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的效力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浏览10w+
卢滨律师
卢滨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47人
专家导读 按份之债的债务人只需要还清自己所需要还的那一份债务。如果是债权人要求当事人还清所有的债务那么按份之债的债务人是有权拒绝的,因为按份之债的债务人,他只按照份额来还清楚自己分内的债务,其他的债务就不需要靠他来承担,而应该有别的按份之债债务人来承担。
按份之债的效力有哪些?

一、按份之债的效力有哪些?

1、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每一个按份债务人也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无义务清偿。

2、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履行迟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领迟延等,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作出的免除债务、提存、抵销、债的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以及某一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或时效完成而消灭债务等事项,对其他债的当事人也不发生影响。

3、在按份债权中,如果一个债权人受领的履行超过自己受领的份额时,若能够认定为系代其他债权人受领,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否则就其超过受领份额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对其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在按份债务中,如果一个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过了其份额,若能认定为系代其他债务人履行,则成立第三人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此被代清偿的债务人的债务可因此而消灭;否则,就其超额清偿部分,有权要求接受清偿的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4、当按份之债基于合同而产生时,合同的解除应当由一方全体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全体为之。就按份之债发生诉讼时,全体债权人及全体债务人均应参加诉讼。

二、按份之债的成立有何条件?

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份债权,也可能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又存在按份债务。

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

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在特殊情况下,因债的移转,如债权一部让与、债务一部承担,也可以发生按份之债。

债的标的为可分

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可以分为数个给付,而不损害其价值。当给付为物时,标的物须为可分;当给付为行为时,此行为须可以分解为由数个人完成的行为。不可分的给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债。这里的“不可分”,包括给付性质上不可分(如标的物在性质上不可分)以及因当事人约定给付不可分两种情形。

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

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数个债权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数个债务人依一定的份额负担债务。如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此份额不能确定,则在当事人之间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但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如果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的成立,通常是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如数人合买一座房屋,按约定的比例各自支付价金;数人合伙经营一饭店,按约定的份额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等。

