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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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是,会造成执行程序的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是不能再恢复的,所以,申请执行人不能随便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除非在人民法院还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对方已经履行了应尽义务。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是,法院会终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民事案件法院强制执行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讲,当然可以依据个人的意愿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但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这样做的话对自身是非常不利的。除了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这种状况,像是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或者其他特定情况下,都会造成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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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申请撤回以后,如果对方还是没有履行义务的话,还是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分为程序性的权益和实体性的权益。申请撤回只是程序性撤回,并不代表实体性的权益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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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哪种能恢复执行
[律师回复] 第
一,查封物、扣押物因拍卖或变卖而交付买受人时,对该动产的查封、扣押应予撤销,查封、扣押的效力归于消灭。这时是一种当然的撤销,应在交付时告知买受人即可。

二,债权人于拍定前,或拍定后交付标的物前并经拍定人同意,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此时整个强制执行程序依法终结,应撤销已实施的查封、扣押措施。依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终结执行,此时亦应当解除查封。

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而对查封物、扣押物的执行程序尚未结束的。当撤销执行依据的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时,依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2项之规定,应终结执行并撤销已为的查封、扣押。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的规定,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的规定,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又拒绝接受以物抵债的,应将财产退回被执行人。此时应当解除查封。

六,拍卖、变卖部分查封物后所得价金足以清偿强制执行的债权额及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的各种费用后,应停止继续拍卖、变卖,未拍卖、变卖的部分应当解除查封。

七,依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4项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权利人死亡的,应终结执行。此时已作的查封应解除。

八,其他依法应解除查封、扣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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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骗取保外就医的;
2、以自伤、自残等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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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公安机关监督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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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申请执行人: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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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职务: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市人民法院二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顺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七年七月一日至二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顺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七年七月一日至二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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