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违法。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由于是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存在价格上的不公允,进而存在操控利润和避税的可能性。关联交易避税则是利用上述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类型套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不同税收规定,达到企业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一般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了统一管理的关系。
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
(2)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 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以上所述,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
(1) 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 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 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 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 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 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的控制的;
(8) 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关联交易避税并不属于违法的行为,关联交易指的就是企业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在价格上可能会存在不公允的情况,从而能够达到避税的目的,但是这种行为并不属于违法的行为,主要是套用了不同的国家或者是地区的税收政策不同,从而达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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