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借款抵押物可以转让吗?
借款人将抵押物转让了,如果经债权人同意的,转让行为有效,转让所得价值优先清偿抵押债权。如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行为对抵押权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为了保护抵押人的权利,《民法典》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必须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并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未经抵押人同意,擅自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有一种情形是例外的,那就是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则抵押权消灭。
二、抵押担保期间怎么确定
1、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民法典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2、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民法典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 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
3、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设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
借款人将抵押物转让了,如果经债权人同意的,转让行为有效,转让所得价值优先清偿抵押债权。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债务人承担,如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行为对抵押权人无效。
借款人借款时,如果债权人要求借款人提供债务担保的,借款人可以提供担保人或者物的担保,如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汽车等,如果借款人把抵押物转让了,此时我们作为债权人的话,是要注意自己的权益的保护的,如果无法处理的是可以聘请专业的人士来帮助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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