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什么叫申请执行人

最新修订 | 2024-08-29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858人
专家导读 民事案件当中的申请执行人就是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际上就是民事诉讼活动当中的胜诉方。申请强制执行时,要准备好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有效材料。
民事案件中什么叫申请执行人

一、民事案件中什么叫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是民事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根据生效法律文书,采取执行措施当事人。一般是民事诉讼中的胜诉方,即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执行开始方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明确。

6、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执行申请书。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法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5、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属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

6、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四、法院强制执行的原则有哪些?

1、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3、强制执行与说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

5、全面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综上,申请执行人跟被执行人正好是相对的,大多数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并不会主动启动强制执行措施,如果对方在法律文书已经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然没有履行应尽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1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1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民事案件中什么叫申请执行人
一键咨询
  • 134****77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2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4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2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4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21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30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26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61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8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7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5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4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10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2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民事申请再审是否中止执行
民事申请再审不一定可以中止执行,具体的要根据案情决定。中止执行的情况有很多种,比如说是申请人要求可以延期执行的或者是人民法院要求中止执行的行为。如果是人民法院已经判决支付抚养费或者是赡养费的即便案件再审也不可以中止。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什么叫终结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终结执行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条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二、终结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安排。它不仅有利于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的执行上,而且也能避免部分案件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遭遇“执行不力”的责难,从而赢得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尤其是,在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执行案件总数40%左右的现实语境下,更有必要对一些“执行不能”的案件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这对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执行效率,正确区分执行中的“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确保司法权威,均有重要意义。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民事再审申请是否中止执行?
民事再审申请是不会中止执行的,但是如果是不是由当事人申请再审,而是由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之后进行再审申请的,就应当立即终止执行,对于不停止终止执行的,如果是法院对于再审的案件撤销原判决的,那么已经执行的判决就应当立即无效,即已经赔偿的钱款应当返还等。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什么叫代位执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执行是有别于一般执行的一项特殊执行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制度,代位执行在适用上除要符合执行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其特殊条件。以《适用意见》和《执行规定》关于代位执行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债权人代位权和强制执行的一般理论,代位执行应具有以下特殊适用条件: (一)必须是已经进入一般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行使代位执行,不得径行向第三人请求,也不得凭执行根据直接向人民提出。 代位执行程序的启动,必须依赖于一般执行程序,以一般执行程序作为代位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因为代位执行适用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而只有开始一般执行程序后,才能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但并非一般执行程序开始之后必然会引起代位执行程序的开始。 (二)必须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不能清偿债务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被执行人现有直接管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对余下部分不能履行,一种是根本无财产可供履行。被执行人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极端的做法:一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就立即适用代位执行程序,这显然于法不符。二是过于苛求被执行人必须是没有任何财产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代位执行程序,这也不利于申请执行人利益的保护和更有效地开展执行工作,与立法本意也不合。正确地理解和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应当要立足于对被执行人本身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所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其财产状况是必要的。如果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就不应当将被执行人的债仅作为执行标的。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即可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对其债权采取措施。 (三)必须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适用意见》第300条和《执行规定》第61条都规定对“到期债权”才能执行。 若要第三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该债权非得已届清偿期,否则不能。对未到期债权,被执行人无履行请求权,申请执行人也自然无从代位行使。关于债权是否到期应作具体分析,即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为准;有约定期限的以约定期限为准;既无法定期限也无约定期限的,原则上被执行人可随时要求第三人清偿,与此相应,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代位执行。对于未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不得申请代位执行,即便提出也应予以驳回,但第三人自愿提前履行的除外。然而,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未到期债权,若不及时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就可能转移该债权或将该债权设定其他权利而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对此,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采用扣押方式对债权进行保全,届期再改为代位执行,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我们认为,为防止被执行人私自处分未到期债仅从而妨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及时实现,应扩大《适用意见》第 105条规定的代位财产保全的适用对象范围,允许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申请代位保全,待债权到期后再改为代位执行。