部分,从而使后起诉的债权人按照比例获得债务清偿?若采取执行回转或不当得利之诉的形式,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限制,否则会陷入一个循环执行或诉讼的怪圈,司法权威无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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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清偿纠纷如何起诉
1 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 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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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们村有一个大哥借了我的钱到现在都已经快到一年了都没有还款,债权债务纠纷刑事纠纷怎么处理的
[律师回复] 申请支付令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先予执行法。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
  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
  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离婚时要如何清算父母给的钱?债务纠纷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时要如何清算父母给的钱?债务纠纷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时如何清算父母给的钱?
1996年底,他父母为我俩修建的房屋,1997年初我们结婚,2020年底,房屋便卖,父母将便卖来的部分钱分给我们,如今离婚,此钱能作为债务么?
律师解答:
应当是夫妻的共有财产范围.
相关法律知识:
概念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
(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1、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范围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
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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