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及其孳息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8-13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财产及其孳息,就是财产根据其收益的情况,其直接产生的额外收益就是属于孳息,具体情况下对于孳息的认定,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财产情况来进行认定和处理的,不同的财产范围所认定的孳息是不同的。
财产及其孳息是什么意思?

一、财产及其孳息是什么意思?

财产及其孳息,就是财产直接产生的额外收益,这就属于孳息的范围。孳息分为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都有孳息之名,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现有的立法例看,多将其并列规定,但它们本质并不相同,而且分属不同领域。两者区分的基础,在于法定孳息是交易之物。天然孳息是派生之物。

二、孳息的认定条件

第一,在用益物是货币的情况下,由于货币具有“占有与所有同一”的特性,因此,货币的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例如借款合同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把借款合同利息(法定孳息)的对应概念称为原物,就有些不妥,因为原物早就不存在了。原物与新物是对应的“一对”。此时把货币称为原本,则恰如其分。当使用期届满时,货币的原所有人享有要求返还货币的权利依据,不是所有物(原物)返还请求权,而是债权请求权

如借款合同之类的用益法律关系,货币作为用益物在交付后虽然转移了所有权,但收受货币的人在经济本质上仍属对他人财产的利用,借用人未脱离对他人财产用益的本质。因此仍认他是用益权人,利息等仍认为是法定孳息。即用益财产只是变换了财产形式的,对价还称为法定孳息。

第二,货币消费后,是相对消灭;其他消费物消费后,是绝对消灭。其他消费物交付后,所有权也发生转移。因此称其他消费物为法定孳息的原物也是不妥的,称原本倒是恰如其分。

第三,在用益物是非消费物的情况下,交付后使用后,除了有正常消耗外,到期是完璧归赵的。例如租赁物就是如此。但用益物相对于法定孳息,本质上是原本。此处,用益物与原本是对同一非消费物不同角度的表述。

第四,对有体物用益的对价和无形财产用益的对价,皆列入法定孳息。原本可以把无形财产包括进去。对无形财产的用益,是用益权能的让渡,把供他人用益的无形财产称为原本,在理论上是通畅的。如稿费、专利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作为法定孳息均对应原本。如把无形财产作为原物,就会引起逻辑上的混乱。