综上所述,按份之债,他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在这个债务关系中,也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但是他需要偿还的债务,就只有按自己份额规定的那一份债务。他将自己规定的那一份债务偿还清楚之后,也不需要再偿还他人的债务,其他人的债务跟他就没有关系,这一点是和连带之债有区别的。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5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8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按份之债的效力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61****70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5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8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6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2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0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4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6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3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2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1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7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1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4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42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按份之债的效力
按份之债的各个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同理,各个按份债务人也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不负担清偿义务。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主债与从债如何区分,如何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律师回复]
一、主债与从债如何区分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能够引起两个债相并存的情形,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从债权又称“附随债权”,债权分类之一,与“主债权”相对。指互相关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中附加或从属于另一者的债权,如相对于原本债权的利息债权等,特别是指为担保主债的清偿而设立的担保债权。由于主债与从债是两个单独的债,但由于其具有牵连性,从债的效力依附于主债的效力。区分主债与从债有三层含义:
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
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
3、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法律意义在于:从债对主债起着担保作用,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1)从两个债的关系而言,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反之,没有从债也就无所谓主债。(
2)从债的产生或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主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从债当然不生效力。(
3)主债变更、转移或消灭后,从债通常也要随之变更、转移或消灭。
二、如何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相同点是一方当事人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点:
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
2、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
3、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
4、就某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差产生影响;而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义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按份之债的效力如何
1、按份之债的各个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2、对于按份之债各个当事人之中的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3、在按份债权中,如果一个债权人受领的履行超过自己受领的份额时,若能够认定为是代其他债权人受领,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我前一段时间卡丽无故多出了十万元钱,一个朋友有急用就借给了他。现在发现是别人转错了账,不知道要不要退还,想要问一下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的事实。正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不免除返还义务。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如果善意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从而使得利益不存在而减免返还义务时,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负返还义务。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4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债的让与是否为效力待定之民事法律行为
[律师回复] 对于债的让与是否为效力待定之民事法律行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的让与中,作为第三人的债务人没有决定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行为效力的选择权,所以债权让与不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债务承担中,即使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出于对债权人意思表示及现实利益之保护,应尊重债权人的决定权,应是效力待定之民事法律行为。  债的让与是否为效力待定之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近日学习民法学课程之指定教材第八章①,将债权之转让认定为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将并存的债务承担未经通知即视为生效,本人有不同看法:  一、关于债权转让之效力问题首先,效力待定之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而在债权转让中,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其文义看,让与通知不是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对抗债务人的要件,即采取了对抗要件模式。所以,不能将债权让与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的原则是,债权的自由让与必须在不损害第三人尤其是债务人现存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他们不应因债权的让与而增加自己的负担或者丧失应有的权利。应该说,对他们的保护和促进债权的自由流转,是债权让与制度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对于让与行为来说,一般情况只要满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触犯强行法规范,债权本身性质可以让与的条件,就能认为行为生效。  而对于债务人来说,由于对抗要件的存在,行为的效力暂不及于其,但行为本身生效已是不容置疑的,否则,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且不利于债权之自由流转.对于通知义务的设定,主要由于让与合同不具有公示性,且自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时起即发生债权移转的效果,此时债务人可能会不知道债权让与的事实,而仍然对原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如果允许让与合同自成立时对债务人也同时生效,那么债务人因不知让与事实而为履行的行为无效,同时对新债权人(受让人)负有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这种法律后果是在债务人不知情之前提下附加于其身的义务,显然对债务人不公平。于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民法在规定债权让与对让与双方当事人的生效要件的同时,也就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在何种条件下生效做了规定,但这绝不影响转让行为本身之效力。  债权让与通知的性质为观念通知,可以准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让与通知有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时,依民法上关于无效或可撤销之规定处理。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或其代理人时生效。按《合同法》第80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ttttt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8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按份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
1、按份之债的各个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2、对于按份之债各个当事人之中的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3、在按份债权中,如果一个债权人受领的履行超过自己受领的份额时,若能够认定为是代其他债权人受领,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我的亲戚在一家典当行工作,现在由于发展的需要要进行债权转让,请问一下典当行之间的债权转让效力怎么理解?
[律师回复] 典当行之间的债权转让效力的理解如下:除外”,那么从权益除去法律规则的特殊情形之外,则与主债权一并发作转让。
  1、除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从权益外,其他从权益均随债权当然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从权益是指附随于主权益、附属于主权益的权益。例如,在担保债权中,被担保的债权是主权益,担保权则为从权益。常见的从权益除了担保权外,还有利息收取权,违约金恳求权,损伤赔偿恳求权等等,在典当法律关系中,综合费用收取权也属于从权益。
  所谓“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从权益”范围大致表现为以下情形:
  
(1)人身权,身份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育关系、奉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恳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顿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恳求权等权益等;
  
(2)不得让与的权益。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作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根底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这些权益的成立与存续,与权益人人身具有亲密联络,因此不得由别人代位行使。
  
