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民事执行,怎么解释?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民事执行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
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 , 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②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③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二、涉外民事案件的执行原则是什么?
1、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执行工作的前提和本质要求,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和最后保障,并贯穿于执行工作的始终。我们在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必须时刻运用宪法和法律赋有的执行权,“惟法至上”。只要确保严肃执法,文明执行,体现司法公正,就能向外方当事人、向世界展示我们良好的司法形象和招商引资环境,从而使外方当事人在执行中体会到无差别的最惠国待遇。
2、政策原则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招商引资成为党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鉴于这一时期我国法律相对滞后的情况,执行好党的经济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但要注意把握好政策和法律的主从关系,决不能以政策替代法律,更不能以政策冲突、排斥法律的适用,以维护和凸显中国法治国家的形象。
3、效益原则
对涉外案件的执行,首先要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要尽可能缩短执行周期,减少人、财、物的投入量,追求最大化的执行效益。其次,因涉外执行有其特殊性,要尽量节制强制手段的使用,如外方当事人因妨碍执行需采取拘留等措施时,执行法院需负责通知所属国的驻华使领馆,如所属国未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也未同我国签订领事条约的,是否通知,还需要视案情或两国关系决定等。因此,如果能用较少、较轻的执行措施,就能达到执行效果的,就不应该用较多、较重的执行措施;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采用执行措施达到了执行效果,就不用采取执行措施或解除执行措施,以节约成本,最大限度满足执行效益原则。
4、和解原则
我们在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时,要从减少诉讼投入,减轻当事人诉累,优化招商引资的环境和案件的整体效果考虑,积极倡导和解原则。只有通过反复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的意思竞合,促成执行和解,才能使双方当事人在感受法律存在的前提下更能感受到人文情怀,体会中华民族的礼仪魅力,从而更好地为党的中心工作,为招商引资服务。
5、讲求方式、方法的原则
法院的涉外执行工作事关全局,情况复杂,甚至千头万绪,这就要求我们在执行这类案件时,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而应灵活运用执行艺术,讲求执行工作的方式、方法,以求最佳的执行效果。因此,我们在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就不能拘泥于片面强制执行的狭隘视野,而应当与外方当事人多沟通,多了解,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国家机关依据债权人的申请,运用国家强制力,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被称为民事执行。法律原则,政策原则,效益原则,和解原则,讲求方式、方法原则共同组成了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法院在处理涉外的民事案件时,必须依照宪法赋予的权利进行执行,确保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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