财产及其孳息的认定,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上规定的不同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双方应当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来认定和处理的,如果该收益并不属于财产本身所直接产生的,那么就不属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孳息的范围。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9k字,预估阅读时间7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4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财产及其孳息是什么意思?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0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2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11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14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20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6****13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0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0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4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3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8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8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75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76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27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孳息是什么意思
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财产孳息的界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投资收益和孳息的比较。投资指经济主体向特定事业或领域投入经济要素,以获取预期收益的经济活动。⑧  投资是货币的资本化,投资收益是资本产生的剩余价值,带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投资收益的这些特性与孳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孳息是指通过自然的规律或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收益。孳息与投资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规定或法律关系即可定期的获得收益。因此与投资相比权利人投入的劳动较少、风险小。投资收益已不再是资金的简单增值。更多的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参与以及更大的风险性,使得夫妻双方对于资产的管理都有了更加紧密的联系,并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在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也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最重要的原因是投资涉及到双方投入的人力资本,以及一方在家务劳动中给予的更大贡献。  因此,夫妻如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产生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对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债券利息和个人财产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虽然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但对于法定孳息中的房屋租金,应另当别论。若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因为该方婚后疏于管理或者因为时间地域原因无暇顾及,而由另一方管理,或者实质上是双方参与管理(如修缮、维护、参与租金合同的协商过程),则租金应为双方的收益。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因此租金属于特殊的孳息,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能证明非房屋所有人的他方并δ参与房屋的经营管理,则房屋的租金收益仍应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房屋一方所有人以房屋作为不动产向公司或企业投资,则应根据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处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合同法孳息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已废止,由《民法典》实施所有的条款,对于孳息就是属于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对于孳息也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一般这两种在法律上所存在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孳息在婚姻法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孳息在婚姻法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天然孳息,比如:植物结出的果实、动物的产物如鸡蛋、羊毛;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为法定孳息,比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发生的原因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无关。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股东、字画、珠宝、黄金等随着市场价格的上涨而产生的增值。若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因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房屋的修缮、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则不属于自然增值。
快速解决“金融保险”问题
当前684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留置权中 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章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咨询一下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对投资收益与财产孳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投资收益和孳息的比较。投资指经济主体向特定事业或领域投入经济要素,以获取预期收益的经济活动。⑧  投资是货币的资本化,投资收益是资本产生的剩余价值,带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投资收益的这些特性与孳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孳息是指通过自然的规律或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收益。孳息与投资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规定或法律关系即可定期的获得收益。因此与投资相比权利人投入的劳动较少、风险小。投资收益已不再是资金的简单增值。更多的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参与以及更大的风险性,使得夫妻双方对于资产的管理都有了更加紧密的联系,并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在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也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最重要的原因是投资涉及到双方投入的人力资本,以及一方在家务劳动中给予的更大贡献。  因此,夫妻如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产生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对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债券利息和个人财产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虽然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但对于法定孳息中的房屋租金,应另当别论。若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因为该方婚后疏于管理或者因为时间地域原因无暇顾及,而由另一方管理,或者实质上是双方参与管理(如修缮、维护、参与租金合同的协商过程),则租金应为双方的收益。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因此租金属于特殊的孳息,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能证明非房屋所有人的他方并δ参与房屋的经营管理,则房屋的租金收益仍应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房屋一方所有人以房屋作为不动产向公司或企业投资,则应根据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处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4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我国的孳息是什么意思?