(3)某些特许的权益。如利息收取权、综合费用收取权。
  以上这些具有专属性的从权益并不当然随主债权的转让而发作转移,而无法为受让人享有。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4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按份之债对外效力是怎么样的?
按份之债对外效力是,对于按分之债的主体只能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该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个债权人在受领时超过了自己受领的部份,那么就会构成不当得利,这种行为是会承担法律责任的。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请问一下连带之债中的涉他效力事项中关于时效的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罗马法的规定,连带之债在适用于契约关系时,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起诉时,债务人得主张‘顺序之利益’(beneficiumordinis)或‘分担之利益’(beneficiumdivisiomis)。所谓‘顺序之利益’,指无过失的被告可以请求债权人加列有过失者为被告,并优先向有过失的被告请求给付。所谓‘分担之利益’,指数人因共同过失而负连带责任时,其被债权人起诉追偿者,可以请求其加列其他债务人同为被告。但是,在因‘私犯’而发生连带之债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得主张这两种利益。”在19世纪,是否应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问题,学者中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规定连带责任将会使那些有经济能力赔偿的人而不是过错程度较重的人承担更重的责任。”“连带责任会使某个过错程度较轻的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尽管学者们对共同侵权行为规定连带责任存在着上述担忧,但《德国民法典》却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债务人起诉时,债务人得主张‘顺序之利益’(beneficiumordinis)或‘分担之利益’(beneficiumdivisiomis)。所谓‘顺序之利益’,指无过失的被告可以请求债权人加列有过失者为被告,并优先向有过失的被告请求给付。所谓‘分担之利益’,指数人因共同过失而负连带责任时,其被债权人起诉追偿者,可以请求其加列其他债务人同为被告。但是,在因‘私犯’而发生连带之债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得主张这两种利益。”在19世纪,是否应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问题,学者中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规定连带责任将会使那些有经济能力赔偿的人而不是过错程度较重的人承担更重的责任。”“连带责任会使某个过错程度较轻的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尽管学者们对共同侵权行为规定连带责任存在着上述担忧,但《德国民法典》却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
您好,我们家有一个表妹将自己的钱借出去了之后现在准备将债权给转让了,撤销债权转让效力是什么
[律师回复]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1、客观要件
(一)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依《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另外,依《合同法解释
(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依《合同法解释
(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二)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例如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的目的的民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已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三)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合同法》第74条第1款)。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2、主观要件
(一)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二)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合同法》中称为“受让人”(第74条第1 款后段),在《合同法解释
(一)》中称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第24条),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再考虑之列。
(三)转得人的恶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
债权转让时不得改变哪些主要的内容
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改变债权转让主要内容的债权转让不成立。对于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的具体规定如下: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债权转让通知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债权转让合同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债权的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第三人取得合同权利成为合同当事人。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但往往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2、认定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一般有两种方式:
(1)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
(2)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可认定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3、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关于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时,不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只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才有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债权转让通知中同时有催收债务的内容,或债务人收转让通知后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夫妻之间签了一份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一、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有效吗在婚前或婚后夫妻之间所签的忠诚协议往往涉及到效力的问题,内容有效才能够得到保障,如果内容无效,法律不会保障。那么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呢对于此协议书效力的判断要根据具体内容来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有效还是无效,虽然原则上来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就是有效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来说,对于人身忠实义务的约定往往是无效的,对于财产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是对于“如对方违反忠诚协议,需给另一方100万”这样的约定一般是不认可的。
二、夫妻之间的保证书有效吗夫妻之间因忠诚问题签订的协议除了忠诚协议之外,还有保证书。保证书一般是在一方有婚外情情形的情况下为了保证以后不在犯而签订的协议书。那么夫妻之间签订的保证书是否有效呢《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散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现行法律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但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应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方出轨写下的保证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的话,应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法》将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作了严格而具体的列举,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此之外的不忠实行为,是一些轻微的侵害行为,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还没有纳入法律的强制调整范围之内,因此,夫妻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的各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失费”、“赔偿款”等,符合《婚姻法》规定,应予支持,不符合这一规定,不予支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8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按份之债只发生外部效力什么意思?
按份之债外部效力是指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独立,各债权或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由同一个原因产生的,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于某一债务发生效力后,对其他债权人不再发生影响。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债权的诉讼时效已过之后,又拿到对方录音,承认债务,录音证据效力怎样?
[律师回复] 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录音有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一般就有用,就算诉讼时效过后,也同样具备效力。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这个情况下,债务人作出同意偿还的承诺或者履行偿还义务,则意味着和债权人达成了一个新的协议,此时会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债务人仍负有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此外,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音、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技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声音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资料,是一种的证据形式。这类证据较直观、稳定,容易判断与案件的关联性,只要能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一般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扩展资料:录音证据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3、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按份之债的效力有哪些?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