因为代位保全只是裁定第三人(代位债务人)不得对被执行人清偿债务,毕竟不同于实际执行第三人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或虽行使债权但未达到目的被执行人具备行使权利条件而消极漠视,让其债权处于呆滞状态,足以害及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至于起自何因被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是主观上的过错还是客观上的障碍,则在所不问。即使被执行人不怠于行使权利,但如行使的结果仍然不能改变或全部改变第三人拥有财产的状况,也可适用代位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被执行人假行使请求权之名而行(与第三人通谋)转移、隐匿、挥霍财产之实的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代位执行制度的立法目的。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41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什么叫民事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权利主体只有在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2、行为的违法性。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  
4、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ttttt
什么叫居民户口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居民家庭户口是农业户口吗 在这里面,居民”是统称,户口性质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前者是非农业户口,而后者是农业户口。 二、什么是户口 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中国的户籍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当时诸国征战,人口成为最重要的资源,没有之一。赋税、夫役、兵丁,皆出于人口。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后,人们自由活动的范围更加广泛、相互交往更加频繁,户口管理所提供的住户人口基本信息也就日益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社会服务管理、国家行政司法都不可或缺的信息基础,户口管理也就成为近现代社会最主要的公共信息管理系统,其限制甚至职能将完全褪去,而协调、服务职能不断增强。因此,户口管理在未来社会不仅不会也不能被削弱,更不可能被“取消”,而只能依法科学地得到稳步强化,以便为公众生活、群体生产、社会服务、政府行政和国家其他行为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发挥其应有的更广泛、多样、持续的巨大作用。 三、相关户口解释 1、农业户口:指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与之相对应的是“非农业户口”,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 2、居民家庭户口:既可以是“农业家庭户口”也可以是“非农业家庭户口”,因为我国进行了户籍制度改革后,就不再区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分类了。 四、户籍制度改革 1、是指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法律依据确立的一整套户口管理制度进行的,广泛深入改良的一项新举措。 2、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3、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4、7月30日,备受关注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 5、根据各地实施意见,多地已划定新型户籍制度成型期限。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1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事案件中执行回转需要申请吗
在民事案件中执行回转是不需要申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被撤销,那么人民法院就应该主动责令取得财产的原执行申请人退回财产,当事人拒不退还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申请执行中止中断规定是什么?
申请执行中止中断规定是如果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或者是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那么是可以在裁定执行中止的。如果债权人主张权利或者是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那么会导致中断。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什么叫执行刑罚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执行刑罚程序
刑罚执行程序是指执行人民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刑罚执行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内容共同构成工作基本内容。
刑罚执行概念的要素
把握刑罚执行的概念时,要注意以下三要素:
(一)刑罚执行的主体是
虽然刑罚执行的具体实施者只能是人民警察而不是本身,但是,是国家的专门职能机构,只有才能承担起刑罚执行的职责。所以,刑罚执行的主体是,而不能是人民警察。
(二)刑罚执行的对象是依法由执行的罪犯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人民判处罪犯死刑时,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交送监押改造,以观后效的死刑执行制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是我国死刑适用上的一个独创,是我国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行之有效的制度。实践表明,绝大多数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二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无期徒刑是以判决形式终身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并监禁在一定场所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交付执行刑罚。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有期徒刑是以判决的形式定期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并施以监禁的刑罚。
(三)刑罚执行是指执行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
刑罚执行是指执行人民的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也可以理解为过程性内容,主要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而不涉及刑罚执行中的具体的、具有目的性、手段性的内容。
什么叫行政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依据是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1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事诉讼中不执行调解书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不执行民事调解书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调解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如果当初接受了法院的调解方案,调解书就跟法院的判决书一样,也属于法律文书,是必须要履行的。若不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两年内。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什么叫民间借贷代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代理是指,为有借与贷意愿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信息,进行合理匹配,促进双方签订借贷合同,为双方负责的合同服务者和居间人。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从这一点来看,民间借贷代理并不是单纯地处理委托人的事务,不同于商标代理、税务代理等,民间借贷代理是给借贷双方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媒介服务。
民间借贷代理的合法性?
判断民间借贷代理的合法还是违法的标准,一是民间借贷代理是否必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对民间借贷代理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融资有更多需求,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已不足以满足该需求,加之金融机构的储蓄利率不高,民间借贷正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从民间借贷代理的运行机制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代理具有盘活闲散资金、增加资产效率、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
从居间行为层面来说,法律并不禁止民间借贷的居间行为,居间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从居间结果层面来说,或许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联系在一起,但正好合同虽会被用以进行合同诈骗,但却不能认为合同本身非法一样,不能将结果与手段本身混淆在一起,不能因民间借贷代理被利用为违法犯罪的工具而认为民间借贷代理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
从法制层面来说,法律、行政法规对民间借贷代理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因而民间借贷代理是合法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判决执行 > 民事案件中什么叫申请执行人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