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行为分为哪些情况?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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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权代理分为没有授权无权代理行为和越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如果在广义上来说,还有表见代理等行为。无权代理就是当事人,他没有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在法律上他也没有该代理权限自作主张。帮他人代理这种就是属于无权代理,如果当事人追认就是有效,当事人不追认则认为无效。
无权代理行为分为哪些情况?

一、无权代理行为分为哪些情况?

无权代理,是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

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2、越权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二、无权代理行为有什么法律后果?

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典》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对法定代理也做了相同的规定。一是规定了追认权或拒绝权经催告后行使的期间,二是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在狭义无权代理为订立合同的,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都有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从效力未定至效力确定,本人有权利,相对人也应有权利。否则,本人未知可否,相对人若信其默认时,本人又拒绝了,对相对人颇为不利。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故须是善意相对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对人恶意,就有“串通”之嫌,适用前述滥用代理权的规定。

3、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综上所述,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很多无权代理的事情,但是无权代理,他又分为很多情况,比如说是完全没有授权代理,也没有资格代理,如果遇到了他人,对当事人进行无权代理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追认,一旦追认就表示结果有效,但当事人如果选择不追认,那么对方无权代理的,结果就是属于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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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的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写的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无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代写的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1)订立遗嘱人不签字的代书遗嘱无效
在订立代书遗嘱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均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只有在及特殊的情况下(因病不能书写或其他原因不能书写的情况)才可以按手印。但是在诉讼中要有证据证明立遗嘱人是存在失去书写能力的客观情况的同时还要提交代书遗嘱。
(2)有近亲属做代书人的代书遗嘱无效
有的老人因缺乏法律常识,在订立代书遗嘱的时候,直接找一个会写字的近亲属代写遗嘱,
最后导致遗嘱继承人之间为了遗产发生种种矛盾,闹得鸡犬不宁。在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订立代书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三类人是不能作为在场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订立代书遗嘱时,最好要选择与与继承人、被继承人无关的人,例如:单位领导、律师、法律工作者等,要找一个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文化素养的人。
(3)见证人未参与订立遗嘱的全过程的代书遗嘱无效
老人在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时,如果有两位见证时,见证人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要全程参与,中间不能离开,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在有些案件中,就因为两个见证人的其中一人在订立遗嘱的过重出去接个电话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案件屡屡出现,因为在审理案件时,会对订立遗嘱的全过程细细盘问,这时,如果见证人没有参与订立代书遗嘱的全过程,或者无法清楚表述订立代书遗嘱的经过、遗嘱的具体内容等,则很难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因此,老人在选择见证人的时候尽量选择思维清晰、有责任心的人员担任。在生活中,很多老年人为了方便,总是选择自己的老同事、老朋友作为见证人,然而这些人员年龄较大,有一些已经无法清晰表达,甚至先于立遗嘱人去世,这样的人并不适合作为见证人。
所以,老人在订立代书遗嘱的时候一定要慎重,不能只为当时的方便找一个会写字的人或者随便找个人做见证人就可以,这种方便会酿成以后的麻烦。如果老人确实需要订立代书遗嘱时,
首先咨询下专业机构或者有法律常识的人员。
其次找一个有责任心和身心健康的人来做见证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代写遗嘱的有效性,并能有效的保障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代写遗嘱的规定
法律允许代写遗嘱,但是遗嘱毕竟牵扯很多,所以要代写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应,也是有一定的法律规定的,代写遗嘱的具体规定在我国的继承法中有明确指出。
有效的代写遗嘱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1、要有两个及其以上的见证人现场见证;
2、要由见证人中的一个来代为书写遗嘱;
3、遗嘱要标清楚写遗嘱的年月日;
4、代写遗嘱的人和立遗嘱的人均要在遗嘱上签名。
满足上面四个条件的代写遗嘱才是法律认可的有效遗嘱!
遗嘱可以采取的方式
我国法律认为有效的立遗嘱方式有哪几种呢?
1、自己写的遗嘱。自己亲笔所写,符合自己的意愿,不被胁迫。
2、遗嘱人在公证机关办理遗嘱。
3、代写遗嘱。由别人代笔书写的遗嘱。
4、由录音机录制的立遗嘱人口述的遗嘱。
5、由立遗嘱人通过见证人口头叙述遗嘱。(危急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口头遗嘱,否则无效)
代写的遗嘱在哪些情况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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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遗嘱人不签字的代书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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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老人在订立代书遗嘱的时候一定要慎重,不能只为当时的方便找一个会写字的人或者随便找个人做见证人就可以,这种方便会酿成以后的麻烦。如果老人确实需要订立代书遗嘱时,
首先咨询下专业机构或者有法律常识的人员。
其次找一个有责任心和身心健康的人来做见证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代写遗嘱的有效性,并能有效的保障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代写遗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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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代写遗嘱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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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由见证人中的一个来代为书写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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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写遗嘱的人和立遗嘱的人均要在遗嘱上签名。
满足上面四个条件的代写遗嘱才是法律认可的有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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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立遗嘱人通过见证人口头叙述遗嘱。(危急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口头遗嘱,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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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代书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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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代为继承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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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委托代理终止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情况下,委托代理终止合同无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风险代理合同也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当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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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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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况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才能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况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情形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如此看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可以认定为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相关内容:股权代持协议风险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
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
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
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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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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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
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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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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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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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为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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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网上的信贷业务是越来越发达了,在网上就能签订合同理财,但是害怕有问题,代签电子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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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签名认定困难。当电子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疑问时,最重要的则是是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何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在实践操作中涉及到四个技术性问题,该四个问题也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提出了质疑:其
一,保密性:保证电子签名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窃取;其
二,完整性:保证电子签名不被中途篡改及通过重复发送进行虚假交易;其
三,身份认证与授权:在电子签名使用过程中,如何对双方进行认证,以保证交易双方身份的正确性;其
四,抗抵赖:在理财交易完成后,如何保证交易的任何一方无法否认已发生的交易。因此电子签名难以认定是否由当事人专属,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成为鉴定难点,也极大地影响法院对该电子签名与电子合同的采信。
无证驾驶拘留可以别人代替吗。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去
[律师回复] 享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只要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工伤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怎么办工伤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按规定可以协商调岗,如果还是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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