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为常见的风险转移的方式有哪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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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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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较为常见的风险转移的方式如下:第一为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回避的手段;第二为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经济损失进行控制;第三为当事人将可能出现的风险转移给另一方进行承担。风险转移指的是当事人通过契约,将风险转移给对方承担的行为;第四为当事人对发生风险采取所有资金进行支付。风险自留也叫做风险承担。
较为常见的风险转移的方式有哪几种

一、较为常见的风险转移的方式有哪几种

较为常见的风险转移的方式为: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投资主体有意识地放弃风险行为,完全避免特定的损失风险。简单的风险回避是一种最消极的风险处理办法,因为投资者在放弃风险行为的同时,往往也放弃了潜在的目标收益。所以一般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会采用这种方法:

(1)投资主体对风险极端厌恶。

(2)存在可实现同样目标的其他方案,其风险更低。

(3)投资主体无能力消除或转移风险。

(4)投资主体无能力承担该风险,或承担风险得不到足够的补偿。

2、损失控制

损失控制不是放弃风险,而是制定计划和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的可能性或者是减少实际损失。控制的阶段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事前控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损失的概率,事中和事后的控制主要是为了减少实际发生的损失。

3、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通过契约,将让渡人的风险转移给受让人承担的行为。通过风险转移过程有时可大大降低经济主体的风险程度。风险转移的主要形式是合同和保险。

(1)合同转移。通过签订合同,可以将部分或全部风险转移给一个或多个其他参与者。

(2)保险转移。保险是使用最为广泛的风险转移方式。

4、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即风险承担。也就是说,如果损失发生,经济主体将以当时可利用的任何资金进行支付。风险保留包括无计划自留、有计划自我保险。

(1)无计划自留。指风险损失发生后从收入中支付,即不是在损失前做出资金安排。当经济主体没有意识到风险并认为损失不会发生时,或将意识到的与风险有关的最大可能损失显著低估时,就会采用无计划保留方式承担风险。一般来说,无资金保留应当谨慎使用,因为如果实际总损失远远大于预计损失,将引起资金周转困难。

(2)有计划自我保险。指可能的损失发生前,通过做出各种资金安排以确保损失出现后能及时获得资金以补偿损失。有计划自我保险主要通过建立风险预留基金的方式来实现。

二、风险控制的职能

1、计划职能。

风险管理的计划职能是指通过对企业风险识别、估测、评价和选择处理风险的手段,设计管理方案,并制定风险处理的实施计划。风险处理预算的编制则在处理手段选定后,计算合理的、必要的风险处理费用,并编制风险处理费用预算以及拟订风险处理的实施计划。

2、组织职能。

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是根据风险管理计划,分配各种风险处理技术的业务分担,权限的下放,组织上的职务调整等方面进行组织。也就是说,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意味着创造为达到风险管理目标和实现风险处理计划所必须的人、财、物的结合。风险管理组织职能的关键在于组织关系的确立,在风险管理部门处于企业主管部门位置的情况下,把执行权限下放给部门各成员;在风险管理部门处于参谋部门位置的情况下,风险管理则对生产、销售、财务、劳动人事等主管部门进行工作上的联系、建议和调整。

3、指导职能。

风险管理的指导职能是对风险处理计划进行解释、判断、传达计划方案,交流信息和指挥活动。也就是说,是组织该机构的成员去实现风险管理计划。

4、管制职能。

风险管理的管制职能是指对风险处理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分析和评价,也就是根据事先设计的标准以计划的执行情况测定、评价和分析,对计划与实际不符之处予以纠正。管制职能的范围包括:风险的识别是否准确全面、风险的估测是否有误、风险处理技术的选择是否奏效、风险处理技术的组合是否最佳、自保和基金的留取是否恰当、控制风险技术能否防止或减少风险的发生、按制定的预算能否保障计划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得到及时补偿等。

三、风险控制的程序

1、风险的识别

风险的识别:是经济单位和个人对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整理,并对风险的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2、风险的估测

风险的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的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风险估测的内容主要包括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两个方面。

3、风险管理方法

风险管理方法分为控制法和财务法两大类,前者的目的是降低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风险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后者是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

4、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是分析、比较已实施的风险管理方法的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契合程度,以此来评判管理方案的科学性、适应性和收益性。

因此说,较为常见的风险转移的方式首先从当事人对出现的风险问题采取控制的手段作为开始,直到当事人对产生的风险采取任何资金进行支付作为结束,一共是四种方式。另外风险控制的职能从计划职能作为开始,直到对风险的管制智能作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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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 (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为避免此种争议产生,作为出租人要慎重答应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约定好如出现返修责任承担主体,切不可为把房先租出去 ,而回避返修责任问题。
3、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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