我国的孳息是: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其实在我国的孳息的规定中,我国的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在民事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天然孳息的归属。至于我国的民事合同的法定孳息的收取人,在当事人有约定时,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投资收益和孳息的定义及用途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投资收益和孳息的比较。投资指经济主体向特定事业或领域投入经济要素,以获取预期收益的经济活动。⑧  投资是货币的资本化,投资收益是资本产生的剩余价值,带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投资收益的这些特性与孳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孳息是指通过自然的规律或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收益。孳息与投资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规定或法律关系即可定期的获得收益。因此与投资相比权利人投入的劳动较少、风险小。投资收益已不再是资金的简单增值。更多的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参与以及更大的风险性,使得夫妻双方对于资产的管理都有了更加紧密的联系,并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在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也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最重要的原因是投资涉及到双方投入的人力资本,以及一方在家务劳动中给予的更大贡献。  因此,夫妻如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产生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对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债券利息和个人财产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虽然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但对于法定孳息中的房屋租金,应另当别论。若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因为该方婚后疏于管理或者因为时间地域原因无暇顾及,而由另一方管理,或者实质上是双方参与管理(如修缮、维护、参与租金合同的协商过程),则租金应为双方的收益。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因此租金属于特殊的孳息,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能证明非房屋所有人的他方并δ参与房屋的经营管理,则房屋的租金收益仍应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房屋一方所有人以房屋作为不动产向公司或企业投资,则应根据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处理。
快速解决“金融保险”问题
当前684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婚前财产孳息是否算个人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婚前财产孳息是否算个人财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婚前财产孳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后取得的个人婚前财产孳息是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审判实践中常碰到而新婚姻法又未明确规定的难题。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孳息的性质,首先我们应当看当事人对此有无约定。《婚姻法》属于私法范畴,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精神。当事人可以对婚前财产怎样归属,婚后财产怎样分割以及婚前财产孳息婚后怎样归属等等一系列在以后婚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约定。只要有约定的,则依照其约定确定财产的归属。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各种性质的财产怎样归属。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单就从这一条来看,笔者认为规定得很好,很能体现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因为夫妻是一种比其他任何社会关系都更为密切的关系,在男女婚后朝夕相处的日子里,财产很难分得一清二楚。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常常是夫妻双方彼此支持的结果。事实上,人们几乎不可能判断配偶一方在获得财产利益时,另一方配偶在操持家务、养育子女、外出就业和情感支持等方面提供了多少帮助。一方财产收益归于共同财产,确实为在婚姻期间牺牲较多时间在家庭和孩子身上的配偶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和精神上的支持,有利于加强婚姻内部的凝结力,能很好地体现婚姻的伦理性。但是这一条只规定了以投资的形式使婚前财产产生孳息的归属,并没有涉及到以其他形式使婚前财产产生孳息的归属情况。实践证明,想用这一个条文解决所有可能出现的孳息归属情况并不现实,还有很多特殊性质的情况需要解决。
综合各方面因素,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孳息的归属情况笔者同意上述的第三种观点,应该根据孳息产生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其归属。如果单纯基于自然原因或非所有人未投入任何财产或劳务而产生的孳息,如个人存款的利息、未经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未曾付出劳动的孳息应属夫妻个人财产;如果孳息的产生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协力,婚后付出了劳动的租金、增值的股票等孳息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孳息是否是个人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前财产孳息是否是个人财产问题解答如下, 婚前财产孳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后取得的个人婚前财产孳息是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审判实践中常碰到而新婚姻法又未明确规定的难题。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孳息的性质,首先我们应当看当事人对此有无约定。《婚姻法》属于私法范畴,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精神。当事人可以对婚前财产怎样归属,婚后财产怎样分割以及婚前财产孳息婚后怎样归属等等一系列在以后婚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约定。只要有约定的,则依照其约定确定财产的归属。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各种性质的财产怎样归属。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单就从这一条来看,笔者认为规定得很好,很能体现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因为夫妻是一种比其他任何社会关系都更为密切的关系,在男女婚后朝夕相处的日子里,财产很难分得一清二楚。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常常是夫妻双方彼此支持的结果。事实上,人们几乎不可能判断配偶一方在获得财产利益时,另一方配偶在操持家务、养育子女、外出就业和情感支持等方面提供了多少帮助。一方财产收益归于共同财产,确实为在婚姻期间牺牲较多时间在家庭和孩子身上的配偶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和精神上的支持,有利于加强婚姻内部的凝结力,能很好地体现婚姻的伦理性。但是这一条只规定了以投资的形式使婚前财产产生孳息的归属,并没有涉及到以其他形式使婚前财产产生孳息的归属情况。实践证明,想用这一个条文解决所有可能出现的孳息归属情况并不现实,还有很多特殊性质的情况需要解决。
综合各方面因素,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孳息的归属情况笔者同意上述的第三种观点,应该根据孳息产生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其归属。如果单纯基于自然原因或非所有人未投入任何财产或劳务而产生的孳息,如个人存款的利息、未经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未曾付出劳动的孳息应属夫妻个人财产;如果孳息的产生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协力,婚后付出了劳动的租金、增值的股票等孳息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我想了解一下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如何追缴
[律师回复]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法律中孳息是什么意思?
法律中孳息的意思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在我国的民事法规中,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你好,我想问一下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如何保管
[律师回复]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84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婚后孳息算不算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法》、《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并没有规定。《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解释对“投资”、“收益”未作进一步明确界定。
在实际生活中,财产的形态有很多种,那么,财产形态的不同,对其产生了收益的归属是否有影响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地方立法: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沪高法民一25号)第一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
(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答:由于司法解释
(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39号)第8条规定:
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因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投资收益包括:
(1)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持有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红利或利息
(2)一方将婚前财产存入金融机构或出租给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或租金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让其个人的所有的股份、有价证券等投资性资产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4)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归个人所有,但婚前财产通过经营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在对指导意见进行说明时认为:《婚姻法》第18条除列举四项个人财产外规定了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其他个人财产尚有解释的空间。《婚姻法解释
(二)》第11条对《婚姻法》第17条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列举解释的第1项则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事实上表明司法解释的态度是认为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所增值部分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而孳息不属婚后生产、经营的收益,仍属婚前个人财产,如婚前银行存款的利息。
