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民间抵押借款合法吗?
民间抵押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就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一,它是一种主合同和从合同关系。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即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涉及三种法律关系:
第三种是借款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约定第一种法律关系形成借款合同,它是主合同;约定第二种法律关系便形成抵押合同,它是从合同,从合同依据主合同而产生,并服务主合同;约定第三种法律关系便形成了与贷款人无关,是借款人与抵押人形成另一追偿债务合同。
第二,借款抵押合同一经生效,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便固定下来并受法律保护。在借款抵押合同中,往外放款的叫贷款人,往里借款的叫借款人,用于抵押的财产叫抵押物,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设立抵押关系的人叫抵押人,接受抵押物并取得抵押权的人叫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依据抵押关系而产生的对抵押物的处分及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力叫抵押权。 其中,贷款人与抵押权人是同一人,而借款人与抵押人有时是同一人,如借款人用自己的财产抵押时;有时则是各自独立的两个人,如以第三人财产作抵押时。
第三,抵押权是抵押人在自己的财产上为抵押权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在借款抵押合同中,担保物权的担保,是担保借款人保证按期如数向抵押权人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担保物权的物权,是一种直接支配抵押物的权力。因此,抵押权的基本法律意义就在于,当借款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抵押权人还本付息时,抵押权人即可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优先补偿债权,对此抵押人不得异议。
第四,抵押物处分所得的价款,先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税款后,再用来抵偿借款人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 当抵押物的价款补偿了贷款本息后尚有余额的,该余额应由抵押权人返还给抵押人;当处分抵押物价款不足以补偿贷款本息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未获补偿的债权继续向借款人追索。这里应严格区分第三人财产抵押的责任;第三人财产抵押,当抵押物的价款不能全额补偿贷款本息时,对未补偿的部分,第三人不再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责任,抵押权就未补偿部分的债权另向债务人追偿。 换言之,第三人只能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抵押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借款的渠道是很多的,在社会生活中也有很多私人设立的借贷机构,在跟这些民间借贷机构借款的时候,如果要求提供抵押物,借款人必须提供本人名下的合法财产,以不动产设立抵押权的,应该办理抵押登记。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