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高空坠物适用什么原则来追责?
对于高空坠物的追责原则是举证倒置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二、高空坠物致人受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高空坠物伤人的赔偿赔偿项目包括: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6、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高空坠物举证倒置的原则适用于高空坠物的具体情况,在高空坠物发生后,如全楼人都不能拿出证据来证实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全楼人赔偿,发生纠纷矛盾可以走诉讼程序,具体情况根据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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