从上述规定来看,两地的看法截然不同。如果同样的案件,上海与广东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这种情况不应当出现,最高院应当尽快对些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投资收益,财产孳息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投资收益和孳息的比较。投资指经济主体向特定事业或领域投入经济要素,以获取预期收益的经济活动。⑧  投资是货币的资本化,投资收益是资本产生的剩余价值,带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投资收益的这些特性与孳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孳息是指通过自然的规律或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收益。孳息与投资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规定或法律关系即可定期的获得收益。因此与投资相比权利人投入的劳动较少、风险小。投资收益已不再是资金的简单增值。更多的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参与以及更大的风险性,使得夫妻双方对于资产的管理都有了更加紧密的联系,并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在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也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最重要的原因是投资涉及到双方投入的人力资本,以及一方在家务劳动中给予的更大贡献。  因此,夫妻如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产生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对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债券利息和个人财产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虽然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但对于法定孳息中的房屋租金,应另当别论。若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因为该方婚后疏于管理或者因为时间地域原因无暇顾及,而由另一方管理,或者实质上是双方参与管理(如修缮、维护、参与租金合同的协商过程),则租金应为双方的收益。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因此租金属于特殊的孳息,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能证明非房屋所有人的他方并δ参与房屋的经营管理,则房屋的租金收益仍应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房屋一方所有人以房屋作为不动产向公司或企业投资,则应根据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处理。
婚前财产孳息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前财产孳息是否属于个人财产问题解答如下, 婚前财产孳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后取得的个人婚前财产孳息是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审判实践中常碰到而新婚姻法又未明确规定的难题。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孳息的性质,首先我们应当看当事人对此有无约定。《婚姻法》属于私法范畴,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精神。当事人可以对婚前财产怎样归属,婚后财产怎样分割以及婚前财产孳息婚后怎样归属等等一系列在以后婚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约定。只要有约定的,则依照其约定确定财产的归属。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各种性质的财产怎样归属。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单就从这一条来看,笔者认为规定得很好,很能体现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因为夫妻是一种比其他任何社会关系都更为密切的关系,在男女婚后朝夕相处的日子里,财产很难分得一清二楚。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常常是夫妻双方彼此支持的结果。事实上,人们几乎不可能判断配偶一方在获得财产利益时,另一方配偶在操持家务、养育子女、外出就业和情感支持等方面提供了多少帮助。一方财产收益归于共同财产,确实为在婚姻期间牺牲较多时间在家庭和孩子身上的配偶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和精神上的支持,有利于加强婚姻内部的凝结力,能很好地体现婚姻的伦理性。但是这一条只规定了以投资的形式使婚前财产产生孳息的归属,并没有涉及到以其他形式使婚前财产产生孳息的归属情况。实践证明,想用这一个条文解决所有可能出现的孳息归属情况并不现实,还有很多特殊性质的情况需要解决。
综合各方面因素,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孳息的归属情况笔者同意上述的第三种观点,应该根据孳息产生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其归属。如果单纯基于自然原因或非所有人未投入任何财产或劳务而产生的孳息,如个人存款的利息、未经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未曾付出劳动的孳息应属夫妻个人财产;如果孳息的产生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协力,婚后付出了劳动的租金、增值的股票等孳息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4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我国法定孳息是什么意思
法定资息指的就是不使用原来所获得的对价,比如说银行的利息就是属于法定资金,再比如说房屋的租金也是属于法定的资息,法律的资息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进行取得。没有约定的就按照交易的习惯来进行取得。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个人财产婚后孳息不属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法》、《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并没有规定。《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解释对“投资”、“收益”未作进一步明确界定。
在实际生活中,财产的形态有很多种,那么,财产形态的不同,对其产生了收益的归属是否有影响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地方立法: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沪高法民一25号)第一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
(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答:由于司法解释
(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39号)第8条规定:
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因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投资收益包括:
(1)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持有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红利或利息
(2)一方将婚前财产存入金融机构或出租给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或租金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让其个人的所有的股份、有价证券等投资性资产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4)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归个人所有,但婚前财产通过经营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在对指导意见进行说明时认为:《婚姻法》第18条除列举四项个人财产外规定了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其他个人财产尚有解释的空间。《婚姻法解释
(二)》第11条对《婚姻法》第17条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列举解释的第1项则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事实上表明司法解释的态度是认为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所增值部分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而孳息不属婚后生产、经营的收益,仍属婚前个人财产,如婚前银行存款的利息。
从上述规定来看,两地的看法截然不同。如果同样的案件,上海与广东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这种情况不应当出现,最高院应当尽快对些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婚后孳息不属于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法》、《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并没有规定。《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解释对“投资”、“收益”未作进一步明确界定。
在实际生活中,财产的形态有很多种,那么,财产形态的不同,对其产生了收益的归属是否有影响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地方立法: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沪高法民一25号)第一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
(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答:由于司法解释
(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39号)第8条规定:
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因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投资收益包括:
(1)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持有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红利或利息
(2)一方将婚前财产存入金融机构或出租给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或租金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让其个人的所有的股份、有价证券等投资性资产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4)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归个人所有,但婚前财产通过经营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在对指导意见进行说明时认为:《婚姻法》第18条除列举四项个人财产外规定了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其他个人财产尚有解释的空间。《婚姻法解释
(二)》第11条对《婚姻法》第17条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列举解释的第1项则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事实上表明司法解释的态度是认为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所增值部分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而孳息不属婚后生产、经营的收益,仍属婚前个人财产,如婚前银行存款的利息。
从上述规定来看,两地的看法截然不同。如果同样的案件,上海与广东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这种情况不应当出现,最高院应当尽快对些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财产及其孳息是什么意思?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